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二

2-1

       在第二章裡,彌爾把焦點放在婚姻關係的條件上,他要詳細的討論英格蘭和其他國家在法律上有關婚姻的規定。在這裡,彌爾旁徵博引的敘述女性在婚姻中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從今天的眼光來看,男性沙文主義的確值得批判。

彌爾一開始先指出,「女大當嫁」是人類社會中的常規。他含蓄的說,除非女孩有特別不利於婚姻的條件(比如說,完全無法吸引男人),不然父母在養育她們長大成人的過程中,無不把婚姻當作她們人生的唯一歸宿。彌爾指出,在女人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下,婚姻的條件對女人而言,應該要合理才對,合理到讓女人覺得,沒餘地選擇也不是件令人遺憾的事。但彌爾告訴我們,事實不然。他指出,人類社會在許多事情上,往往不是用公正的手段來達成預定的目的,在許多不公正制度已然消失的情況下,婚姻制度中的不公不義卻一直延續至今。言下之意,彌爾想說的是:整個社會都認為婚姻是女人的歸宿,各種社會機制也迫使女人走向婚姻之路,但女人在婚姻制度中卻居於極端不利的位置,在這種情況下,驅使女人走向婚姻的社會,顯然不是正義的社會。

       在點出了女人的宿命及社會的不義之後,彌爾以實際的例子來證成他的觀點。他說,在以前的社會,男人往往以暴力來奪取女人,做父親的也經常把女兒賣給別的男人為妻,一直到最近的歐洲,做父親的仍可以隨其喜好,來決定女兒的婚姻,完全無須考慮到她的意願。彌爾指出:教會在這方面表現的稍好一些,但也不理想;雖然在教堂婚禮上,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會正式的徵詢女方是否願意下嫁男方,但這徵詢只是形式上的,女方的同意仍然不是基於她的自願;除非女人決定要成為修女,否則在婚姻上,她根本就沒有違逆她父親的空間,父要女從,女就不得不從。女人在結婚之前就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結婚之後呢?彌爾告訴我們,在基督教文明之前的人類社會中,丈夫甚至握有對妻子的生殺大權,做丈夫的對妻子而言,就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彌爾說,人類歷史中有好長一段時間,做丈夫的可以休掉做妻子的,但做妻子的卻沒有權力和丈夫離婚。彌爾指出,根據古英格蘭法律,做丈夫的是妻子的主人(the lord of the wife),實際上也就是妻子的統治者(sovereign),因為假如做妻子的謀殺了先生,她的罪名就是叛夫(彌爾稱之為petty treason),而叛夫所受的刑罰比叛國(high treason)還要來得殘酷,通常是活活燒死。

       彌爾指出,由於上述古英格蘭的法律已經廢止了,社會裡的男性就以為當下社會中的婚姻契約已經夠好了,而我們也不斷的得到一個印象,認為現代文明及基督宗教已使婦女得到她們應有的權利。但實際呢?彌爾說,做妻子的還是丈夫的奴僕,就法律上的義務而言,妻子與奴隸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做妻子的在教堂的祭壇前,宣誓要終生服從丈夫,而法律也嚴格要求妻子須終生信守這承諾。在這裡,彌爾預期好辯的人可能會說:妻子要服從丈夫的法律義務,並沒有要求做妻子的也要參與丈夫的犯罪活動,可見妻子對丈夫服從的義務是有限度的。針對這樣的反駁,彌爾的回應則是:除了可以拒絕丈夫要求參與犯罪的請求之外,做妻子的在其他事物上都要服從丈夫,不管什麼事,妻子都要獲得丈夫的同意(即使這同意沒有明白表示)。彌爾繼續說道,做妻子所獲得的財產,終要歸丈夫所有,即使妻子獲得的遺產也是如此。就這方面來說,彌爾認為,在英國的不成文法中,妻子的法律地位遠不如奴隸在其他國家法律中的地位,因為在羅馬法中,即使奴隸也可以擁有私人財產,法律相當程度地保障奴隸自行支配私人財產的權利。在這一方面,彌爾承認,英國社會中的上層階級,基於親情,透過特別的法律安排,可以讓嫁出去的女兒擁有不受女婿絕對支配的家產。但這樣的安排,彌爾指出,並沒有保障有錢人家的千金可以完全控制這筆錢,它所確保的,只是女婿不得任意揮霍這筆錢而已。彌爾說,至於這筆財產的孳息,上述的安排雖然保證女方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若做丈夫的從妻子手中奪下這筆收入,他既不會受到懲罰,也無須歸還。

       彌爾感嘆道,即便是英國上階層最有權勢的人,對自己女兒在婚後的保障也僅止於此了,其他一般平民百姓就更等而次之,妻子的所有權利、財產及行動自由,都被做丈夫的接收過去。彌爾說,在法律上,夫妻兩個人被當作一個人來看待,這也就是「二而為一」的原則(one person in law),這個原則顯示的是,凡妻子所擁有的,就是丈夫所擁有的,但凡丈夫擁有的,卻不表示就是妻子所擁有的。彌爾補充道,這樣的法律原則對男方有利,惟一不利的,是男方要為女方的行為負起責任,但這也就好像主人要為奴僕及牛隻的行為負起責任一樣。

       彌爾緊接著做了一個轉折。他澄清道,上述的見解,並不表示他認為奴隸的處境比做妻子的要好。他想傳達的訊息毋寧是:實質上,做妻子的屈從於另一人的時間與程度,遠比做奴隸的來得嚴重。彌爾繼續補充道,除了主子的貼身奴隸之外,大部分的奴隸就像士兵一樣,有固定的工作任務,只要完成任務,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就可以安排自己的時間,主子也不會任意的干涉他們的家庭生活。彌爾告訴我們,美國小說《湯姆大叔》(Uncle Tom’s Cabin)中的奴隸湯姆,就擁有自己的居家生活,而這種生活,和一個正常有工作的人幾乎是完全一樣。相對之下,彌爾說,做妻子的連這樣的自由也沒有。他說,在基督宗教的國家裡,女奴有權—也有義務—來拒絕主人肉體上親密關係的要求,但做妻子的可沒有這立場。彌爾指出,不管女人的配偶是什麼樣的暴君,也不管兩人之間的感情如何,做丈夫的可以置妻子的意願於不顧,把她的身體做為享樂洩慾的工具。

