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一

1-1

彌爾在一開始,便直陳自己的想法:當下規範兩性關係的原則是錯的,女性在法律上不應附屬在男性之下,兩性關係的不平等是阻礙人類進步的主因之一;應該做的,是以完全的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perfect equality)來取代那不平等的原則,在新原則的規範下,沒有哪一方擁有完全的權力(power)或特權(privilege)來約制另一方。彌爾說,他之所以寫這本書,就是要來清楚地解釋這個想法的理由。他告訴我們,這個想法早在他一開始思考社會及政治問題時,就已開始萌芽;而隨著人生經驗的累積和思考的精進,這個想法既沒有淡化、也沒有修正,反而更加堅定。

1-2

       在陳述了他想完成的工作之後,彌爾訴苦似的告訴我們,單從問題的陳述來看,他所要完成的任務是非常艱鉅的。困難之處,並不在於他沒有充分的理由來支持他的立場;而是大家在這個議題上投入了非常強烈的情緒,要處理這情緒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彌爾告訴我們,假如我們的某一想法植基於情感(feeling),在面對他人的強烈挑戰之下,我們的這個想法不僅不會稍有動搖,反而會更加鞏固。他進一步說明道:假如我們的想法是經由理性論辯而來,在立場經不起理性質疑的情況下,我們的想法也會隨之動搖;但假如我們的想法植基於情感,即使反對我們這想法的人有非常紮實的理據,讓我們難以招架,但結果呢?在論理居於劣勢之下,我們反而會愈加堅持原本的立場,因為我們會認為對方的論理沒有觸及到我們情感的深處;再者,在原來情感的作用下,我們可以不斷發展出新的論證,來補強受到攻擊的立場。彌爾指出,傳統男尊女卑的想法實在是根深蒂固,以致於大家無法理性的來處理這個問題,也由於大家在這個想法上投注了太強烈的情感,以致於當有人挑戰既有體制和習俗時,「男尊女卑」的想法反而會被用來捍衛既有的體制和習俗。彌爾感嘆道,雖然隨著人類精神和社會的進步,有許多不合理的東西已遭淘汰,但在男女關係上,原來不合理的習俗和體制卻根本不受動搖。彌爾認為,面對這種現象,我們實在不需覺得奇怪。最後,彌爾還提醒我們:「男尊女卑」突顯的是男性的野蠻,一直到現在,這種野蠻都還在,我們不應該因為這種野蠻至今猶存,就以為男尊女卑的野蠻程度,不如其他已革除的不良體制或習俗。

1-3

       點出了捍衛女權的困難後,彌爾接著從論辯的常情常理出發,來交代他自己支持女權的處境。他說:挑戰社會「男尊女卑」的共同想法(universal opinion),對誰來說都有若千斤重擔,勇敢向既成觀念挑戰的人,若要能獲得別人耐心聽講,必然是極端幸運,否則就是相當能幹;假如能獲得公平裁量的機會,那更是難上加難。彌爾感慨的表示,即使有人願意洗耳恭聽,挑戰這既成觀念的人,在論辯上也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他們受到的是不公允的要求。是什麼原因讓彌爾如此的感慨呢?彌爾指出:在一般需要論辯的場合,要為自己立場提出論證的,應該是所謂的正方(the affirmative),比如說,有人指控某甲謀殺,那麼指控者(也就是所謂的正方)有舉證的責任,他要想辦法證明某甲真的有謀殺的事實,相對的,某甲沒有必要來證明自己的無辜;另外,假如有人對歷史事件的真偽有不同的意見(彌爾在此以古希臘特洛依圍城事件為例),而大家在這爭議中並沒有帶進強烈的情緒,那麼舉證的責任要落在那主張真有其事的人身上,在此之前,主張並無其事的人沒有舉證的責任,他們需要做的,頂多只是反駁主張真有其事的人。彌爾指出:在社會或政治事務的領域中,我們肯定的是自由(freedom)和公正無私(impartiality),所以,反對自由的人就必須提出他反對的理由,凡是想限制一般行動自由或影響到他人權益的作法,其支持者都須提出具有正當性的理由,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肯定自由及公正無私的價值,所以,假如不是著眼於社會整體目標(the general goal)的需要,我們在一開始,根本就不應限制別人的自由;同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有基於正義的考量或其他特殊的理由,我們才可持差別的待遇。說到這裡,彌爾已交代了論辯活動中的常規。但他話鋒一轉,說道:在男女關係這議題上,反而是主張男女平權的人負有論證的責任,那些主張「男人有權發號施令、女人有義務乖乖順從」及「只有男人適合參政」的人,卻不是論辯活動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正方」,「男尊女卑」的支持者根本就不需為自己的立場提出理據。彌爾指出,那些主張男女不平權的人,牴觸的正是我們在第一步就肯定的「自由」和「公正無私」的價值,在常情常理下,他們理應為自己的立場來辯護;除非他們能舌燦蓮花,否則他們「反自由」和「偏私」的事實,一定會讓大家對他們的立場有強烈的反感。彌爾感嘆道:在論辯活動中所遵循的常情常理,用在男女關係的議題上卻毫不管用,在第一步,支持「男女平權」的人,要面對的是反對者可能提出來的質疑;在第二步,他要為自己的立場提出無懈可擊的論證。彌爾說,很不幸的,即使他走完了前面的兩步,讓反對男女平權的人無話可說,別人也不會認為他有任何成就,這是因為男女不平權的想法和作法是既成的東西,一般人都主觀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為「男女平權」來辯護,就注定的不討好。畢竟,彌爾認為,在情感與理智的較量下,訴諸理性的「男女平權」思想,很難敵過那「男尊女卑」的情緒想法。

1-4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一開始就告訴我們,他之所以在前一段交代會遭遇到的困難,其用意並不在抱怨,因為抱怨根本就無濟於事。他的重點在指明那些困難的基本性質。彌爾指出,要讓人接受「男女平權」的觀念,重要的是喚起人們的理智,用理智來克服他們的情感和習以為常的觀念及作法。彌爾認為,假如要能讓一般人運用理智來處理男女關係的議題,那麼就一定要讓眾人的理性獲得適當的陶冶,因為放眼看來,一般人的理智水準並不理想。也因為如此,彌爾特別強調,他不會怪一般人的理智不足,他會怪的,是一般人太拘泥於習俗及容易陷於情感的泥淖。為什麼一般人會處在這種困境呢?彌爾用一個相當鉅觀的角度來解釋。他認為:這種現象反映的是十九世紀的特性,十九世紀有股力量衝著十八世紀而來;十八世紀對人性中的理性部分(reasoning elements)有絕對的信心,但十九世紀重視的則是人性中非理性的部分(the unreasoning elements);也就是說,在十八世紀被神化的東西是「理性」(Reason),在十九世紀,取而代之的則是本能(Instinct),只要存在內心而又找不到什麼理性基礎的東西,十九世紀的人都稱之為本能。彌爾指出,十九世紀的人盲目崇拜「本能」,其實是非常不可取、非常劣質的,除非我們能以健全的心態徹底瞭解打著「自然趨勢」(the intention of Nature)及「上帝指令」(the ordinance of God)幌子背後的真相,否則以「本能」之名而有的想法及作法,絕不會自動消失。話再回到彌爾關心的男女平權上。彌爾強調,如果他不能證明男尊女卑的習俗和想法是有問題的,或不能說明這樣的東西來自人性的陰暗面(是腐敗的東西),他就要坦然的接受既成的觀念及作法。彌爾最後說,這樣的工作看起來似乎不容易,但其實是他任務中最輕鬆的一部份。

