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2:中區研討會第一屆(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

中區研討會第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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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22日(六)

地點:中興大學法政學院537會議室

對象:歡迎關心國內外教育理論與實務者踴躍參與(毋須報名)

第一場時間:09:0010:30

主講人:梁福鎮(中興大學法政學院院長)

講題:Michael Winkler 對教育哲學學科建構的反思之探究

第二場時間:10:4012:10

主講人:林仁傑(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

講題:Before Dewey: A historical review of the dissemination route of Utilitarianism, Herbartianism and Pragmatism in pre-1919 China

午餐/休息(12:10-13:10
第三場時間:13:1014:40

主講人:陳延興(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講題:如何教學生教育哲學?

 

第四場時間:15:0016:30

主講人:洪如玉(嘉義大學教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講題:從Education between speech and writing: crossing the boundaries of dao and deconstruction思考教育哲學新方向

活動流程:主講人報告60分鐘,開放與會人員討論30分鐘


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四

4-1

       開門見山的,彌爾替反對男女平權的人提出了一個相當重要的質疑。彌爾指出,在經過前面幾章的論述之後,質疑男女平權理念的人也許在基本立場上會有些鬆動,但這些人仍然會忍不住的問:改變男尊女卑的既有風俗和習慣,會給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假如婦女得著了自由,全體人類都會受惠嗎?假如不行的話,又何必吹皺一池春水,以一個抽象的權利(兩性平權)引發起社會革命?

4-2

       彌爾怕讀者在這裡產生誤會,以為上述的問題只是針對改變已婚婦女的地位而發的。但他仍然就已婚婦女的委屈地位再補充了幾句話。他說,在無數的婚姻生活中,女性屈服於男性之下所產生的罪惡和苦難,到了嚴重不可忽視的地步,雖然有些不誠心面對問題的人,認為婚姻受虐女性的案例只是特例,但沒有人可以否認這種事實的存在,在某些案例中,女性所受委屈的程度還相當嚴重!彌爾指出,男性濫用權力的問題是不會獲得有效解決的,只要這權力是無條件的賦予給男性–包括那些殘暴、有犯罪傾向的男性。彌爾很直接了當的告訴我們,在婚姻生活中,濫用權力的男人不會因為別人說他兩句就會改邪歸正(何況他生活中只會和臭氣相投的人來往),假如這些人對配偶擁有絕對權力,而竟然不會濫用權力的話,人類社會早就會變成人間天堂,法律也就會投閒置散了!彌爾用很強烈的語氣說,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在法律上完全受制於男性的事實,與現代文明社會的原理原則完全牴觸!在彌爾的時代,黑奴已然獲得了解放,所以在婚姻關係上,一個心智能力成熟的個體完全要仰人鼻息,對彌爾而言,是件不可忍受的事。他指出,現代社會中,除了每個家庭中的女主人之外,在法律上我們還找不到其他合法的奴隸呢!

4-3

       經過上述的說明,彌爾告訴讀者,打破婚姻中的男女不平等是件無可置疑的事,我們在這問題上,不可能去問「追求男女在婚姻中的平等會對誰有利」?因為有些人會說,婚姻中的男尊女卑固然是弊大於利,但對某些人來說,這樣的利卻是絕對真實的!彌爾在這裡很明確的說,「改善婦女的地位對我們是否會有好處?」這問題,是針對「女性應享有和男性一樣相同的公民權利、能夠去從事相同的工作和接受同樣的教育和訓練」的主張而問的。因為,對某些人來說,單單指出這些方面的不平等不符正義原則還不夠,我們還要很明確的告訴他們,打破這樣的不平等會給我們帶來什麼樣具體的好處。