       在討論過做妻子相對於丈夫的不利地位,彌爾接著把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彌爾說,就法律而言,孩子是丈夫的,丈夫單獨對孩子擁有法律上的權利,除非丈夫授權,否則妻子對孩子不能有任何的作為,甚至在丈夫死後,孩子的合法監護人也不必然的就是自己的母親,除非丈夫在遺囑中聲明監護權屬於孩子的母親。彌爾告訴我們,在丈夫死後,他甚至可以透過遺囑把孩子送走、剝奪母子見面或通信的機會,這種情況一直要到塔爾福德法案通過之後(Serjeant Talfourd’s Act),妻子的地位才稍有改善。

     話題接著轉到夫妻分手的問題上。彌爾說,女人的法律處境已如上述,但面對這麼糟的局面,女人竟然沒有辦法擺脫。彌爾告訴我們,假如妻子離開丈夫,她只能空手離去,不管是孩子或原來屬於她的東西,都不能帶走,而做先生的呢?彌爾說,他或者可以透過法律來逼迫妻子回家,或者可以坐享妻子留下來的財產。那麼夫妻能不能正式合法的分手呢?彌爾說,可以的,透過法律的判決,夫妻可以正式分手,分手之後,女人可以合法的與丈夫分居,也可名正言順的掌控原來屬於她的財產,而不用擔心丈夫的威脅。但是,彌爾感慨的說,一直到前一陣子,這種正式離婚的權利還都只侷限於社會裡高階層的人,法院對離婚的准許,目前也還都限於惡意離棄或虐待的案例。彌爾在這裡不滿的說,在正式離婚那麼困難的情況下,竟然還有人不斷的抱怨,說法院離婚的判決太過輕率。

       在這一段的最後,彌爾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點。他說,如果女人在一生中注定的要走向婚姻之路、從屬於某一個專制的主人,那麼女人的幸福就繫諸於她能否找到一個善待她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彌爾提出了一個相當大膽的論點。他說,既然婚姻的選擇與女人幸福有那麼密切的關係,那麼我們應允許女人一次又一次的試婚,直到她們找到「好主人」為止才對!這個論點對維多利亞時代的人而言,應該是驚世駭俗的了!因為那個時代以高道德標準著稱,保守也是那個時代的精神。也許彌爾自己察覺到他的論點有點嚇人,他馬上澄清道,他並不是主張婦女應該擁有這項特權,也無意來討論再婚問題,他只是強調,既然女人注定要從屬於她的丈夫,她理應有自由選擇的空間,這是舒緩女人窘境的一帖處方。彌爾有點氣憤的說道,不給女人在婚姻上有自由選擇的空間,就不啻把女人的地位貶到與奴隸相當,但事實上,女人的處境在某些方面比奴隸還不如!彌爾說,這是因為在奴隸受虐的情況下,受虐的奴隸可以依法強迫主子將他賣給別人,但英格蘭的女人即使受到丈夫的虐待,也無法逃離婚姻的枷鎖。彌爾告訴我們,只有虐待加上丈夫外遇罪的確定,做妻子的才有辦法跳脫丈夫的宰制。

2-2

       在上一段裡,彌爾告訴我們女人的困窘處境,相信處在今日社會中的讀者,在瞭解了19世紀女人的地位之後,都應該會替當時的女性同胞一掬同情之淚。好在,彌爾在這小段裡馬上告訴我們,女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固然極端不利,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女人受到的待遇並沒有想像中的悲慘。彌爾解釋之所以有這種落差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夫妻之間的情感或共同利益,會讓做丈夫的去緩和嚴苛的法律,此外,父親與子女間的親情也鞏固了夫妻之間的情感。彌爾說,如果完全依法來經營婚姻生活,那麼女人不啻像是活在人間的煉獄中!

       雖然女人實際的處境沒有想像中的悲慘,但彌爾並不因此就妥協,他認為法律對女人的不公不義應該除之而後快。彌爾指出,很多維護既有體制的人會以為,男人實際上沒有那麼專制兇暴,女人事實上也沒有受那麼多的罪,所以現有體制中對女人的不公不義沒有什麼了不起,是可以為我們接受的,在這個想法之下,這些人反倒認為提倡女權的人太大驚小怪,對法律的真義沒有適切的瞭解。彌爾告訴我們,法律上對婦女的嚴苛和婦女在社會生活中沒有被粗暴的對待,並不是甚麼奇怪的事。這兩件看似矛盾但並存的事例,其所顯示的意義為何?彌爾說,婦女所受待遇實際上並沒有如法律規定的那般糟糕,並不表示社會對專制主義有所反省退讓,而是表示人類在面對不合理體制時,有相當抗拒的能力。整個事情一起來看,彌爾認為,這情形充分顯示了人性中善惡兩股力量的持續交鋒。

       彌爾緊接著把議題導向政治上的專制主義。他說婚姻中的男女關係,和在政治中專制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關係如出一轍。彌爾的意思是說,專制君主與臣民的關係並不對等,但兩者卻可以有良好的關係。他說,許多專制的帝王並不會坐在窗前欣賞受虐人民的哀嚎,也不會把人民剝個精光、把他們趕到街上去受凍,但我們不因為有仁慈的專制君主,就認為專制體制是個合理的政體。值得一提的是,彌爾是個代議政治的支持者,他強烈的反對君主專制,所以他告訴我們,即使法王路易十六的君主專制並不像其他暴君專政一樣的可惡,法國大革命本身也有它殘酷的一面,但推翻路易十六的這場大革命,卻絕對有它的正當性。彌爾在這議題上有進一步的說明。他指出,假如我們以夫妻之間有緊密感情為由,就認可男女不平權的正當性,我們同樣的可以拿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良好關係來接受專制體制。彌爾以古希臘羅馬的歷史為例來說明他的觀點。他說,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奴隸寧可忍受會致死的酷刑,也不會背叛他的主人,在羅馬內戰的相關文獻中,可以看到羅馬人告訴我們,他們的奴隸和妻子是多麼的忠心,而兒子們是多麼的不可靠。彌爾說,我們不難從歷史文獻中得知,羅馬人對待奴隸一向非常殘酷,但奴隸與他們主子的緊密情感,卻往往會在最不合理的社會中出現。彌爾莫可奈何的說,這是人生的弔詭,我們實在也無可如何。他指出:我們對他人最深的感恩,往往出現在對我們有生殺大權、但卻饒過了我們的人;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宗教的情感中,有些人感到上帝雖殘酷的對待了某些人,但對自己卻比較照顧,因此對上帝有特別的感恩之情。彌爾說,要去深究這種宗教情操,實在也是殘酷的事[1]。總之,在這裡彌爾的訊息是:在不合理的人際關係中(夫-妻、主-僕、神-人),我們不應該因為兩方相處融洽,就去接受那不平等的關係。