1-5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告訴我們,男尊女卑的現狀反映的是強者對弱者的宰制。他從常規活動(practice)的基本性質入手,展開他的論述。彌爾指出,行之有年的常規活動之所以存在,必然是因為它能–或它曾經–滿足我們的某些需求;換句話說,我們之所以建立起某種常規活動,必然認定它是達成某種目的之手段,而我們這樣的認定,一定是建立在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從這個角度出發,彌爾告訴我們,「男尊女卑」做為當今社會裡的常規,似乎也應遵循上述的理路,但實際上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假如「男尊女卑」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常規,彌爾指出,那麼在一開始,我們就要去比較各種「男女關係」不同組合方式的得失,如男尊女卑、女尊男卑、男女平等…,不僅如此,我們還要以實際的經驗來考核「男尊女卑」、「女人不能參與公共事務」、「女性在法律上有完全服從男性配偶的義務」等作法,我們要能確定這樣的安排對男女雙方都有益處,能促進雙方的福祉;而這些作法之所以能獲得採行,正足以證明這些作法的優越性,即使原先考量採行這些作法的原因,可能會因時過境遷而消失。很可惜的是,彌爾告訴我們,「男尊女卑」之所以成為社會的常規,並沒有循著上述的正軌。他指出兩點:第一,「男尊女卑」雖然是主流的看法及作法,但這種常規純然建基於「理論」,完全沒有經過客觀的經驗檢證,因此不是建立在紮實的經驗基礎上;第二,現行男尊女卑的作法,根本就不是深思熟慮過後的產品,它也不是立基於什麼社會理念或人類福祉的考量,說穿了,這套作法根本就是建立在初民社會時代、女性附屬於男性的野蠻事實上,在初民社會中,女性的體力明顯不如男性,再加上男性對女性的定位,形成女性處處受制於男性,而法律和政治的運作也往往是基於現實情境而展開。

       在第二點上,彌爾的著墨尤其多。他指出,男女關係一開始是建立在赤裸裸「強凌弱」的事實上,但透過法律和政治的機制,男性對女性的宰制轉換成名正言順的法律權利,並有了社會作為後盾,自此之後,男性對女性的宰制就成了常規,其約制性及系統性遠較以體力為基礎的宰制來得更強及更廣。彌爾指出,奴隸制度牽涉到的本來只是單純的主人與奴僕兩者,但由於這個制度獲得法律及政治的助力,擁有奴隸的主人結合起來,以集體的力量來確保他們彼此的既得利益,奴隸制度到此就再也不是原來的那麼單純了。說到這裡,彌爾從歷史的眼光來解析奴隸制度的發展。他說,在人類歷史的初階,所有的女人和大部分的男人都是奴隸,而後人類歷史雖然也有光輝燦爛的時代,可是卻從沒有思想家膽敢質疑奴隸制度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後來,敢挑戰奴隸制度的思想家終於慢慢出現,在他們的努力下,起碼在信奉基督教的國家中,男性奴隸獲得完全的解放。女性的地位呢?彌爾指出,基於正義及權宜的考量,女性原本的奴役轉變為對男性的依賴,但在本質上,女性對男性的依賴仍然是原始受奴役狀態的延續,其殘暴本質並沒有改變。基於這種認識,彌爾於是認為,男尊女卑的存在並不表示它本身有什麼道理,它有的僅只是「韌性」,因為許多強凌弱的現象在今天文明社會中已消失殆盡,只有男尊女卑的作法還存活下來。彌爾最後感嘆道,一般人視男尊女卑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所以當有人告訴他們「男女的不平權在本質上是強凌弱的表現」,他們會覺得這種論調非常奇怪、不可思議。

1-6

       彌爾在上一段裡,說明了男女不平權反映了強凌弱的事實,但一般人卻渾然不覺。在這一段裡,彌爾繼續深入這一點。他一開始就指出,縱然人類文明顯然已有進步,道德的情懷也有相當的長進,但卻不以男尊女卑為意,這豈不是一個弔詭!根據彌爾的觀察,當時的英國可說已經是西方最進步的國家,看起來「強凌弱」的叢林法則(the law of force)再也不是社會生活所依循的原理,沒有人會認可這原則,應該也沒有人會允許這原則的施行。其實呢?彌爾說,這強凌弱的原則並沒有絕跡,依這原則行動的人,往往會假社會福祉的美名行強凌弱之實!彌爾說,由於一般人沒有認清社會的真相,就容易誤認惟強者是尚的法則已走到窮途末路,凡是今天的社會風俗或典章制度都已擺脫了強凌弱的法則。但彌爾告訴讀者,以「強權即公理」為基礎的社會機制,其強韌的生命力及持久性遠超過一般人的理解。除此之外,彌爾說:一般人不瞭解社會機制的運作緊緊的受制於強凌弱原則,在如此的機制中,有權者的喜好及感受也都依循這不合理的原則;假如我們要革除這些不合理的機制,這個過程必然是相當緩慢,最早革除掉的通常與我們日常生活的習慣最沒有關係;最初靠體力(physical power)取得法律權力(legal power)的人,除非自己的體力已不若對方,否則是不會輕易放棄自己既得利益的。彌爾相當感慨的說,到目前為止,女性的體能還沒有凌駕過男性,再加上男女關係極其複雜的因素,使得男女關係始終就維繫在強凌弱的法則上,即使男尊女卑和其他同樣奠基於強凌弱法則的社會機制比起來,其殘暴的原貌較早獲得改善,但到頭來,這不合理的機制卻會是最晚消失的一個。彌爾指出,即使「平等、正義」的理念已成為今天社會運作的基本原則,而許多社會機制的運作以其為基礎也有好一陣子了,但男性欺凌女性的現象卻依然故我,成為常規當中的例外。在這樣的事實下,彌爾告訴我們,假如我們不去揭露男女不平權的來由和本質,那麼一般人就不會覺得「男尊女卑」和現代文明原來是牴觸的,這就好像古希臘時代,那些所謂的自由人,也並不覺得家中有奴隸是件不妥的事。

1-7

       這一段的內容非常豐富,但不外是從歷史的觀點來告訴我們:人類從野蠻過渡到文明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有權勢的人認識的是權勢的好處,他們不會輕易的拋棄既得利益。

       彌爾一開始就指出:在過去的人類社會中,「強權即公理」原來就是生活中的準則,這個事實大家都知道,也不諱言。但近幾百年來,彌爾說,現代社會的成員已經掌握不住這個事實,只有那些對歷史有相當研究或熟悉野蠻社會的人,才能正確的瞭解人類過去的社會是怎麼一回事。彌爾告訴我們,在過去的人類社會中,大家對「強凌弱」法則的公開奉行,並不覺得有絲毫的羞恥,這是因為一般人根本就視此為理所當然,只有當時的聖賢或哲學家才會以此為恥。

       說到這裡,彌爾要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人性。他認為,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們看到的人性其實是相當殘酷的。他要我們注意幾個事實:一、不管是對什麼階級的人來說,生命、財產及任何物質上的幸福,其受保障的程度往往繫諸於當事人的權勢;二、若有人膽敢挑戰有武力為奧援的權威人物或體制,他所面對的反制力量不僅是權威者的武力,法律及全體社會都會聯手對付他;三、在威權掌控者的眼中,挑戰權威的人罪不可赦,應該用最嚴厲的罰則來對付。

       那麼,彌爾反問,居於弱勢者的權利又是從何而生的呢?針對這個問題,彌爾的答案是這樣的:握有權勢的人,有時候為了一時方便,會對居於劣勢的人許下承諾,如此,強勢的一方從而產生了對劣勢者的義務感;雖然強勢者對弱勢者許下了承諾,這承諾也常因故無法履行,弱勢者的權利因此常遭侵犯,但除非強勢者的道德感特別低落,否則他們對無法履行承諾總會覺得良心不安。在這裡,彌爾從心理學的角度來交代弱勢者是如何取得權利的過程;他接著再從歷史的觀點來交代奴隸是怎麼獲得解放的。他指出,古代的共和政體(republics)是透過協約(compact)或由一群力量相當的人所建立,如此的組成就是人類擺脫「強凌弱法則」的契機。