4-4

       在一開始,彌爾告訴我們,我們只要憑常情常理,就可以知道平等的男女關係可以給我們帶來莫大的好處。彌爾主張,男女關係的不平等導致了人類自私自利和自我崇拜的傾向,而這種惡質的傾向,還不斷地從男女不平等的關係中汲取養分。彌爾要我們思考一種情況,也就是男孩在成長過程中,只要憑著自己男性的身份,就可以凌駕於所有的女性,即使有些男孩腦袋空空如也,相對於女性—包括那些他們也自承不如的女性—他們也都高高在上!彌爾在這裡有相當細膩的描述。彌爾說,才智低下的男孩縱然處處要仰賴女性的指引,但他卻仍然認為女性在能力及判斷上不如他,但另外有些男孩,本身並不愚蠢,明知有些女性的聰明才智超過他,但仍然認為這些女性須屈服於他。彌爾說,像這樣明知自己不如別人,卻還理直氣壯的要求她們聽命於他的男性,就真的是非常糟糕!彌爾問讀者:在前述的狀況下,這些男孩的個性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呢?想必不佳吧!彌爾在這裡更進一步的深入這個主題。他說,家世背景不錯的男人,縱使從小不覺得男女有什麼不平等(因為他們從小就被訓練要去順從母親、友愛姊妹,也不會以歧視的態度對待女性、甚且會秉持俠義精神和女性相處),但在而後的成年階段,他們才會體驗到男尊女卑的事實。彌爾指出,對這樣的男人而言,他們通常不會知覺到「男尊女卑」是大部分男人內心中根深蒂固的想法,彌爾繼續說,這樣出身不錯的男人,也不瞭解一般男人在整個不同的成長過程中,早就被男尊女卑的想法毒化了,一般男人覺得他們比女人優越,對母親乃至對配偶而言,他們都有相當的優越感。彌爾在這裡似乎義憤填膺的說,像這樣的人,不管就他們個人來說,或就他們做為社會成員的身份而言,男尊女卑的想法根本就腐蝕了他們,這一種人對女人的優越感,就好像從繼承得到王位的君主對臣民的優越感一樣。在彌爾的感受裡,夫妻的關係約略就好像是領主與家臣的關係一樣,不同的是,在夫妻關係中,做妻子的須無止盡的服從丈夫,而做家臣的倒卻不必!彌爾說,可以想見的是,在領主與家臣關係中,由於家臣必須屈服於領主,他的個性勢必會受到影響,而這個影響有可能是壞的,但也有可能是好的。彌爾問:有誰能想到,在這種關係中,領主的個性也可能會受到影響?而且還是壞的影響呢!彌爾剖析道,在領主與家臣的關係中,不管家臣是如何的有才幹,他們一定會屈服於主子之下,久而久之,主子的自我崇拜就出現了,依此類推,男性的自我崇拜也是在這種情況下所產生,其嚴重性與封建的主子不相上下。彌爾指出,在常情常理下,一個人從小到大,在不須努力之下就可以獲得相當的優勢地位,這種人難保不會自吹自擂,在這種情況下,不會自矜自誇和驕氣十足的人會是絕對的少數。彌爾更進一步指出,當男人一旦自居於女人之上,而且又能對他的配偶頤指氣使,這種人際的脈絡就會不斷地強化男人的粗魯、蠻橫和予取予求,在與同性交往受到挫折的情況下,他們就會一股腦兒地把怒氣發到配偶身上。

4-5

       在經過上面一段的長篇大論之後,彌爾很清楚的指出一點:假如男女在家庭中的關係不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在耳濡目染的狀況下,就會積非成是,若要改變男女不平等的現狀、並認知到改變的結果會是好的,實在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在這裡,彌爾語氣強烈的說,長久以來,教育和現代文明很努力的要打破「強凌弱、眾暴寡」的習性,而以正義的要求取而代之,但只要男尊女卑的情形不打破,這個理想就不會落實。彌爾清楚的宣稱,現代社會中的道德和政治,所強調的不是個人的出身,而是個人的作為,只有個人好的作為才能贏得他人的尊重和順從,單單靠著出身是不能獲得權力和地位的,若要獲得權力,靠的應該是本人的才幹,而不是其他的東西。總之,彌爾的訊息是:平權的想法是大家已然接受的,但若在社會中還留著強凌弱的事實,而這事實竟然還是社會生活中的核心部分,追求弱者也應享有相同權利的理想就不可能實現;之所以如此的道理其實很簡單,因為在正義原則—也就正是基督教最基本的教義—無法深入人心的前提下,一般人絕不可能心悅誠服地依正義原則而行!