2-3

       這一小段的重點放在如何斧底抽薪的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彌爾認為,只有在法律上賦予女人離婚和合法分居的權利,否則家庭暴力的問題無法解決。

       在一開始,彌爾承接上一小段的問題。他預想,為現有不合理體制—比如說奴隸制、專制政治或家長極權制—辯護的人,會把那些不合理體制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我們於是可以看到在這些體制中,有權威的一方是極有愛心的運用他們的權威,而另一方面的人則是完全的心悅誠服,一切的施措在權威者的智慧領導下,無不是為從屬於他們的人著想,也因為如此,從屬者對有權者無不充滿感激,也會笑臉相迎。面對如此的辯護,彌爾並不否認即使在不合理的專制體制中,我們也可以有幸福、和樂與充滿善行義舉的生活,但那充其量只是專制體制所可能表現出的最好狀況,在一般狀況中,不理想的情形才是常態,而法律要處理的,也是那不合理的狀況。

       在婚姻關係上,彌爾指出,婚姻生活不是為少數人設計的,在現行制度中,男性也不需去證明他們有能力來執行法律所賦予的絕對權力。彌爾告訴我們,誠然,在某些家庭中,由於男主人個性溫和或特別看重家庭關係,他們可以和家人保持良好和諧的關係,但在另外一些家庭中,男主人則根本不關心家庭成員的感受,他們可以在法律範圍內為所欲為。彌爾在這裡要我們注意的是:婚姻生活中的男人對家庭關係看重的程度並不相等,但即使是最不在意配偶和子女的男人,他們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力和其他男人都是相同的。就是因為如此,彌爾說,我們不難發現,即使是最惡劣的丈夫也可以完全的掌控他可憐的妻子,除了把妻子殺死之外,在法律的範圍內他可以為所欲為。彌爾要讀者設想一種景況,他說,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裡,我們都可以發現成千上萬處在低社經階層的男人,這些人在生活中一切正常,無從看出他們的兇暴之處,因為社會不容許他們的暴力行為,但這些人在家庭中,卻常以暴力來對待他們的妻子,除非這些可憐的女人相當成熟,否則根本就無法抗拒或逃避丈夫的凌虐。彌爾的觀察是這樣的:在婚姻關係中,女性對男性的過度依賴,激發了男性兇殘的本性;這些人不但不會因為別人的幸福完全寄託在他的善意之上,而表現出包容慷慨的行徑,他們卻因此恃法而驕,把自己的妻子當作「物」來看待、隨性的處置;和對待其他人相較之下,他們對待自己的妻子反而比較差。

       彌爾進一步指出,在過去,英格蘭法律對令人髮指的家庭暴力採取視而不見的立場,施暴者也不會受到懲罰,近年來雖有人企圖改善,但成效不彰。彌爾很直接了當的說,法律雖然可以處分家庭中施暴的丈夫,但在處分之後,受害人在法律上卻仍然落在施暴者手上,在這種情況下,要企圖舒緩家庭暴力問題是不可能的!針對這問題,彌爾的建議是:只有賦予受虐妻子合法離婚或分居的權利,否則我們對男性的粗暴是毫無辦法,因為,如果受虐妻子無法脫離施暴者的魔掌,她們當然不會挺身而出的來控訴施暴的丈夫,要她們出來作證也不可得。

2-4

       彌爾在這一段裡申論權力的不對等所引起的嚴重後果,有權者固然會濫用權力,居於弱勢一方的反擊也會帶來副作用。彌爾是個裡外如一的民主理念支持者,他主張,政治上講的權力制衡同樣的應在家庭生活中來實踐。