       彌爾告訴我們,雖然在共和政體之下,國家與人民、主人與奴隸,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仍然是靠原來的強凌弱法則來運作,但在某一限度範圍內,共和政體採取了與強凌弱法則不一樣的規範。彌爾指出:這看似小小的改變,卻使人性的展現有了關鍵的轉變,因為有別於強凌弱法則的運作,會萌發一些特別的道德情懷,而這道德情懷不僅改變了人際關係,也產生了實質上的效益;而且,一旦這種道德情懷出現之後,剩下來的就是如何將之推廣的問題了。彌爾說,雖然奴隸不算是共和政體的正式成員,但在某些自由的國家裡,奴隸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卻受到了認可。

       彌爾接著從道德與宗教的觀點來看平權社會是如何造就而成的。他指出:除了猶太律法(the Jewish law)之外,斯多葛學派(stoicism)最早告訴大家,在道德上,自由人對他們的奴隸負有道德上的義務;而自從基督宗教廣為流傳後,起碼在理論上,大家對這樣的道德理念也不陌生,而在天主教會興起之後,為這理念起而奮鬥的人也無日無之。彌爾說,話雖如此,若要基督宗教能夠落實這項道德理念卻也是極度艱辛的工作。彌爾告訴我們,千百年來,基督宗教雖然不斷的努力,但卻不見成效。彌爾進一步的分析,他說:基督宗教之所以無法落實平權的道德理念,並不是它對人心沒有影響力,事實上,基督宗教對人心的影響力是眾所皆知的;它可以讓王公貴族把家產奉獻給教會,也可以讓成千的人拋棄奢華富貴和黃金歲月,藉著齋戒、禱告和安貧的方法致力於己身的救贖;基督宗教可以讓成千上萬的人翻山越嶺、橫渡大海,致力於解放聖地(the Holy Sepulchre),使之不淪落於異教徒之手;讓統治者不耽溺於女色,也是教會中可以辦到的事。如此說來,宗教的力量是夠大的了!但彌爾語氣一轉,他說:縱然宗教的力量很大,它並不能使人減少爭戰、不能制止有權有勢的人凌虐奴僕、無法遏止統治者對公民的殘暴、當然也無法讓統治者放棄武力的使用。彌爾在此很清楚的指出,以武力權勢起家的人,絕不會放棄既得利益,除非他碰到了更強大的權勢,受迫於優勢的力量,他才會改弦易轍!

       彌爾在最後告訴我們,英國所建立的民主機制,使粗暴的壓迫得以較早廢除,但證之歐洲大陸,即使許多被壓迫者起來反抗,但是直到法國大革命階段,這種暴虐的壓迫,一直持續地存在。彌爾在此要表達的是:在歷史的發展中,有權者是多麼地不肯放棄權力,而對有權者的抗爭,也很難動搖既有的權力結構,只有持續地抗爭,才能開花結果。

1-8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要說明的是:要改變肉弱強食的現象實在大不容易,人類社會在這方面當然有些進步,但男性對女性的牽制,毋寧是最棘手而不容易改變的!

       彌爾一開始仍然持續他對人類歷史發展的觀察,他告訴我們,在人類歷史上,肉弱強食本來就是常態,這種現象一直到最近才有所改觀,但即使如此,有許多奠基於強凌弱法則的機構和習俗,仍然存活下來了。彌爾說,用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樣的機構和習俗根本就不應存在。彌爾接著以實例來說明他的觀點。

       第一個例子是奴隸制度。根據彌爾的說法,在十九世紀的20年代,英格蘭的法律還允許奴隸的買賣,也不禁止擄人為奴,讓奴隸的生死操於主人之手。彌爾提醒我們,這樣的法律在今天的英國人眼中實在是不可忍耐,即使有人可以容忍其他不合理的作法,對這樣的法律,一般英國人卻是不假辭色的!但別忘記了,彌爾說,這些法律對今天許多英國人而言,都還是記憶猶新的呢!而英國呢?難道不是經常自詡為文明的基督教國家嗎?和美國比起來,英國還算是比較好的了。彌爾指出,美國的南方在幾年前還有奴隸制度,奴隸的買賣不僅是合法的,還有人專門畜養人口作為買賣之用。彌爾比較英美兩國,他指出,英國人從奴隸制度所得的利益相對而言比較低,對和奴隸制度沒有瓜葛的英國人而言,他們對奴隸制度是十足的厭惡!

       彌爾接著以絕對的君主專政(absolute monarchy)為例來說明他的觀察。他指出,在今天的英格蘭,大家已公認軍人專政(military despotism)是以武力為後盾,其正當性頗有疑義!但在同一時間的歐洲大陸,軍人專政正處在方興未艾的階段,即使有些國家結束了軍人專政,這也是最近的事,支持軍人專政的民眾遍佈在各行各業,有權有勢的人尤其擁護這種體制。彌爾指出,軍人專政是不好的制度,在人類歷史上也常有其他較合理的體制出現,但因其行之有年,就很難根除。在交代了這些事例,彌爾回到主題,他指出:前述種種的強權暴力,與男人凌駕於女人之上的權力運作截然不同,婦女地位的改變也更為困難;在奴隸制度及軍人專政兩個事例上,權力的掌控者或者是某一特定階級的人,或者是某一特定的統治者,但在男女關係上,屬於宰制地位的卻是男性全體。彌爾指出,男女的不平權,關係到的是每個家庭中的男女,販夫走卒對其妻女所行使的權力等同於王公貴族。彌爾進一步陳述道,在男女關係上,男性想宰制女性的欲望是最強烈的,而且男性想宰制的對象跟他最親近,雙方要共營生活,共享許多事物,女性若要能獨立自主,則勢必會阻礙到男性個人的喜好厭惡。彌爾在這裡又從比較的觀點出發。他指出:在奴隸制度及軍人專政的例子中,這兩套東西的基礎純然都是赤裸裸的強凌弱法則,人類要從這兩套東西中擺脫出來,絕非易事,而且不是一蹴而就;相較之下,男性宰制女性所憑藉的,也不比上兩例來得高明,但我們若要予以糾正,則其困難度更高,所需時間也更久。為什麼?彌爾的解釋是這樣的:在男女的宰制關係中,宰制者(男性)的權力遠比想像中來得大,因為每個受宰制的女性都活在家中男人的眼底下;女性也無法聯手對抗她們的宰制者,因為她們與宰制者之間的關係,遠比與其他被宰制者來得親近;更特殊的是,被宰制的女性,處處想要討好宰制她們的男性,也盡量避免觸犯男性。彌爾感嘆道,一般的政治解放鬥爭中,統制者對付抗爭者的手段不是賄賂就是威嚇,很少兩項一起來,但在婦女爭取權益的事例中,抗爭的婦女卻長期的處在男性文攻加武嚇的威脅中,婦女起而抗爭所冒的風險也就格外來得大,其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也分外的多!彌爾說,論宰制者與被宰制者之間的關係,沒有哪一個被宰制者受控制的程度要比女人來得高的了!到此,彌爾緩了一口氣,提醒我們,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說明男尊女卑是不對的,但他強調,假如男尊女卑是不對的,那麼這種關係勢必會比其他立基於不義威權上的制度或習俗延續得更久。彌爾表示,人類其他粗暴的專制統治尚存,其在文明國家中消失乃晚近之事,在這種情形下,要寄望男尊女卑的動搖,是不可能的事,也難怪以往大家不看重這個問題,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也還是最近的事。

1-9

       反對彌爾的人可能會認為:將男女的關係類比於主–奴和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並不恰當,主–奴和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並沒有什麼道理,是暴力展現的結果,但男女之間的關係則不然,是自然生成的結果。面對這樣可能的質疑,彌爾的回應是:在人類社會中的支配關係中,對具有掌控位置的人而言,支配關係都是自然的!彌爾再從歷史的觀點來申論他的想法。他說,在人類早期歷史中,人被分成兩類,一類是人數少的主子,另一類是人數多的奴隸,面對這樣的分法,即使是最有智慧的人,也會認為這樣的區分對人類社會而言是再自然不過的狀況了。彌爾以亞里斯多德為例,他說:亞里斯多德稱得上是人類歷史上最有智慧及學問的人了,對人類思想的進步也有極大的貢獻,但即使這樣的人,也認為人類社會中的主奴和男女的支配關係,是自然生成的結果;亞氏以為,人有不同的天性,有些人的天性是自由的,有些人則是天生具有奴性,像雅典人就具有自由的天性,而愛琴海的色雷斯人(Thracians)和東方的亞細亞人(Asiatics)則具天生的奴性。至此,彌爾提醒我們,不僅古時候的亞里斯多德有這樣的想法,當時美國南方各州的人也有同樣的看法!美國的南方人難道不也是以「自然論」為理由,來支持他們主觀的認定和既得的利益嗎?彌爾指出,美國的南方人莫不以天地為憑,來支持「白人統治黑人是極其自然」的想法,這些人認為黑人天生就沒有能力享有自由,天生就是奴隸的命。彌爾告訴我們,美國南方各州的白人甚至認為,讓靠勞力謀生的人享有自由,根本就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作為。