4-6

       讓女性和男性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和機會去選擇各式各樣的工作、能自由的發揮才能,除了能改善男性自私自利的性格以外,最明顯的好處來自於人力資源的倍增。作為效益論者(utilitarian)的彌爾,雖然他心目中的「效益」(utility)觀念已和他的父親老彌爾(James Mill)及邊泌(J. Bentham)不同了,但他的思維仍緊繫「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想法。因此,若女性的人力資源能夠釋放到市場上,對彌爾來說,那就真是再好不過的了。彌爾以為,假如各種工作機會對女性開放,原本只有男性才能擔任的工作,現在連女性也能擔任了,那不就是人力資源倍增了嗎?照彌爾的說法,心智能力強的人總是供不應求,在這種情況下,假如我們讓女性的能力投閒置散,那就是暴殄天物。固然,彌爾承認,在現實社會中,女性的人力資源並沒有完全的浪費,在家庭生活及少數女人能從事的工作中,女人承擔的功能相當的顯著,此外,透過個別女性對男性的個人影響,女人的聰明才智也有間接的發揮。但即使如此,彌爾說,女人所發揮的功用和帶給社會的福祉,終究還是相當有限,跟全面讓女性的能力發揮比較之下,不啻只是零頭罷了。讓女性的才能自由揮灑、有機會擔任各種工作,除了有增加人力供應的好處之外,彌爾補充道,還有因為男女競爭所帶來的附加效益,這是因為男性在女性的競爭之下,必然會更加奮發,個人聰明才智的增強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4-7

       在這裡,彌爾把議題帶向了教育。他說,假如我們要讓女性的能力充分發揮、能為社會所用,那麼我們一定要提供像樣的智能教育給女性。彌爾指出,在教育過程中,女人要能瞭解商業、公共事務和各種抽象的理論,她們要和男人一樣,不僅能知道別人的想法和作法,還要能以一己之力進行思考和承擔起各項任務。總而言之,彌爾告訴我們,讓女性能廣泛的參與各種社會活動和工作,會連帶的提升女性的教育水準,進而帶來其他許多的好處。以上種種,彌爾強調的是:若要讓女人享有和男人一樣的工作機會,在教育上連帶的就應有所調整。到這裡,彌爾的語氣一轉,他告訴我們,單單是打破性別藩籬的本身,就是最高價值的教育。彌爾的推理是這樣的:社會一般人會認定女人不必關心除了家庭以外的事務,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原是男人的事,所以社會明令禁止女人涉足大部分的公共事務,在女人可以參與的少數公共事務中,社會所持的態度也不是積極鼓勵、而是冷漠和容忍;一旦這個想法被拋棄,一旦女人意識到自己可以和男人一樣擇其所愛,也可以依自己的想法對公共事務發揮其影響力,那麼女人的才幹和道德的境界就可以獲得提昇。

4-8

       除了人力資源的增加外,讓女性有公平的機會參與社會活動和擔任重要工作還有另外一個功效。彌爾說,解除對女性的限制,可以讓女性對社會大眾的信念和情操有更「正向」的影響。彌爾補充道:在人類歷史上,女性在影響社會大眾的信念上,原本就有很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一開始是透過「母親對兒子的教養」和「男性要討女性的歡喜」而進行的;但假如讓女性能有機會參與各項工作,那麼她們的影響力不僅廣泛,更且是積極而正面的。