       在一開始,彌爾仍然要我們來想像現行不合理婚姻制度所可能造成的惡果。他指出,在許多國家中,有許多格調相當低的男人,但現行的婚姻制度並不會阻撓他們的婚姻,在婚姻之後,這些人對女人就掌有絕對的權力,所以,就整個社會而言,婚姻制度所帶來的惡果是相當驚人的。當然,彌爾指出,窮兇惡極的男人並不多,應該是特例,但在權力安排不合理的情況下,這些特例的出現凸顯了兩件事:第一,在有權者有絕對權力且可以為所欲為的情況下,什麼可怖的事情都可能會發生;第二,既然種種窮兇惡極的事都可能發生,可見在日常生活中,女人碰到不公不義待遇的頻率一定也很高。彌爾強調,上述的事實在婚姻生活中會發生,假如換做是政治場景,類似的情形同樣的也會出現。他進一步指出,罪大惡極的人和天使一樣,並不多見,也許還更少一些呢!但不那麼兇狠、披著羊皮的狼卻相當普遍,這些人並不觸犯法律,對不受他們轄制的人而言,他們可以表現出一派正人君子的面貌,但對受他們管轄的人而言,他們卻有一付猙獰的面貌,在他們的掌控之下,被宰制者會有相當悲慘的生活!彌爾剴切的說,掌控權力的人通常會誤用或濫用權力,這是人性,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照理說,他大可不必在這裡提出這一點,但衡諸大家忽略了「把權力交付給每一個男人,也會發生權力誤用及濫用的情況」,他非得在這裡重新提出這一點不可。彌爾告訴我們,我們不須對一個人的背景有什麼瞭解,就可以來推測在沒有權力制衡的情況下,他可能有的作為,即使是一個普通人,當他對別人掌握了絕對的權力,也一定會展現出人性當中最粗暴、陰沈及自私的個性。彌爾強調,權力不對稱的人際關係,是上述惡質品格(vices of character)滋生的溫床。在這裡,彌爾似乎繼承了西方民主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對人性陰闇面的瞭解與箝制。他說,假如一個人對其他人有惡形惡狀的舉動,那麼這個人必然立於相當的優勢位置,他能利用本身的優勢來屈服對方。彌爾指出,人類社會中的家庭生活在運作圓滿時,固然可以和樂融融、歡樂無比,但在現行制度下,家庭生活中的男主人卻經常有蠻橫自私的表現,他之所以照顧妻兒,主要是從他自己本身的利益出發,為了他自己的個人喜好,其他家庭成員的幸福常被犧牲。彌爾感慨的問:在面對現行的體制下,我們能有什麼期待嗎?從字裡行間來看,彌爾所期盼的是改變現狀,從法律入手,賦予婦女相當的權力,以便她們能抗拒配偶的不合理行為;而彌爾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他深知「不遇阻力就不罷休」的道理。根據彌爾對人性的觀察,有權力的人一定會恣意的施展他擁有的權力,不遇抗拒不會罷休,是以若丈夫對妻子擁有絕對的權力,這種絕對優勢一定會激發人性中最自私的一面,有權的丈夫不啻獲得了一張可以為所欲為的執照,而對妻子的欺壓,也就變成丈夫的第二天性。

       在常情常理下,彌爾告訴我們,婚姻生活中的婦女在無法有效對付蠻橫配偶的情況下,她們一定會採取某些報復的手段,除此之外,女人也可以讓男人的生活極端不舒服。但彌爾對此並不幸災樂禍,他認為,女人的這種反應,一方面可以讓她們出口怨氣,但另一方面,卻不免的會帶來一些副作用。最大的副作用是什麼呢?彌爾告訴我們,上述女人的自保通常是「悍婦」才能為之,這些悍婦對付的,卻通常是最不專橫的丈夫,而這些悍婦通常也是最不值得保護的女人。照彌爾的看法,上述女人的自保方法,只有強悍的女人才會使用,也經常會流於誤用,至於性情溫和的女人則無能使用這些方法,而品格高尚的女人則根本不屑一用。在另一方面,彌爾補充道,女人在採自保手段時,最能對付的,通常是那最溫和、最不會濫權的男人。在這裡,彌爾真正想說的是:女人的自保手段,通常沒有辦法對付那些最需要被對付的男人,那些手段的效果其實不大!除此之外,彌爾還告訴我們,當女人採取自保手段來報復丈夫時,他們的作為其實是另一種暴虐(counter-tyranny)罷了,而受害者往往是那最不可能成為暴君的丈夫。

2-5

     在前面幾段裡,彌爾一方面指出,權力不對等會造成相當嚴重的惡果,另一方面卻也說,在現實生活中,女性的處境不是如法律所規定的那般困窘。彌爾在這一段裡先交代了造成這種矛盾現象的原因,然後接著說明,女性雖然依附在男性之下,但仍可透過男性來弄權,所造成的結果,並不是大家樂意見到的。

       彌爾先指出,女性的美色和諂媚可以討男人的歡心,並進而可以調節男女之間權力的不對等。但他緊接著告訴我們,這種方法無法全面改善男女不平等的關係,因為女人的青春有限,以色誘人,並不是長久之計,何況許多男人根本就不為女色所迷惑。根據彌爾的觀察,有四個因素可以使男性對女性的宰制不致極端惡化。這四個因素是:一、男女相處日久所產生的情愫;二、夫妻對孩子有共同的感情,或夫妻共同關心某些人;三、妻子能照顧丈夫或讓丈夫感到開心,丈夫因而感到妻子的重要,將心比心的結果,於是對妻子產生真正的關懷;四、共同生活,妻子自然就能影響丈夫。彌爾說,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位居下位的妻子能回頭過來,在某一程度上掌控位居上位的丈夫,也不是件奇怪的事,雖然這樣的掌控會顯得有些過分和不合理。

       在女人可以透過各種方法來影響男人的情況下,女人的確會運用她們的影響力,也經常逾越了分寸。所謂逾越分寸,彌爾指的,其實是女人經常干預原不屬於她分內的事。結果呢?彌爾雖是男女平權的擁護者,卻也老實不客氣的說,女人對男人的干涉,往往無補於事,也經不起道德的檢驗,其結果也不如放手讓男人來做的好。到這裡,彌爾轉了話鋒。他斬釘截鐵的說,即使女人可以透過男人取得相當權力,這又怎麼樣呢?不管在家庭或國家的事務上,女人所能得到的權力,絕不能用來彌補她們所失去的自由。彌爾說,女人得到的權力往往可以讓她取得原不屬於她的權利,但對她取得原應屬於她的權利,卻無實質助益。彌爾以土耳其蘇丹(即君主)為例來具體的說明這一點。他說,土耳其蘇丹的愛奴也可以指使其他的奴隸,對其他人而言,這愛奴就像是專制的主子一樣,但這樣的權勢並不足以讓她擺脫奴隸的身份。彌爾的立場是,像這樣有權有勢的奴隸,在第一步就不應該擁有奴隸,她本身也不該成為奴隸。

       在這小段的最後,彌爾指出幾個他觀察到的事實。第一,在女人全面以男人為主軸的現行體制下,當做妻子的發現能夠透過一些手段來影響—甚至改變—丈夫的行徑,她們會覺得非常的滿足。第二,透過丈夫,做妻子的可以在原不屬於她們權限範圍內或不熟悉的事務上一展身手,而在這些事務上,她們往往有著個人強烈的偏見;也因為如此,善待妻子的先生因為妻子對家事以外事務的干涉,而容易蒙受其害。第三,由於女人從小沒有人教,她們對家庭以外的事就不甚了了,沒有什麼中肯的見解,一旦干預,她們的動機往往著眼於個人利益,談不上有什麼正當的目的;就以政治而言,她們不關心—也不明白—政治上的是與非,她們只知道從現實的利益來考量,凡有利於她們個人的,就會肆無忌憚的來干涉。總之,彌爾在本段中,表面上批判了一些「婦女干政」的可能缺失,但他並不是要否定婦女的能力,而是強調婦女的地位和權力,不能建立在利用她丈夫的權勢上,因為這樣做所產生的副作用過大,對誰都沒有好處。