    在以主奴關係為例做了說明之後,彌爾接著再以君主專政為例來闡明他的立場。他說:支持君主專政的人也都認為這是一種極其自然的統治型態;支持君主專政的人會以為,君主專政的源頭是家長制(the patriarchal),在先民社會中,家長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結果;在君主專政是以家長制為基礎的認定下,君主專政的實施也就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彌爾指出,對那些視「強凌弱法則」為理所當然的人而言,依據強凌弱法則而形成的支配關係,都是極其自然的事。彌爾說,也就是因為如此,善於征戰的民族就會認為,被征服者聽從於征服者是「自然的意旨」(Nature’s dictate),或換個好聽的說法,較文弱和不善於征戰的民族,注定的就要臣服於驍勇善戰的民族。

       彌爾告訴我們,只要稍微瞭解中世紀歷史的人都會知道,對封建社會中的貴族而言,貴族統治低下階層的人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假如有人反其道而行,去倡導階級平等或低下階級的人應該翻身,對這些貴族而言,這些論調是極其違反自然的。彌爾指出,那些反其道的論點,不僅對貴族而言極其不自然,即使對被統治者而言也是相當刺耳的,因為從史實來看,被解放的農奴和市民從來就沒有試圖來分享統治者的權力,即使在最激烈的抗爭中,他們著眼的只是要去限制暴虐統治者的權限而已。

    從上面的論述中,彌爾做了一個小結。那就是:凡是不合我們習慣的,就是不自然的;凡是合乎習慣的,就顯得自然。彌爾說,因為男尊女卑的習俗行之有年,所有逆其道的想法和作法於是都顯得不自然,從這裡,我們可以說,主觀的情感原來都繫諸於社會上的習俗,而我們的許多經驗都可以證實這一點。

       接著,彌爾以自己的國家為例,來加強自己的論證。他說,任何剛開始去瞭解英國的人,對於英國是在女王統治之下,都難以置信,也覺得極不自然,但對英國人而言,這沒有什麼不自然,因為他們習慣了,但若要英國人接受婦女從軍或從政,他們卻又無法接受了。彌爾指出,相較之下,在以往的封建社會中,女人參與戰爭或政治是經常有的事,也因此不會給人不自然之感。從這樣的事實來看,彌爾告訴我們,位居權貴的女人,除了體力不如丈夫或父親之外,在其他方面的能力並不遜色。彌爾進一步指出:對古希臘人而言,婦女具有相當獨立的地位是件自然的事,這可以從希臘的神話和斯巴達城邦中女人享有的地位看出來;在斯巴達城邦中,女人在法律上雖然從屬於男人,但在實際生活中,女人卻相當自由,我們可以從女人接受與男性相同的體力訓練中看出這一點。最後,彌爾說,柏拉圖主張兩性在政治及社會上的平等,相當程度的也受到斯巴達經驗的影響。

1-10

       針對彌爾主張男女平權、把男女之間的關係類比於主–奴及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他們會說:男人節制女人,是基於女人的自願,她們也沒有抱怨男人的支配,因此男女的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強凌弱法則」之上。預見如此的質疑,彌爾在這一小段裡,要做的就是提出一套說詞,來化解這質疑。

       彌爾的第一個回應是:有許多女人事實上並不接受現行男性支配女性的關係。彌爾指出,自從女人可以透過文字來表達她們的想法以來(彌爾強調,這是社會允許她們公開表達想法的唯一方式),有愈來愈多的女人,對現行男尊女卑的情況表達了她們的抗議。彌爾以女性向英國的國會爭取投票權為例,來增強他的論點。[1]除了不滿沒有選舉權之外,彌爾指出,婦女也要求女人可以和男人接受相同的教育,也有相同的機會進入各式各樣的職場,凡此種種都顯示婦女並不接受當下社會對女人的安排。

       婦女表達抗議的方式其實並不限於寫作,彌爾指出,在美國有定期的會議和有組織的政黨,專門為女人來爭取權利,英國雖然沒有這種陣仗,但也有由活躍女性組成的社團,來為婦女爭取投票權。婦女對自身權益受限的不滿,也不只是在英美發生而已,彌爾說,法國、義大利、瑞士,乃至俄羅斯等國,也都有人出來為女權而奮鬥。彌爾感嘆的說:我們無從知道有多少女人默默的憧憬男女平權的到來,但從諸多跡象來看,假如女人沒有被調教成處處要來抑制本性的話,必然會有更多的女性渴望著平權的實現。

       彌爾接著從政治上的事件來突顯女性的困境。他說,被奴役的階級在一開始並不會要求完全的解放;他以英國政治上的一段史實為例證來說明這一點。彌爾指出,英國十三世紀反抗王權的孟德福(Simon de Montfort),在第一次徵召平民代表參與國會運作時,那時候民選的代表並不曾夢想他們可以掌控全局和支配國王,即使是最有野心的人也沒有這個念頭,倒是當時的貴族會有這樣的想法,平民代表所希望的,只是擺脫國王任意的課稅和官員們的作威作福。彌爾清楚的告訴我們,在有相當歷史淵源的權力關係上,居於劣勢一方的人,通常不會抱怨這種權力關係的本身有什麼不對,他們抱怨的是有權者權力的濫用。

       話題再回到婦女的委屈上。彌爾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女人對其配偶權力濫用的抱怨是非常多的,但很令人難過的是,女人的抱怨往往會激化配偶權力的誤用,如此一來,當事人所受到的傷害也愈大,假如不是這樣,我們一定可以聽到女人更多的抱怨。彌爾接著說,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要在不根本改變男女既有關係的情況下,來確保女性不受侵害的意圖是不可能成功的。言下之意,彌爾真正想表達的是:假如我們要能確保女性的權益不受到任意的侵害,我們非得要去調整既有的男女關係不可!彌爾最後指出,女人所面臨的困境類似兒童,在法律上確定受到配偶傷害之後,她們仍然被迫要與加害人相處,也就是因為這樣,即使有女人受到嚴重肢體上的傷害,也很少有人願意援引法律來防衛自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受害的女人也會難忍義憤或會在鄰居協助之下訴諸法律,但她們通常不會張揚這樣的事,到頭來也通常會請求法院撤銷對配偶的處分。