       更具體的說,彌爾告訴我們,女性所能產生的道德影響力是透過兩種方式而展開的。第一種方式是軟化男性的暴力傾向。彌爾指出,由於女性容易成為暴力的受害人,所以她們一定會傾全力來節制暴力的發生和範圍;也由於沒有人教女性以武力(fighting)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她們當然就不會訴諸武力來處理彼此之間的歧見。總之,根據彌爾的觀察,男性自私自利的最大受害人是女性,所以女性會傾全力擁護那些能節制自私自利的道德律。彌爾以實例來支持他上述的論點。他說:在歐洲歷史上,北方蠻族征服歐洲時,促成他們接受基督宗教的,最主要的還是女人。彌爾強調,對女人而言,基督教義本來就是比較公道的。

       女性能產生道德影響力的第二種方式更是顯而易見。彌爾指出,女性能刺激男性道德品格的養成,彌爾以勇敢為例。他說,女性所欣賞的品格之一是自己不具有的勇敢(乃至軍人的武德),而由於男性為了要獲得女性的肯定和青睞,就往往會努力地實現女性對他們的期待,如此一來,不僅是像勇敢這類的德行,連其他美德的培養,男性在在的都受到女性的影響。

       在交代了女性對男性的兩種道德影響之後,彌爾更進一步的說,在這雙重道德影響作用下,我們就可以瞭解俠義精神(the spirit of chivalry)是如何發軔的了!根據彌爾的說法,俠義精神實際上包含了兩組相反的品格,一組是軍人的武德,另外一組則是像溫文儒雅(gentleness)、慷慨(generosity)和自我貶抑(self-abnegation)的美德,前一組的品德會讓男人威武勇猛,後一組品德卻會使男人保護無助的一般人,尤其是對女人展現出服從和崇拜的行為。彌爾說,女性對男性的影響,可以使原本高高在上的男性,反過來屈服於女性之下。

       最後,彌爾告訴我們,俠義精神在社會生活中的落實雖然也未臻理想,但它代表的是人類道德史上的光輝,這種光輝對照著人類社會的混亂尤其耀眼,即使俠義精神從未能完滿的達成原訂目標,它對後代子孫的啟發仍然彌足珍貴。

4-9

       在說明了「即使在男尊女卑的社會中,女性仍然可以發揮其道德影響力」之後,彌爾接著要交代的是:在平權社會中,女人因為可以參與各式各樣的活動,所以可以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先承接上一小段的話題。他指出:俠義精神的出現是女性對人類道德影響力的極致表現;在男尊女卑的社會中,俠義精神的展現正可以矯正此種社會的缺失;假如女性仍然處於委屈不平等的地位,俠義精神的式微將會是令人惋惜的事。但時代不同了!彌爾說,整個人類社會的走向已有了改變,早先社會尊崇俠義精神,但在現代社會中,不同的道德理想已替代了俠義理想。在這裡,彌爾有相當細膩的分析。他說:在較早的人類社會中,由於制度的不完備,人治色彩濃厚,若要社會不致偏頗,靠的是個人善意的發揮,俠義精神的表現就是試圖以個人的道德力量來改善社會的作為;但在現代社會中,社會的運作仰賴的不是個人,而是集體的努力,整個社會的主軸也已經由軍事活動轉而為工商業活動。彌爾指出,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良善的美德—如慷慨大方—固然還派得上用場,並不會絕跡,但現代社會的運作靠的不是這些個人的美德,現代社會的主軸,在於能尊重每個人權利的「正義」(justice)和個人能夠自保的本事(prudence)。更進一步的,彌爾比較「現代社會」和「前現代社會」的不同。他指出,在前現代社會中,由於沒有體制化的正義制度,只有靠著個人的善行來糾正不義的事物,個人無法顧及的事項,就無人理睬,而個人的善行往往繫諸於他的作為是否受到社會的肯定和讚賞,但在現代社會中,阻絕罪惡的機制應該是刑法的制裁(penal sanctions),因為個人的善心善行不如制度性的約制來得有效。彌爾認為,現代社會不同於以往之處,正在於能利用制度性的優勢,將社會的弱勢成員納在法律的保護網下,而不須依靠具有專制權力統治者的俠義情操。彌爾最後說,俠義性格的價值其實是可以經得起時間考驗的,但若要讓社會弱勢成員獲得保障及一般成員取得安居樂業的生活,卻不能依靠有權勢者的俠義性格,在現代社會中,彌爾感嘆道,除了婚姻生活之外,每個人所獲得的保障都要比以前來得要好。