2-6

       彌爾在這裡設想了一連串對他的質疑。這些質疑是這樣的:有任何不需要政府存在的社會嗎?無論是國家或家庭,難道不應該有一位最終的決策者嗎?夫妻之間如果意見不一,在兩個人都不能各行其是的狀況下,難道不應該有一個人出來當家作主嗎?我們可以說,這一連串的質疑,背後都肯定了男人掌權是基於社會生活的必要性。

2-7

       針對上述一連串的質疑,彌爾提出反駁。他指出,在社會生活中,任何牽涉到雙方自願合夥的事務,就沒有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擁有絕對權力的道理,法律也毋須決定是哪一方有絕對的權力。彌爾提出了這項通則性的看法,就是在指出:在自願結合的婚姻關係中,男方對女方有絕對的權力原是件沒道理的事,而法律有這樣的規範,更是令人費解!彌爾以商業的合夥關係來申論他的立場。他說,在商業的合夥關係中,通常雙方的結合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如果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擁有優勢的權力,很少人會在這種條件下來建立彼此合作的關係。

       彌爾要讀者來思考一種狀況:假如商業上雙方自願合夥的法律,改訂得像今天規範婚姻的法律一樣,這會是什麼樣的光景?彌爾明確的說,我們不可能有這樣的一種法律,經驗告訴我們,這樣的法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除非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否則自願的商業合夥關係不可能出現。在這裡,彌爾主張:在商業的合夥關係中,投資比較小的一方應有權撤出合夥關係;比較之下,當下婚姻關係中的女方就沒有權力終止婚姻,即使女方有這樣的權力,如此權力的使用也會被認為是不得已才採用的手段。

2-8

       彌爾把話題重心再度轉到婚姻關係上。他說,由於日常生活的實際需要,很多時候,當事情發生了,在第一時間沒有時間來協商,在這時候,自然的就要有人出來當家作主。但彌爾告訴我們,這種情況的發生並不意味著永遠都是同一個人在發號司令。他認為最恰當的安排是分掌權力,各司其職,任何權力分配的機制或原則改變之前,先要獲得雙方的同意,而最初的權力分工,不能毫無道理的由法律事先決定,必須考量當事人的能力是否適合。話雖如此,彌爾指出,夫妻雙方在結婚前,不排除可以經由討論來事先決定一些事情,並在婚姻契約上載明,許多人在婚前對於理財問題已有默契就是一例。

       彌爾認為,夫妻雙方透過彼此的協商來決定這類的事,應該是毫無困難才對,除非這婚姻原本就有問題,夫妻雙方對什麼事都有不同的意見。彌爾最後補充道,夫妻分攤義務及工作之後,各自擁有的權利也就隨之清楚了,但夫妻之間的分權絕不能由法律來規定,而是透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和同意機制。

2-9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繼續處理上幾小段裡的問題,也就是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可以透過協商—而不是法律—來決定彼此的權力與責任的問題。彌爾所預想到的問題是:有人會擔心夫妻之間無法完滿的利用協商手段來分配彼此的權力或責任,所以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有其必要性;有現行的法律作後盾,夫妻之間就有協調仲裁的底線,權力或責任的分配就不會陷於混亂。

       面對如此可能的質疑,彌爾認為,在夫妻關係中,實質上的權力究竟落在哪一方的身上,應須視情況而定。彌爾指出,有幾項憑據,可以來讓我們判斷什麼權力(或責任)該由誰來掌控(或承擔):年齡是其中的一項,年紀大的人通常較有經驗,賦予年紀較大的人相當的權力並不為過,但當年紀的差異不影響對事務的正確判斷時,年齡大的人就不當然享有較大的權力;營生能力是另一項,負責家計者應比較有權力,也是一件合乎常情常理的事;心智能力亦是其中的一項憑據,心智比較成熟的人理應有較大的權力。彌爾以為,假如我們依這些憑據,來決定夫妻之間的權力分配或責任歸屬問題,那麼圓滿的權力和責任劃分並非不能達成,也不致於產生由其中一方掌握絕對權力的情形。彌爾在這裡批評的,其實是那時候規範婚姻的法律,依照那些法律,男方掌有絕對的權力,但若依照上述的幾項憑據來分配男女權力的歸屬,就不致於產生權力分配的畸形現象,即使這種畸形現象發生了,也一定是在極端失敗的婚姻中才會出現,而這種婚姻最好能夠解除。

       彌爾預期有人可能會說: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仍然有存在的價值,因為它的存在,可以起碼來確定夫妻之間的分權協商會有結果,不致於產生雙方意見協調不成的後果。彌爾不贊成這個奇怪的論調,他不贊成的理由有三:一,在現行法律硬性的規定之下(而這規定系統性的偏向男方),夫妻協商不成而求助於法律時,女方永遠居於不利處境,如此法律就成為男方宰制女方的工具,權力分配的協商就成為口惠而實不至的口號;二,彌爾對人性也相當的樂觀,在這方面他秉承了啟蒙的精神,他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有相當涵養的男女雙方,一定可以透過協商來決定雙方權力的範圍,是以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並非絕對必要;第三,最重要的,彌爾認為,假如是透過強制性的法律來規範男女雙方的權責,而這法律又將權力完全的交付其中一方,另外一方則全然居於下風,這樣的法律就絕對不符合正義的理念。

2-10

       彌爾在此又預期了一個可能反對男女平權的論點。這個可能的論點是如此的:男人是願意講道理的,也願意做公平的讓步,但做妻子的女人可不然,她們一旦擁有權利,就會變得蠻橫刁鑽起來,也不會顧及別人的權利,除非男人擁有相當的權威來壓制女人,否則她們絕不會讓步。從歷史的發展來看,這個反對男女平權的論點其來有自,從亞里斯多德以來(甚至更早),就有人以為女人沒有理性,所以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權利,其實是違反自然的作法。