1-11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仍然停留在女性所處的困境。

       在一開始,彌爾就告訴我們,女性很難結合起來聯手反對男性,其理由不僅是社會的因素,也含有自然的因素。彌爾說,女性受制於男性,在某些方面的確與其他受宰制階級有些不同,那就是:男性作為宰制的一方,其所要求女性的,遠超過其他宰制者要求被宰制的一方;明確的說,男性對女性的要求,不只是順從而已,還要她們感情的付出。彌爾所觀察到的情形是這樣子的:除了最粗鄙無文的男人之外,所有的男人都希望他們所掌控的女人,是心甘情願的女奴,甚至也不只是女奴而已,更還是愛人;職是之故,男人在生活中就會傾全力來擄獲女人的芳心。彌爾說,一般主人對奴隸的控制常是建立在奴隸對主人的恐懼之上,除此之外,主子有時也會利用宗教的力量來威嚇奴隸,但由於男人所求於女人的不僅只是單純的順服,所以他們會利用教育的力量來達成他們的目的。著眼於此,彌爾告訴我們,女人從小就要去接受男女有別的想法,她們所應養成的性格就是柔順與服從權威(相對的,男人的理想性格是自主與有主見),而主流道德不斷的告訴她們,為別人而活是女人的義務,女人沒有自我,她們要為父親、配偶和孩子而活,贏取他們的喜愛。彌爾在此告訴我們,我們可以從下列三個事實清楚的看出,為什麼女人的教育和性格的陶冶是以服務男人為核心:一、異性之間本有相吸的自然傾向;二、做妻子的完全依賴丈夫,為人妻所享有的歡愉和特權,全都來自丈夫的賞賜和恩准;三、所有一般人在意的東西,只有透過丈夫,做妻子的才能獲得。一旦男性掌握了控制女性心靈的有效方法,彌爾告訴我們,男性自私的本能就會油然而生,男性會利用女性對自我的認知和討好男性的心態,將女性玩弄於股掌之間。在這一小段的最後,彌爾要我們設想,在已經為我們揚棄的宰制關係中,如「平民-貴族」和「奴隸-領主」的關係,假如我們能運用男性駕馭女性的種種方法來重塑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讓平民或奴隸完全的認同貴族或領主、接受貴族或領主的價值體系和對他們形象的塑造,我們還會揚棄過往的宰制關係嗎?言下之意,彌爾認為,假如一直用上述手法來處理「平民-貴族」和「奴隸-領主」的關係,他們之間的宰制關係一定會保持至今, 如有人出面反對這種不平等關係,社會大眾也一定會力挺成規。換句話說,彌爾的意思是:今天我們所熟悉的男女不平等,並不是所謂自然生成的結果,其中有男性操縱的成分,既如此,男女平權的提倡當然就它的其正當性。

1-12

彌爾在這裡就上面幾段的論述作了一個小結。他認為他已充分說明了「社會男女不平權的習俗或機制,並不能讓我們認定男女不平權就是對的,也不能讓我們去支持男尊女卑」。對熟悉哲學論證的人而言,彌爾在這裡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從實然(is)命題推出應然(ought)命題,假如有人這麼做的話,他犯的毛病就是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但彌爾並不以這個觀點為滿足,他告訴我們,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男女不平權的認定不僅無法獲得支持,這種想法一定會踢到鐵板!性別歧視是過去歷史的殘留,終將會消失在未來的歷史洪流中。在以下的幾個小段中,彌爾會把精力放在這個觀點上。

1-13

    為什麼彌爾認為男女不平權終將會為歷史所淘汰?彌爾在這一段裡,從現代社會的特質為出發點,來展開他的論證。

       彌爾說,現代社會中的機構組織(institutions)、社會理想(social ideals)、乃至生活形態之所以和傳統社會不同,正在於現代人不再受制於出身背景,他可以盡其所能,掌握各種機會,來追求他想要過的生活,塑造自己的命運。這一點聽起來相當熟悉,原來,這種論調早在彌爾早先的著作《自由論》中已闡明過了。[2]

       舊式傳統社會呈現的風貌如何呢?彌爾告訴我們:在傳統社會中,每個人生下來就得固守既有的社會角色,法律把每一個人釘在原有的位置,任何能讓個人擺脫原有社會角色的管道都受到禁止;白人生下來就是自由民或公民,黑人一生下來就是奴隸;有些人一生下就是封建中的貴族,而另外一批人生下來就是平民;有人生下來就坐擁高的社會地位,有的則屬於中下階層社會。彌爾指出,在舊式社會中,除非主人或領主同意,奴隸或農民不可能憑藉自己的力量來擺脫他們的社會階層。在這裡,彌爾從歷史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實例。在許多歐洲國家中,一直到中世紀末葉,因為王權的擴張,一般的平民才能夠封勛受爵,在此之前,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即使在貴族中,嫡長子一直是財產的唯一繼承人,這種規定延續了很久才改變;在百工技藝中,只有行會(guild)的成員或經行會同意的人,才能合法的在某一地區執業,而執業的方式及程序也都得依照行會的規定而進行,不得逾矩;任何工人想要以新的製程或方法來生產,也都會受到禁止和恥笑。彌爾交代了傳統社會的概況之後,似乎鬆了一口氣的告訴我們:在現代歐洲及其他已走上現代化的地區,它們所遵循的原則和舊社會完全不同;現代國家中的政府和法律不會硬性規定應由誰來從事特定的職業,也不會規範各行各業的作業方式,這些事情現在都完全由個人來做抉擇。彌爾接著把焦點放回英國。他說,英國原來有硬性規定的學徒制(apprenticeship),現在這規定也取消了。彌爾認為,學徒制在許多行業中確有必要,但這必要性的需求,自然而然的會讓某些行業採行這個制度,倒不必利用法律的力量來硬性規定。從這裡,彌爾開始用自由主義的觀點,進一步的展開對現代社會的說明。他說,在舊社會中,大家都認為不要讓個人有機會來做決定,個人只要蕭規曹隨的追隨先人智慧就可以了,凡讓個人可以有自己主張的事,到最後一定出亂子。彌爾從比較的角度指出,現代社會的共識與以往大相逕庭,經過上千年的經驗累積,大家已然瞭解,只要是涉及個人權益的事項,最好就由當事人來負責,否則事情就不會順遂,只有基於對他人權利的保障,我們才可名正言順的干涉別人的行動。彌爾的這番話,骨子裡其實就是《自由論》當中的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liberty)。在這裡,彌爾告訴我們,當代先進國家毫不例外的都採行了這樣的原則,因為從過去的人類經驗中,我們已然發現,與這原則背道而馳的作法,都會產生不幸的後果。說到這裡,彌爾承認,讓個人去決定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在程序上不必然就是好的,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來做這樣的事,但彌爾提醒我們,讓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往往可以促使事務處理過程的合理順遂,也促成人盡其才。彌爾以實例來增強他的論點。他說,我們不需通過立法,來規定只有臂力強大者才可擔任鐵匠的工作,只要透過自由和競爭的機制,鐵匠的工作自然就會由身強力壯者所包辦,力氣小的人,自然的就會去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彌爾認為:在認定上述想法有理的情況下,假如有權力的人或機關,在一開始就設定了一些原則來排除某些人從事特定的工作,這樣的作法就是逾越了應有的職權;再退一步說,即使那些原則可能存在,那些原則也不是絕對有效;或者,那些原則在大部分的時候可能有效,但在某些特殊的事例中也不見得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就必然會有人無法發揮其潛能來追求自己的福祉,也就連帶的無法促進他人的福祉,這種結果不僅不符合正義的要求,對社會整體而言,也是一種傷害!可是,如果有人質疑:「在自由的機制下,萬一沒有發生適才適所的情況,我們將如何來處理?」彌爾的回答是這樣子的:這種情形的確可能發生,但在常情常理之下,不能勝任工作的人,自然就會遭到淘汰,我們實在不須太過操心。[3]

1-14

       延續著上一節的論點,彌爾告訴我們,假如現代社會讓個人能自主的決定職業、生活方式和社會角色的想法行不通的話,那麼大家就一定會放棄這個想法,但假如這個想法沒錯,那麼我們就應該言行如一,讓女人、黑人及一般平民不受制於他們既有社會生活的條件,不要限制他們的職業。在這裡,我們可以注意兩點。第一,彌爾對每一個人有能力來追求幸福生活有相當的信心,他認為個人對自己能力及性向的瞭解,遠勝於政府或法律;第二,他以「有用者為真」的實用主義立場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因為他告訴我們,既然現代社會已採行了打破舊制的想法,那麼這新的理念必然有可取之處,假如新的理念不可取的話,大家一定會想辦法回到過去,但迄今這種現象並沒有發生,所以我們最好守住這新的想法,並持續的推廣。