4-10

       在社會的道德主軸線轉換情況下,由於婦女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沒有和男性一樣的機會來受教育和取得重要職務,這會侷限住她們的視野和見識,使得她們對社會的貢獻轉而變小,甚至不利現代社會的運作。

       用彌爾的話來說,在以正義為基礎的社會中,婦女的道德影響力雖然還是有發揮的餘地,但已不若以往的那麼顯著,在舊社會中,憑藉著女性的力量,透過人際中的溫情和男性希望女性的讚賞及肯定,還可以支撐起俠義精神的理想,也可以培養勇敢和慷慨的美德。說到這裡,彌爾真正想表達的是:婦女所看重的、所鼓勵的道德理想和美德,因為物換星移,其重要性已不若以往;現代社會所看重的正義,婦女反而不甚重視。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彌爾的解釋大致如此:由於女性的教育受到了限制、也不能擔任社會中許多的重要職位,這會使得她們的生活世界和關心的問題侷限在家庭生活中,即使在私人生活領域,她們強調的仍然是柔性美德(softer virtues)的培養,對於比較無私、不講人情的美德(sterner virtues),她們並不鼓勵;在道德原則和私人利益相衝突的情況下,若這些原則恰巧是女性在教育和宗教活動中所接受的,那麼她們當然能排除私情,透過她們的影響來落實道德的要求,但若這些原則不是她們所熟悉的,那麼她們所能發揮的作用就會很小;更甚者,她們在如此生活情境下所培養出來的美德,不僅範圍狹小,泰半也是消極被動的,這使得她們沒有能力來積極作為,對於大問題的思考也不關心。總之,彌爾提醒我們,在視野及關懷點受限之後,婦女的影響力於是就會限於私人生活領域,她們關心的僅是與她們有關係的人,至於有關社會公益的事務,她們往往不會顧及,因此也不會鼓勵受她們影響的男人在這方面的表現,如此一來,婦女在現代生活中,對於公德並無正面的影響。簡而言之,彌爾在這裡要傳達的訊息是:一旦女性的教育和工作受到公平的對待,她們的見識會擴大,現代社會中的社會正義也會更加鞏固和增強。

4-11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的重點大致有二:一、教育程度不足的女性,往往分不清大是大非;二、完全依賴他人、不能獨立自主的女性無法瞭解獨立自主(self-dependence)的價值。彌爾在這裡要告訴我們的是:被困在家庭中,受教機會有限且處處仰人鼻息的女性,於人於己都沒有什麼好處!