       面對如此的論調,彌爾指出:這樣的論點是老掉牙的東西,是老式人物才會有的想法,不值得有智之士來反駁,今天我們已經知道,女人在許多方面根本就不比男人差,在道德上,她們和男人一樣好。說到這裡,彌爾警告我們,有人會在表面上說女人比男人來得好,但這些人其實是口蜜腹劍,因為這些人在骨子裡都反對平等的對待女性。彌爾要我們小心這種人,他以《格列佛遊記》中的故事為例,小人國的國王在實施苛政之前,總會大肆宣揚皇室的仁慈,同樣的,那些讚揚女性比男性好的人,往往是以這樣的褒揚來掩飾他們對女性的傷害。依彌爾的看法,女性比男性的確好的一點,是她們肯為家庭做自我犧牲。但彌爾提醒我們,女性之所以有自我犧牲的美德,是灌輸出來的結果,這種灌輸使得女性以為她們生下來就應該為別人犧牲。在這種情況下,彌爾說,他根本就不會強調女優於男。彌爾認為,平權的提倡有雙重好處,一方面我們不會再把女性塑造成具有「自我犧牲」或「自我克制」美德的人,在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鼓勵男性去養成為別人犧牲及不自私的品行,因為男女平權的提倡會讓男人變得比較不會自以為是和自我中心。根據彌爾的觀察,凡是擁有特權的人或階級都難免有自我崇拜的毛病,法律賦予男人相當的特權,也不免的會讓男人變得自我崇拜,而愈是在不合理環境之下的人,就愈容易養成這毛病,這毛病也就愈嚴重。彌爾說,男人能擺脫這種毛病的,宛如鳳毛麟角,傳統的宗教和哲學不但沒有發揮貶抑男性自我中心的毛病,反而傾向於維護既有的體制,基督宗教本來含有平權的想法,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沒有落實這理念,對現有體制的不公視而不見,容許男人憑一己的喜好來宰制女人。

2-11

       彌爾在這小小的一個段落中,告訴我們男尊女卑的制度會造成一般人想不到的惡果。他說,有些婚姻中的女人和男人一樣,沒有什麼平權的意識,她們總是自我中心、恣意而為,由於她們總是自以為是,所以無法和別人相處。彌爾指出,這樣的女人就該讓她們合法的離婚,因為她們只適合獨居。但很奇怪的,根據彌爾的觀察,法律上的男尊女卑,會激化女性表現出上述的不良品行。彌爾的道理是這樣的:假如男人貫徹他們的權力,女人當然會徹底的受到壓抑,但假如男人寵愛女人,允許她有相當的權力,那麼一旦女人逾矩,也沒有法律來制裁她。彌爾說,現行的法律在理論上沒有賦予女人權利,但在實際上卻有縱容女人爭取權利的空間,凡是她們爭到的,就是她們可以享有的權利。

2-12

       這一段大概是到目前為止最重要的一段文字。彌爾的論點,代表的是當代自由主義「每個人都應享有相同自由(equal liberty)」的立場,讀來不禁讓人聯想起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和杜而鏗(R. Dworkin)。此外,他提醒大家,家庭是最佳的道德教育場所,只有一個夫妻平權的家庭,才會是陶冶新時代正義美德的最佳學校。

       在交代了夫妻雙方應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女人有能力實踐平權理念之後,彌爾接著論述平等夫妻所營造的家庭生活,才是道德陶冶的最佳場所。他一開始指出,婚姻關係的平等並非符合正義要求的唯一作法,也不是獲取婚姻幸福的唯一途徑,但彌爾肯定的說,若要使我們的日常生活成為陶養道德的學校,那麼在法律上的平等夫妻關係就是唯一的方式。彌爾感嘆的說,「成員平等的社會是陶冶道德情操的唯一場所」[2]的想法,不僅不為自己時代的人所接受,甚至幾代以後的人也不一定能體會。

       彌爾接著從人類道德的歷史發展來關照男女平權的問題。他說,迄今為止,道德教育所立基的是強凌弱的法則(the law of force),道德教育的進行也反映了強凌弱的人際關係。彌爾指出,在比較落後的人類社會中,人際關係並不以“平等”為立基點,只有與敵人的關係才是平等的,社會是一個由不同位階所構成的鍊環,人與人的關係全然是上下的關係,不是命令,就是服從。彌爾告訴我們,在如此的社會結構下,怪不得當下主流的道德是緊扣在命令和服從的關係上。但彌爾緊接著提醒讀者,人類社會中不免的會有命令與服從的關係,這是基於生活中的必要性,但正常的人類社會應該是以「平等」為主軸,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人類現代生活的進步,命令-服從的關係逐漸受到揚棄,取而代之的是人際間的平權關係。