       到此,彌爾意猶未盡的將焦點稍微偏向了國會議員的資格限制。當時英國對國會議員的資格,還是有相當嚴格的規範。彌爾認為,假如當代社會朝著「放寬個人自由選擇」的方向前進,那麼國會議員資格的限制也應放寬。在這裡,彌爾承認,讓個人能自由的選擇職業或身份,並不是萬靈丹,因為社會中的幹才終究不多,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所以給個人有極大的選擇自由,並不能解決人才不足的問題,但假如我們對個人限制過多,那麼在一方面,這種限制會讓一些有能力的人沒有辦法取得適當的工作(如此不利於社會整體福祉的促進),在另一方面,也沒有辦法阻絕不適任的人佔據重要的位置,如此的結果更會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

1-15

       彌爾再把焦點拉回男女不平等的問題。他再次忿忿不平的指責男女不平等的不公。他指出,在所有先進國家裡,除了皇室的繼承外,只有女人是因為她們先天的特質而受到法律和社會機構的重重束縛。彌爾對女性不能從事某些工作,特別感到憤怒。他從比較的觀點出發,指出皇室的王儲一生下來就注定要去繼承王位,皇室以外的人固然沒有辦法取得這個位置,王儲以外的皇室成員若要取得這位置,也非得要透過一定的繼承程序不可。彌爾指出,除了這個特殊的位置之外,所有的男性社會成員都可以取得社會當中大家所看重的榮譽和社會地位。固然,彌爾承認,這些東西可能只有具有財富的人才能取得,但關鍵點是,所有的男人都有機會去追求財富,而事實上,已有許多出身貧微的人成了富翁。彌爾當然知道,追求財富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其中有運氣的成分。但他指出,所有的男人在追求財富時,並沒有遭到人為的阻礙,不管是法律或輿論,都不禁止男人去追求財富。

       到此,彌爾察覺到一項困難。假如男女不平等是不對的,應該改弦更張,那麼英國的君主制度不也是牴觸了現代社會所標榜的理念嗎?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也該一致地譴責、並要求廢除這制度呢?為了避免落入「動搖國本」的尷尬,彌爾在此稍微替君主制度作了一番辯解。他說,君主制度雖然與現代社會的精神不合,但這制度其來有自,也有它存在的特殊道理,它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為英皇雖然注定擔任國家最重要的職位,且這職位不容競爭,但英皇並不實際負責權力的運作,真正掌實權的是首相,而首相的位置卻是開放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彌爾在做了這番交代之後,馬上接著說,所有的婦女因為身為女人而沒有參政權,實在是惟一不合現代精神的立法。彌爾提醒我們,女人佔了人類當中的一半,但這一半的人口卻只是因為天生的性別因素,而被排斥在重要職務的大門之外,永遠不能晉用。彌爾不平地說,即使今天仍有因宗教因素而排斥異教徒擔任高階工作的作法,但只要透過更改宗教信仰,原來被排擠的人還是有機會擔任那些高階工作,而女人呢?在現今的制度下,根本就永遠不得翻身!4

1-16

       彌爾在這裡重複前面的論調。他說,婦女的屈從地位在現代社會中是一個特殊現象,與現代社會遵循的基本原則完全牴觸,在本質上是舊社會思維及體制的殘存。彌爾指出,縱然新社會已然到來,舊社會留下的東西已逐漸消蝕,但女性地位的低落依然如故,影響到的是眾人的權益,而這是件茲事體大的事。他以很生動的比喻來描述前面的觀察。彌爾說,設想倫敦聖保羅大教堂的現址上豎立的不是基督教的大教堂,而是異教徒的神廟,其周圍則佈滿了基督教的教堂,人們天天到異教徒的神廟祈禱奉獻,卻只有在齋戒和節慶時才到基督教的教堂禱告。彌爾要說的是,在現代社會中,男尊女卑就好像是異教徒的神廟一樣,強調個人不受制於僵化的體制則像是基督教的教堂,在一個號稱是基督教國家的現代社會中,人們天天到異教徒的神廟做禮拜,難道不是件自相矛盾的荒唐事嗎?彌爾認為,現代社會中,婦女地位低落的事實,理應成為關心人類發展之士的反省重點。在男女的關係上,彌爾指出,假如我們反省一下,就不難發現,即使習俗和常規支持男方,在現代社會中,男女平權才是大家應遵循的理念。彌爾說,只有在這樣的認知下,我們對這議題的討論才不致偏頗。

1-17

       彌爾深怕一般人在討論男女平權問題時,受到社會習俗和常規的左右,所以在這小段裡,他主要在提醒我們,從人類社會的進程來看,人類社會是朝向男女平權的方向來發展的。做為後進的我們,不得不說彌爾的預測大體是對的。

       在這小段裡,彌爾主張,在討論男女平權的議題時,我們須擺脫當下主流的意見,一定要就問題的本身來討論衡量。他說,這問題其實是正義及權宜實質利益(expediency)的問題。在這裡,我們需注意的是,彌爾終其一生都是效益論(utilitarianism)的支持者,所以在論述中,他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的以效益觀點來衡量事物的輕重。所以,在男女平權問題上,彌爾要讓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假如我們不考慮性別因素而來進行社會的規劃,這樣的規劃是不是有利於人類的社會生活?彌爾除了要我們來思考這問題之外,還提醒我們,在討論問題時,千萬不要用朦朧含糊的論述,更要鞭辟入裡,直指問題的核心。彌爾之所以提醒讀者要關照這些地方,主要是他預料到有許多人會以當下生活的經驗,籠統的來肯定人類生活經驗是站在男尊女卑這一邊的。彌爾在這個可能的論點上花了一些功夫。他指出,假如在兩件事情上(如男女平等的生活經驗和男尊女卑的生活經驗),人類的生活經驗只是單方面的,那麼我們不可能憑藉現有的生活經驗來判斷這兩件事的優劣。5更具體的以男女平權問題來做討論焦點。彌爾說,有人批評男女平權主張的基礎只是理論而已,但這些人不知道,男尊女卑的主張和作法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因為男尊女卑的基礎也只是理論而已。他進一步說,到目前為止,當下人類生活經驗,充其量只能肯定男尊女卑的作法不危及人類的生存,也能使我們社會達到目前發展的水準,但這樣的經驗沒有辦法告訴我們,假如我們以男女平權為行動原則,我們今天的社會是不是會更富庶或更早達到繁榮的地步。

       在點出了人類現有經驗不足以支持男尊女卑的現行制度之後,彌爾回頭過來說,據他的觀察,人類經驗實際上告訴我們的是:人類社會在向前邁進時,伴隨的是女人社會地位的提升;歷史學家和哲學家也往往以女人社會地位的升降為參照點,來衡量社會或時代文明的程度。彌爾說,從整個人類歷史進化的軌跡來看,女人地位的提升,已逐漸地接近男人,但這不表示女人可以與男人完全的平起平坐。彌爾最後樂觀的表示,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有很多跡象顯示,男女平等的一天終究會到來。

1-18

       彌爾在這裡處理的是本質主義(essentialism)的問題。有人認為,男女之所以會擔任不同社會角色及處在不等的社會地位,完全是男女依其不同天性、適性發展的結果,而不是強凌弱的呈現。面對這樣的論調,彌爾反駁道,從常識及對人類心靈的瞭解出發,在男女關係向來就是男尊女卑的情況下,我們無法也無從得知男女的天性究竟為何。更詳細一點的說,彌爾認為,假如我們要找出男女個別的天性及其差異,那麼我們只能藉由觀察三種社會才能得知,一種是完全都是男性所組成的社會,另一則是完全都是女性所組成的社會,最後一種是男女平權的社會。在這種認定下,彌爾告訴我們,我們現在所瞭解的女性特質,其實根本就是虛矯出來的東西,是女性遭到強制壓抑或不正常刺激之後的結果。彌爾感嘆道,在所有的主從關係裡,女性的性格受到男人的宰制壓迫是最全面而厲害的。彌爾在此又把婦女的屈從與一般奴隸做個對照。他說,一般被迫為奴的人,其外在行為也許受到極度的壓迫,但他們的內心則保有相當大的自由,沒有受到主子的踐踏,只要有自由發展的契機,奴隸的心智仍能循著原本的律則來發展;相形之下,婦女天生才能的發展則受限於與家庭有關的事務,而且著眼的是男性主子的利益與樂趣。彌爾告訴我們,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性的天生潛能並沒有獲得均衡的發展。更正確的說,彌爾認為,在受到男性的控制之下,女性的某些才能受到刻意的培養,有些則遭到漠視或無情的打壓,但男性本身沒有體認到這一點,因此會誤以為他們一手造成的女性特質,就是女性的自然特質,而且會認定,假如女性不照他們所設定的方向來發展,女性的天生特質就會受到扼殺。