       更具體的,彌爾告訴讀者,隨著現代社會的到來,婦女的活動也小有擴展,她們會逐漸接觸到家務以外的事物,也自然會對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ies)的走向有所影響。彌爾舉出婦女在當代歐洲社會中,介入公共道德的兩個領域,分別是反戰(aversion to war)與慈善事業(philanthropy)。彌爾基本上肯定婦女投身公益的用心,但他指出婦女在實際作法上可能會產生的弊端。以慈善事業為例,彌爾說,婦女致力於兩項工作,一是勸人採信基督教,二是佈施他人;就勸人採信基督教而言,如果是在國內為之,則可能加深彼此之間的仇恨;如果是在國外為之,則常變成是一種盲目的追求,反而輕忽了宗教目標本身以及其他有價值目標的達成。在佈施賑濟方面,彌爾指出,直接協助有需要者的立即效果,可能會與人類肯定的基本價值相牴觸。彌爾的理由大致如下:婦女直接去救助處於困厄環境的個人,並未深思到這麼做其實並非長久之計,也破壞了現代社會中個人所需的自尊(self-respect)、自助(self-help)與自制(self-control)的基礎,這種資源的浪費及對基本價值的破壞,會隨著婦女的投入而加劇擴大,終而產生不利的結果。彌爾說,由於我們給婦女的教育,情感的成分多,理智的思考太少,婦女們不太能看出這種具同情心的直接助人有什麼不對。彌爾補充說明道,並不是說只有女人才會犯這種錯誤,對熟悉公共慈善救濟的女性而言,她們也能看出直接施捨救濟的缺失,但對許多女性而言,彌爾一針見血的說,深受傳統教育的婦女怎能體會獨立自主(self-independence)的價值?她自己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別人也從未教她要自立更生,婦女的幸福就是接受別人提供的一切,她們自己既受其利,也會以為直接施捨他人是一件好事,這樣的人當然不能體會直接救助窮人的弊端。對彌爾而言,婦女之所以不能理解直接救濟會有毛病的另一個原因,是她們忘了自己其實並不自由的事實,而受她們施捨的窮人卻是自由的,在這種情況下,假如窮人不須辛勞就可獲得他們所需要的,那麼我們就不可能促使他們去努力地爭取他們需要的。換句話說,彌爾告訴我們,婦女的溫情主義,到頭來反而會毀了受接濟人追求獨立自主的意願,而獨立自主是人類社會中最可貴的價值。最後,彌爾強調,事實上,社會中的每一份子不可能受到他人完全的照顧,在社會中,我們需要有機制來促使每個人自求多福,所謂真正的施捨救濟,應該是協助那些體力尚佳者自立自強吧!

4-12

       說到這裡,彌爾做了一個小結。女性雖然處於不公平的社會,但仍然對社會大眾的想法有相當的影響,這種影響可以隨著女性接受更多的教育而加大;在另一方面,隨著女性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解放,女性對於他們所能影響的事物,就會更加熟稔;如此的效應下,我們就不難發現,女性對社會的影響不僅會是可觀的,也會是正面的。

4-13;4-14

       接下來幾段,彌爾論述的重點,在於夫妻能力的相若,將可使妻子更明智的影響丈夫向上發展,限制婦女的教育與發展,到頭來對男性沒有好處。

       彌爾首先肯定了一件事,那就是:對意志力薄弱的男人而言,妻子直接的影響和他本人關切孩子福祉這兩因素,會使得他不致誤入歧途。在肯定了妻子對丈夫會有正面的影響之後,彌爾更進一步主張,在男女平權的社會中,妻子的正面影響力只會擴大而不會減小,男女愈平權,妻子對丈夫的影響力才會穩固增強。但在這裡,彌爾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妻子對丈夫的可能影響力。他說:對心智能力較強的丈夫而言,妻子的影響力就不全然是正面的;固然,妻子在一方面可使丈夫不致趨於下流,但在另一方面,卻也可能限制丈夫的向上發展。彌爾的道理是如此的:假設妻子的心智能力低於丈夫,那麼妻子不僅就會是丈夫的負擔,而且會時時阻礙丈夫有理念、識大體的想法;一旦丈夫發覺到了一般人未見的真理,而且願意奉此真理而行,除非其賢內助是出眾的女性,可以欣賞或認同丈夫的卓見,否則,見識、心智和程度較低的妻子,對有高瞻遠矚的丈夫而言,絕對會是一種負擔。