       簡單的說,照彌爾的觀察,人類最初的道德植基於服從強權的義務之上,而後才以照顧弱者的權利為主軸,但在歷史的進程中,卻會發生某些錯置的現象,也就是較進步的社會往往還是緊抓住舊社會的道德不放。彌爾的意思是指,過去的道德是服從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submission),是講俠義和講慷慨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chivalry and generosity),但我們今天應該有的道德是講正義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justice)。在這一點上,彌爾做了更深入的說明。他說,在人類歷史的進程中,每當社會邁向平等,總會發現有人標舉正義的大纛,主張正義是人類德行的基礎,古希臘的共和時代就是這樣的一個社會。但彌爾告訴我們,古希臘社會中,雖然強調了平等,但這平等是自由的男性公民才能享有的東西,其餘奴隸、婦女以及無公民資格的居民則仍受制於不平等的法律規範,一直要到接下來的羅馬文明和基督教,才在觀念上打破了這種社會地位、性別和階級的藩籬,但一到北方蠻族入侵之後,歐洲文明又回復到不平等的傳統,而整個現代文明的進程,就正是擺脫這不平等傳統枷鎖的歷程。彌爾很樂觀的認為,現代文明已再次進步到以正義為社會運作的主軸,但不同的是,以前的社會是單純的以平等為基礎,現在則加上了同情,如此的轉變,會使得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受到照顧,而不單只是個人自保的追求。話雖如此,彌爾警告我們,雖然社會實質上在做轉變,但大部分的人沒有辦法清楚的看到這樣的轉變,因此他們的道德觀念和反應,仍然會以舊社會的道德為依歸,而不能走在時代前端,以新道德來衡情度理。彌爾說,只有社會中的菁英份子或與他們從遊的人,才能瞭解現代文明中的轉變,但在同一時間,社會中的各種體制、書報和教育,仍然會要求社會大眾來接受舊有的道德。彌爾強調,人類的可愛處,正在於能以平等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生活,可以不自私的替別人著想,也會視上下的命令–服從關係為暫時的例外、是互惠的(reciprocal)、而不是固定不變的。但很可惜的,彌爾說,當下的社會並沒有落實這樣的理念,所以一般人也沒辦法從實際生活中來習得。就此而言,彌爾似乎有點氣憤的告訴大家,現在的家庭是專制極權的溫床,所有專制極權的想法和做法都在家庭生活中獲得滋生。怎麼樣才能改變現狀呢?彌爾提出的對策是家庭教育。他說,一般人從參與政治活動也可以獲得平等的理念,但從這種途徑所獲得的理念,並不能打入我們內心底層,如果家庭的經營能以正義為原則,那麼家庭就能成為培養孩子具有追求自由美德的所在地,孩子有了追求自由的美德,其他理念的落實也就會是順水推舟的事了。為了避免讀者對他的誤會,彌爾澄清道,在家庭生活中,孩子當然也要學會服從,父母也要學著下命令,但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是相互關懷的平等精神,大家彼此相愛,沒有哪一方要求另一方絕對的服從。彌爾以為,假如夫妻能落實這樣的精神,久而久之,他們必然也會把這樣的精神帶到其他的人際關係中,而夫妻之間的相處也不免的會起身教的效果,孩子在家中固然要服從父母,但他們終將也會以平等的精神作為生活的準則。彌爾強調,除非家庭能與社會同步地落實平等的精神,否則道德的陶成無法成為促進理想社會的基石。在這一小段的最後,彌爾告訴我們,如果丈夫對其妻子有絕對的掌控,那麼我們不可能說那丈夫具有基督教的自由情操,他如果有什麼自由情操的話,這種情操是古希臘式或中世紀式的情操,也就是說,他會對自己的尊嚴和人格特別看重、不喜歡受制於人,但為了自己的榮耀和利益,他會毫不顧忌的將別人踏在腳下。

2-13

       說了這麼多,彌爾再一次苦口婆心的告訴讀者,他要大家不要從當下的一些特例,就斷定時下約束婚姻的法律不值得大驚小怪。彌爾承認,在現行不公平的法律下,許多已婚夫婦(特別是上流社會)實際上的相處是幸福的,也很能體現公平的精神,我們不能懷疑這些人有相當高的道德情操,不公平的法律對他們不會有影響。彌爾期待這些人能共同支持公平法律的制訂,如此才能使一切已婚的人士,都與他們一樣,享有平權的婚姻關係。他說,如果沒有這些道德情操高於法律的人,那一切惡法都永遠沒有改進的可能。但是,彌爾也殷切地提醒這些道德高尚的人,除非他們很細心的去思考,否則很容易地因為沒有切身之痛,而不能體會惡法帶給一般人的苦楚,因此傾向於擁護既有的法律,甚至於質疑那些打算修法的人。根據彌爾的觀察,這些道德高尚的人,自己婚姻幸福,所以根本不會想到現行法律有關婚姻的問題,也就會主觀的認定夫妻之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並樂觀的認為已婚者都大同小異。彌爾認為這樣的想法顯示了對人類本性的無知,也昧於社會生活的事實,因為如果一個男人不適合擁有權力,在一般狀況下,他自然不會有掌握別人的機會,可是,現在的法律賦予了他做妻子主人的權力,當他嚐到權力的滋味之後,就愈會充分利用此一法律機制來滿足自己的權力慾望,並且樂此不疲。彌爾更進一步指出,在下層社會中,許多丈夫性格粗魯,未受教育,由於可以合法地奴役妻子,他們更會使妻子成為他們的工具,也因為如此,他們會看輕自己的妻子。彌爾說,任何一位有機會去觀察當下夫妻相處狀況的睿智之士,都應該會同意上述的說法,也因此能體會為什麼倡導平權的人會對既有體制感到厭惡與不屑,因為,正就是這些制度讓人類的心靈向下沈淪。

2-14

       彌爾預期有人會從基督宗教的觀點,來支持現行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他在這裡駁斥這樣的想法,並懇切的向基督徒喊話,不要讓基督宗教成為保守勢力。

       彌爾在一開始就指出,從常情常理來看,現行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實在很難站得住腳,但有人卻會從宗教的觀點來支持,說基督宗教也有男女不平等的規定,彷彿一抬出宗教,男尊女卑的正當性就可獲得保證。面對這樣的思維,彌爾承認,我們的確可以從官方教會(The Church)的相關規定中,找到支持男尊女卑的地方。但他指出,我們不要誤把教會的規定等同於基督宗教(Christianity)的教義,因為要從基督宗教的教義中演繹出男尊女卑的規定是件很難的事。

       不錯,彌爾指出,有人會說,聖保羅(St. Paul)不是講過:「做妻子的要服從妳們的丈夫」這樣的話?這難道不是基督宗教支持男尊女卑的證據嗎?彌爾在這裡沒有要迎頭痛擊這說法,他迂迴的從另一個議題來反駁這觀點。他說,聖保羅不也說過「做奴隸的要服從你的主人」嗎?這難道就表示,我們現代人應該支持奴隸制度嗎?退一步說,彌爾指出,聖保羅乃至基督宗教都不會煽動人去反抗社會中現行的法律。彌爾的這個講法,明顯的是根據基督宗教「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說法。但彌爾認為:基督宗教的領導人物雖然概括的接受他所處社會的俗世律法,但這不表示他會反對在恰當時機可以來修正那些律法,同樣的,聖保羅雖然也說過:「所有的權力都來自上帝」(The powers that be are ordained of God),但這也不能讓我們來說,軍事專制乃是基督宗教所認可的一種政治形式,我們更不能以此來要求民眾去服從這樣的政權!