1-19

       彌爾在這裡告訴我們,人類的偏見和想當然爾的傾向,影響到我們對女性的認知。他說,人類追求進步思想及理性見解的過程中,最大的阻礙,來自於我們對影響人類性格形成因素的無知及忽視。根據彌爾的觀察,我們常根據人類社會的現狀,就來認定那是人類自然天性所造成的結果。彌爾指出,這種情形非常嚴重,即使是有很清楚的線索告訴我們,某些人之所以有特定表現的原因,其實是環境的影響。在這裡,彌爾以一些實例來支持他的看法。他說:有些人認為愛爾蘭人天生懶散,原因只是他們看到有個不夠勤勉的愛爾蘭佃農,拖欠了地主的農租;有些人則說法國人根本就沒有自治的能力,原因只是他們看到應該去維護憲法機制的人,反而處處破壞憲法;有些人認為土耳其人天性較老實,只是因為他們看到在土耳其人與希臘人的紛爭中,希臘人採取了欺騙的手段,而土耳其人僅採取了破壞的手段;同理,有人認為女性不太關心大眾的利益,原因是他們看到女性關心的是個人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彌爾有感而發的說,我們從人類的歷史來看,就可以發現兩件事:第一,人性很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第二,一般人認為人性有其普遍性和單一性,其實,人性的表現有極大的變異性。很顯然的,彌爾以為,人性充滿了各種可能性和變異性,可以打破各種的成規,沒有一定發展的樣態。在面對一般人沒有從歷史學到該學到的教訓,彌爾微慍的說,一般人研讀歷史,就好像是旅行一樣,背上擔負的是既有的成見,他們看到的東西都是他們心中已有的東西,能擺脫成見來研讀歷史的人實在不多,無怪乎能從歷史中得到教訓的人也不多。

1-20

     在對人性有相當變異性的認識下,彌爾說,男女之間天生的差異為何,就變成非常困難的問題。他說,雖然每個人在這問題上都有自己主觀的看法,但大家並不關注如何來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彌爾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由於知識上的不足,使得我們根本就無法解決這問題。假如要解決這問題,我們需要的是什麼知識呢?彌爾的答案是:我們需要的是心理學中有關外在環境如何影響個人特質的知識。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彌爾本身在邏輯學上有相當的成就,他早期的作品《邏輯系統》(A system of logic)是集亞里斯多德以來邏輯學大成的一本書,所以他對方法論有相當深刻的見解。在這樣的背景下,彌爾說,不管男女在智力或品格上有多大、多明顯的差異,但假如我們要說這種差異是天生的,我們一定就要有證據,可是我們能有的證明最多只能是消極性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有證據,能讓我們說男女之間的差異,不是教育或外在環境所造成的,我們才能說男女之間的差異是先天的。彌爾強調,只有在我們對「形成人類個別特質的律則」有完備掌握狀況下,我們才能對男女之間是否有先天的差異、差異處何在等問題有明確可靠的認識。但很可惜的,彌爾說,這樣的知識雖然非常重要,可惜很少人研究,以致於沒有確切的證據去說明男女之間的差異問題,我們有的頂多只是準確性不足的臆測(conjectures),而這臆測的準確性,完全繫諸於我們對心理學知識掌握的程度。

1-21

       這一小段的主軸放在如何瞭解女性上,彌爾認為,在男女不平等而女性又須一味迎合男性的情況下,要完整的瞭解女性是件不可能的事!

       在一開始,彌爾重申,在「男女之間究竟有何差異?」以及「男女之間差異形成的原因為何?」這兩問題上,我們所知實在有限。縱然醫生及生理學家在某一程度上已掌握了兩性身體構造上的差異,心理學家在了解「人」一事上也有了較佳的基礎,但遺憾的是,對於女性心理特質的瞭解,這些專家比起一般男人來,並不特別高明。在此,彌爾似乎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切入這個議題,他認為,在現行體制下,只要女性不呈現自己的想法,或呈現的東西都是虛矯造作的,那麼我們對女性的瞭解永遠不可能完整。彌爾補充道,要瞭解蠢女人並不難,從認知上來說,愚蠢比較具有共通性,我們可以從對愚蠢的客觀掌握,來推知一個蠢人的觀念和感受,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卻很難掌握根據本性潛能所發展出來的意見及感受。彌爾不否認有少數的男人對他們家中的女人有某個程度的瞭解,但他指出,這些男人的瞭解僅限於女人的個性,至於女人的能力(capabilities)則沒有人瞭解。很遺憾的,彌爾指出,連女人自己也不瞭解自己可能有的能力,因為社會從來也就不要求女人來展現自己的能力!根據彌爾的觀察,男人的確可以瞭解女人的想法和感受,有許多男人認為他們能完全瞭解女人,因為他們跟一些女人有相當親密的關係。彌爾說,假如某個男人是很好的觀察者,也有豐富的觀察經驗,那麼他當然可以瞭解女人部分的天性,但他所了解的充其量只是一小部分,還有一大部分他是茫然無知的,因為這一大部分是女人所沒有展現的。

       彌爾以為,在瞭解女人特性的努力中,假如做先生的願意去瞭解另一半,那麼這樣的瞭解會最真切,也最值得信賴,因為做先生的有很多機會,也比較能進行同理的瞭解。但很可惜的,彌爾說,由於大部分的男人只能用上述的方法瞭解他們唯一的妻子,所以會誤以為天下的女人都會像他們的妻子一樣,也因此,我們可以從一個男人對一般女人的看法,反推出他妻子的大致模樣。

       彌爾指出,假如先生對配偶的觀察有什麼值得借用的地方,這借用的先決條件是:一、那被瞭解的女人本身有相當的價值,值得我們瞭解;二、那做為觀察者的男人必須有相當強的同情心,有相當強的觀察能力,也必須與被觀察者相處融洽,他或者能從同情的直觀來瞭解他的女人,或者要能讓配偶在他面前不會有任何隱瞞。但很可惜的是,彌爾說,這兩個條件同時出現的機會實在不多,所以先生對妻子的瞭解通常只是流於表面,很難打入妻子的內心。根據彌爾的觀察,由於男女之間有宰制的關係,雖然雙方可以有深厚愛意,但卻很難有完全的信賴,做妻子的固然不會刻意的隱瞞什麼,但也不會流露很多自己的真正感受和想法。

       為了增強他的論點,彌爾以父子相處為例來延續他的說明。他說沒有人會否認父子情深,但父親是否就比兒子的同儕更瞭解他的兒子呢?當父子之間高下異處,相互之間就很難敞開心胸、真誠相待,處在低下的一方,會很在意自己在對方眼中的看法,即使是個性最率直的人,也無可避免的會把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或會去投對方所好。彌爾由此告訴我們,在人際關係中,除非雙方有非常密切的往來,且關係相當平等,否則雙方對彼此的認識都會不足。在說了這通則性的觀察之後,彌爾再把焦點拉回到夫妻關係上。他說,在現行體制下,做妻子的不僅處在丈夫的權威之下,而且處處要求她迎合丈夫,以丈夫的需求為需求。彌爾說,在這種情況下,做丈夫的雖然有許多的機會來瞭解他的妻子,但這不平等的關係會妨礙這確實的瞭解。彌爾更進一步的指出:就算瞭解了一個女人,也不必然就瞭解其他的女性;即使有些人可以瞭解某一階級或某一國家的女性,也無法類推到其他階級或其他國家的女性;即使我們瞭解許多階級和國家的女性,這些女性也只能代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的婦女。