       但是很不幸的,由於做妻子的見識和才智通常不如做丈夫的,使得丈夫在要採取非常舉動時,總要考慮做妻子的感受和立場,因而礙手礙腳,以致於無法有非凡的作為。彌爾在這裡長篇大論的敘說這道理,但很簡單的,彌爾的訊息就是:由於婦女受困於家庭,見識不夠,常常受限於所處的環境,沒有高瞻遠矚、卓爾不群的想法,也因此不能瞭解丈夫的想法和作法,若這樣的丈夫要依自己的觀點行動,總會遭到社會大眾的白眼,有所妥協退讓也是不可避免之事;但由於好丈夫可以預見自己的犧牲不僅會損及他本人,對完全依附於自己的妻子和女兒而言(為甚麼是女兒而不是兒子?彌爾認為,這是因為兒子一定會和父親站在同一陣線,所以做兒子的一定會同意和父親一起承受犧牲),這種犧牲尤其顯得嚴重,這是因為做丈夫的為理念而奮鬥,他本人可以承受一切可能的犧牲,但做妻子的即使願意連帶的做犧牲,她必然是基於對丈夫的信任,而不是為丈夫的理想;好丈夫和無私的丈夫於是在依理念行動時,總會要思考再三,深怕自己的舉動連帶的傷害了無辜的妻女,於是猶豫不前,向上提升既不太可能,於是往往流於平庸。彌爾在這裡告訴我們:若婦女的教育程度提高了,視野也因可以擔任各種重要工作而獲得了開展,那麼她們就不會成為丈夫追求卓越和不凡的絆腳石,否則的話,見識不凡、資賦異秉的男人也會受制於婚姻生活;男女平權的社會不僅對女人和一般的男人有利,對優秀的男人而言,一樣是獲益匪淺,所以傑出的男人不要怕婦女解放後會帶來動盪,男女平權其實是百利而無一害。

4-15

       男女不平等,女性在教育、就業及社會活動參與方面的受限,對社會不僅帶來直接的傷害,女性這樣的受限會使得男女的教育及性格產生鴻溝,間接的也會對婚姻生活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個問題是彌爾在這一小段裡要處理的問題。

       彌爾在一開始就指出,理想的婚姻生活是夫妻能在思想、個性及興趣上契合的生活,可是因女性受限而使男女雙方產生的鉅大差異,卻會妨礙理想婚姻生活的產生。彌爾強調,夫妻的截然不同,會讓理想婚姻生活根本就不會出現,男女之間的差異最初可能會產生異性相吸的結果,但只有夫妻的志趣相投,才可能讓婚姻長長久久,給雙方帶來幸福。彌爾有點氣憤的說,儘管男女之間的差異如此之大,但大到自私男人可以理直氣壯的把專斷權力握在手上、處處以己意為依歸的地步,那也真是太過份了!彌爾指出,當人與人之間是極端的不同,他們之間就不可能有共同的興趣和利益,發生在夫妻身上,兩人對許多事物乃至最根本的道德觀念就會有許多不同的見解。說到這裡,彌爾反問道:到了這步田地,婚姻的結合還有什麼意義?彌爾自問自答道,當做妻子的對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相當的堅持,夫妻兩貌合神離的情形就會出現,此外,在天主教國家裡,當妻子的宗教立場有了神職人員的撐腰,她們也會和丈夫產生極大的歧異。彌爾以英格蘭為例,當篤信福音教派的妻子(Evangelic wife)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男子結合時,兩人的歧異往往也會大到不可忽視的地步。可是,彌爾告訴我們,一般社會在第一時間內就不會讓做妻子的有自己的獨特想法,消除夫妻歧見的根本之計,就是讓女性腦袋空空、毫無主見,她們或者完全順從三姑六婆的看法,或者完全聽從丈夫的意見。退一步說,彌爾指出,即使做妻子的沒有自己的主見,她們和丈夫的想法與看法沒有根本的不同,但生活品味的差異,也足以影響婚姻生活的幸福。彌爾認為,兩性本有天生秉賦的不同,以教育為手段來增強雙方的差異,固然可以加強男性的氣質,但對婚姻幸福並無助益。他接著回到品味的問題上。彌爾說,假如夫妻雙方都是相當有教養的人,他們就可以容忍接納彼此不同的品味,但彌爾馬上反問道:婚姻生活中,難道男女雙方求的僅只是彼此的容忍調適嗎?他們所求的難道僅止於此?彌爾繼續論道,夫妻品味及性向的不同,假如不加節制,他們的差異必然會導致家庭生活中種種不同的期盼,由此不難想見,夫妻雙方品味的不同,會導致朋友的不同和生活內容的不同,到最後,夫妻雙方連如何養育孩子的想法都會不同。結果呢?彌爾說,雙方或者要妥協,不然做妻子的就要忍痛放棄自己的想法,但即使做妻子的一味退讓,也難保她不會私下與丈夫對抗!