       彌爾接著說,如果有人要以基督宗教的教義來支持現狀的維持,抗拒革新,那麼這些人就只是把基督宗教變得像是伊斯蘭教(Islamism)或婆羅門教(Brahminism)一樣,反而會陷基督宗教於不義。幸好,基督宗教沒有如此發展,這樣才使得基督宗教成了進步人士的宗教,而伊斯蘭教及婆羅門教則成了維持現狀人士的宗教,或者說是落伍人士的宗教(因為社會不進則退,並沒有完全維持現狀這回事)。彌爾指出,其實,在基督宗教的發展過程,的確有許多人想把基督宗教導引成保守的勢力,也想把基督徒變得像是回教徒,把《聖經》變得像《可蘭經》,徹底的定於一尊,完全排斥任何改進的可能。彌爾告訴讀者,這些人曾在教會中握有極大的權力,而部分教會人士為了抗拒此一發展,也曾不惜犧牲生命,由於他們的堅持反抗,才使得有今天的局面,也才使得社會能與時俱進。

2-15

       彌爾在暢談了婚姻不平等、男性擁有絕對權力、女性只能服從的不當之後,在本章最後兩段,他再回歸到夫妻財產應有的分配原則,即婚前男女雙方原有的財產,婚後理應各自管理。彌爾說,一般大眾乍聽之下,會覺得夫妻相處,貴在情感,分得那麼清楚,未免見外,也會嚴重妨礙夫妻理想人生的追求。彌爾在此不諱言地指出,他其實是夫妻財產共有(community of goods)的堅定支持者。他認為:當兩個人永結同心時,自然沒有財產分配的問題,二人將共享彼此的一切;可是,現在所謂的「財產共有」,對妻子而言,卻是「我的都是你的,而你的並不是我的」。彌爾堅定的主張,儘管現行的法律保護了男人的所有利益,但他個人絕不願支持這樣的法律。彌爾期待所有的丈夫能放棄既得利益,共同為夫妻財產的平權而努力。

2-16

       彌爾在這章的最後一小段,談的是夫妻財產和分工的問題。彌爾有「男主外,女主內」的想法,這個想法不一定為今天的女性主義支持者所接受。但他的另外兩個想法,「在沒有平等的法律基礎下,不能單方面的要妻子順從犧牲」、「已婚婦女也應有職業的選擇權」則仍然適用於今天的社會。

       彌爾認為,已婚婦女無法保有其財產是對婦女最不公平的壓迫,因此最需要來糾正。他樂觀的以為,動手解決這不合正義的壓迫並不難,也應該很快的就能解決。彌爾以美國為例來支持他的主張。他說:美國的許多州,包括一些較早成立的州,在其州憲法中,都白紙黑字的明訂保障婦女婚後財產權的條款,使婦女在婚姻關係中,並不會因為結婚而喪失權力,她們仍可保有從娘家帶來的財產,因此也可維持相對有利的地位;這也可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人,這些人只是覬覦女方的金錢,利用婚姻制度有利男方的規定,以結婚為手段來取得女方財產。

       但如果一個家庭沒有餘蔭,必須靠工作收入才能支持家庭,夫妻應如何分工才好?彌爾認為,男人賺錢、女人理家的「男主外、女主內」是最佳的分工模式,他個人支持這樣的分工。彌爾指出,女人懷胎十月,負責孩子早年的照顧及教育,原已就是相當累人的事,如果也讓女人來管理丈夫的薪水,不論是體力或精神上,女人做的事其實也夠多了!假如還要求女人也要賺錢養家,那就真是太過份了!因為營生的工作會妨礙女人原有家庭責任(家務及孩子)的履行,在兩相權衡之下,要女人負擔家計其實是得不償失。彌爾認為,在比較理想的婚姻關係中,要女人來負擔營生固然不妥,但在比較不理想的狀況下,女性擔負營生也不完全是件壞事,因為如此一來,在男人眼中,妻子就會有比較高的地位。但彌爾指出,這也不是完全沒有副作用,因為有些男人反而會因此偷懶,把家計營生的重擔,完全加諸於女人的肩上,自己則無所事事的飲酒作樂。

       彌爾當然也同意,如果妻子沒有可資運用的財產,婦女自主的謀生能力當然有助於其尊嚴的維繫。不過,彌爾指出,如果婚姻制度植基於平等的契約,不只是女性單方面的服從,也不存在著女性受壓迫的不幸,即便是分手,女人還能受到公平的對待、不需承擔道德的指責,也可以找到與男人一樣的工作,那麼,婦女也就沒有必要為了自保,而在婚姻關係中汲汲營營於自己能力的開發。彌爾指出:如果社會真有了一個公平的婚姻制度,當婦女選擇了婚姻,就代表她相當程度地接受管理家務和生兒育女的賢內助角色;這當然要花費她相當的歲月,但這不表示我們就應該在法律上限制她其他人生目標或職業的追求;只是就實際情形來看,已婚婦女的確不能去從事那些不能在家從事的職業。做為自由主義思想家的彌爾,他雖然贊成男女分工,但他依然堅持要保有最大的彈性,婦女就算是已婚,也不應阻礙其職業能力的培養,以方便她們應付家庭可能突發的事故。彌爾最後說,假如他的基本立場沒有問題,女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就應由大家自行判斷調整,毋須法律的橫加干涉。


[1] 彌爾在這裡扯上宗教,可能是針對《聖經》的﹤舊約﹥部分。在舊約中,上帝會因人類的惡行而嚴厲的譴責人,服從上帝的則受眷顧。彌爾這裡的言外之意,大概是不滿舊約中所描述的人-神關係。

[2] 原文是“…the only school of genuine moral sentiment is society between equals.”





Share via
Copy link
Powered by Social Sn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