       綜合以上所述,彌爾說,即使男人瞭解了女人的過去和現在,但若不瞭解女人的潛能及各種可能性,男人的這種瞭解終究還是膚淺和不完整,如要能完整的瞭解女人,我們勢必要讓女人說出他們應該說的,否則男性對女性的無知必將會持續下去。

1-22

       前面提到,若要恰當的瞭解女人,我們必須要能讓女人說出她們心裡的話。但彌爾指出,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離能讓女人暢所欲言的日子還有一段距離,這個日子也不會一蹴可及,只會逐步逼近。彌爾提醒我們,一直到最近,英格蘭才開始接受女性的文學作品,也才允許女性向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想法。但也就正是處在萌芽階段,彌爾指出,一則女性文學作品的成敗仍然繫諸於男性的評價,另一則是女性會投男性所好,凡男性不愛聽的東西,女性作家也不太敢表達。彌爾在此稍微停頓了一下,他以很體諒的語氣說,一直到目前為止,整個社會對不合傳統或是過於發揮個人特色的男性作品都不太歡迎,遑論能接受那些不合常規的女性作品了。有了這種認識,彌爾繼續說道,由此我們不難想見女性作者所面臨的困難了!我們從小就教女人要服從社會習俗和輿論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要她們能表達內心深處的感受,也實在是緣木求魚。彌爾在此引法國有名的女作家斯塔爾夫人(Madame de Staël,1776-1817)的一句話,來說明女性的窘境,斯塔爾夫人在她最離經叛道的作品前面,以「男人能抗拒輿論,女性只能順從」的字句,來抗議女人的處境。很遺憾的,彌爾告訴讀者,女作家的作品仍然是充斥著對男性的奉承,許多未婚女性作家的寫作動機更只是想找到如意郎君。根據彌爾的看法,不管女性作家是已婚或未婚,她們的作品仍然是在傳遞女性要馴服的訊息。說到這裡,彌爾承認事情還是有些轉機,女性作家和她們的女性前輩比起來,已經比較能夠暢所欲言,也比較願意表現她們的真正感受,只不過這些作家終究是男尊女卑下的產物,她們的作品固然反映了自己部分真實的感受,但大體來說,仍然受到傳統文化的制約。根據彌爾的觀察,上述不理想的狀況,隨著時間的進程應該會有改進,但只要社會沒有公平的讓女人來發揮她們的原創性,這種不理想的狀況仍將持續下去!彌爾樂觀的說,當社會讓女性公平的來發揮她們的原創性,我們自然地就會看到兩件事:一、許多人會承認,瞭解女人天賦原有其必要性;二、許多人也會認可,社會體制的安排應該順應女性的天賦。

1-23

       彌爾在這小段中重申了男性無法真正瞭解女性的事實,也因此男性無法斷言女人適合做什麼或不適合做什麼。可喜的是,彌爾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自主的理念已經是主流的想法,彌爾期待社會能夠同樣的賦予女性「依自己經驗和能力抉擇自己職業的權利」。彌爾強調,我們除了讓當事人自己嘗試之外,根本就沒有辦法發現他(們)能做些什麼,再者,也沒有人能夠替別人定奪如何的來追求他們自己的幸福。

1-24

     彌爾在這裡強調,惟有讓女性自由的發展,才能促進社會整體的福祉。他認為,許多人擔心賦予女性自由,她們就會做出違反天性的事。彌爾要我們不要擔心。他說,如果婦女的天性無法做某些事,那麼我們根本就沒有必要禁止,如果婦女的天性有能力做某些事,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去禁止她們呢?有人認為女性能力不如男性,針對此,彌爾認為,就算真的是如此,在自由競爭下,女性會自然被淘汰,根本就沒必要做人為的干預。彌爾指出,提倡女權的人士,並不是要爭取對女人的保護或優待,而是要取消這個社會長時間以來對男性的保護與優待,假如婦女確實擁有適合做某些事的天份,我們也不需要立法保障婦女做這些事。他說,只要有一個公平的機制,透過自由競爭,女性自然能夠找到一個最能發揮的工作位置,大家不應對女性有所歧視,唯有讓每一個人都能充分發揮天賦的能力,整個社會才能享有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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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彌爾在這小段裡強調的是:男性強把女性限制在家庭生活中,與現代社會的精神實在不合。彌爾從一般男性普遍認定「賢妻良母」就是女性的天職開始。他說,如果從當下的社會制度來看,男性其實應該得到相反的結論。彌爾是一個傑出的邏輯學家,他的意思是:當我說我適合做某事,我有天生的能力做某事,正意味著如果給我選擇機會,我會去做,絲毫不需要強迫。根據這種邏輯,彌爾說,當男性說「賢妻良母」是女性的天職時,他們內心是心虛的,男性其實很擔心,如果婦女有選擇的自由,如職業機會開放、時間允許,她們之中的許多人不會選擇其「天職」。彌爾說,如果這是男性真正擔心的地方,那就大膽地說出來,不要遮遮掩掩,或說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什麼「賢妻良母」是女性的天職云云。彌爾推論道:如果以上的推測屬實,針對傳統社會的男女分工,男性應大膽的承認:「社會有必要靠女性結婚、養育下一代。除非強迫,否則女性不一定願意如此。所以,我們必須強迫婦女去做賢妻良母。」同樣的例子,美國南方南卡羅萊納州、路易斯安納州的黑人雇主不能說黑人天生有奴性,他必須說:「我們靠棉花甘蔗維生,但我們白人做不來;而且,不管我們付多少錢,黑人都不願意做,所以我們必須強迫黑人。」另一類似的例子是強制服役(impressment)。彌爾指出,國家當然需要人民去保衛,但人民不見得願意從軍,所以國家必須要有強制人民服役的權力。彌爾承認這套邏輯很好用,而且到今天也依然適用,但是這套東西也有一些論證上的問題。彌爾說,當國家雇用水手時,假如付出相當高的價碼,讓水手感覺為國家服務也不錯,國家自然就能獲得水手的服務。彌爾指出,在這個例子上,國家藉著提供誘因來爭取水手的同意,如果國家使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水手工作,那麼這作法便不會得到文明社會的認可。彌爾指出,現代的社會也已不再提倡強制的服役了!回到婦女權益的討論,彌爾認為那些堅持「婦女必須接受婚姻、不得走出廚房」的人,也必須要面臨同樣的質疑。根據彌爾的觀察,堅持這些看法的人,他們真正的想法是:男人無法改善結婚的條件來吸引女性。彌爾說,如果男人不讓女人有挑選的機會,選擇家庭與婚姻是不得不的作為,那就代表家庭與婚姻沒有吸引力。彌爾認為,那些反對女性應有自由的人士,真正在乎的不是婦女不願意結婚,而是擔心婦女要在平等的條件下才結婚。彌爾說,如果現行的婚姻,只是使婦女在結婚後多了一個主人,而且這主人還擁有她所有的財產,那麼有能力、有朝氣的婦女就會寧願選擇就業而不嫁人。的確,彌爾認為,社會若真能提供婦女發展的機會,使她們能獲得社會的地位,有才能的女性的確會選擇就業,而不是夫妻關係不平等的婚姻。最後,彌爾說,如果男性堅持婚姻制度一定要維持專制,那麼,不讓女性有選擇也是當然的事。但如此一來,彌爾氣憤地說,女性也不需要再接受語文教育了,因為讓女人能讀能寫是錯的,培養女性的任何能力也是錯的,任何現代社會企圖解開女性心智鎖鍊的政策都是錯的!我們只要繼續培養男人的性玩物(odalisque)和家奴就夠了!


[1] 彌爾在1866年6月,替婦女向英國下議院提出爭取選舉權的法案。

[2] 詳參但昭偉,《重讀彌爾的自由論》,台北:學富,民91。

[3] 「自由市場」的概念在此躍然紙上。

4這個論証在現今科技進步的社會並不管用,因為變性手術並不困難。

5 彌爾這裡的論証類似於他在效益論一書中的方式,可參考但昭偉,《重讀彌爾的效益論》一書中的第二章,台北:學富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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