4-16

       彌爾強調,我們對男女的教育不同,使得兩性在婚姻生活中很難真正心意相投,大多數男人所獲得婚姻生活的寄託,是娶一個完全沒有任何主見的女人,完全聽從丈夫的指示。不過,彌爾指出,丈夫的這點指望也不一定會成功,因為他無法保證妻子會完全的順從。彌爾說,就算真的如此,這是男性真正期待的理想婚姻嗎?丈夫所得到的充其量只是高級僕人、看護、家庭主婦罷了!如果換個角度,夫妻兩個人在戀愛之初趁著有些共同點,盡量保有自己的空間,而不是屈從於一方,雖然彼此的喜好一開始並不相同,卻常共同參與相同的事情,相互同情與同理,而發展了共同的喜好與能力,使彼此之間的品味和性格都能相互調適。彌爾認為,這種改變本來是潛移默化的,到後來會直接豐富迥然不同的個體。根據彌爾的觀察,在一般朋友之間,這種相互的學習和改變,極其平常,那麼為什麼在夫妻的相處中不能如此呢?彌爾說,如果我們能用同樣的方式來經營婚姻生活,即使是夫妻有不同的品味,那又有什麼關係?至少兩個人在更大的生活方向上可以互相扶持、相互鼓勵。彌爾告訴我們,夫妻之間如有堅固的友誼做基礎,而不是一方屈從於另一方,雙方在長久穩定的婚姻關係中,才都能從付出中得到快樂。

4-17

       在前一小段,彌爾說明夫妻之間的差異性(unlikeness)會給婚姻生活帶來相當的樂趣和益處。在這一小段,彌爾要告訴讀者,當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在教養及心智能力不如另一方時,兩者同樣的也有了差異性,但這種差異性不僅無益,反而有害,而受害的往往是教養及心智能力較高的一方,也就是做丈夫的那一方。彌爾在這裡訴求的是:不論從正的方面(對男方有利)或反的方面(不如此則對男方有害)來看,男女平權都是應該採行的。

       更具體的,彌爾說,若夫妻雙方有不同的優良品行,那麼透過彼此的模仿學習,那麼這差異不僅不會造成雙方的分歧,反而會促進雙方的整合,夫妻都可以感受到對方的價值,但若夫妻在教養及心智上有強弱之別,弱的一方不思長進,而強的一方也沒有意願來幫助弱的一方來成長,那麼這樣的情況對那強的一方反而不利。彌爾說到這裡,補充道:這種情形在比較幸福的婚姻中反而更容易出現。為什麼是這樣?彌爾告訴我們:任何的社會都會有不進則退的現象,愈是封閉穩定的社會愈是如此;即使是能力相當高強的人,當他習慣在一個小圈圈中稱王稱后時,也就正是他退步的開始。彌爾說,夫妻所建構出來的社會就正是這樣的一個社會,做丈夫的選擇了心智能力不如他的妻子,一方面他可以從妻子身上獲得相當的自我滿足,另一方面他在耳濡目染的情況下,受到妻子的影響,因此在視野見識上也逐漸的趨於末流。彌爾認為,由於夫妻所構築的婚姻生活有相當的封閉性,上述的問題隨著婚姻生活的延續也就愈趨嚴重。此外,彌爾強調,在現代生活中,男人花在家庭生活中的時間也比以前為多,根據彌爾的觀察,在以往,男人的生活世界中大部分都是其他的男人,家庭生活只佔男人生活中的一小部分,但隨著文明的發展,社會輿論愈來愈反對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也愈來愈強調夫妻彼此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男人花在家庭生活中的時間也逐漸增多。在另一方面,彌爾也告訴我們,隨著女子教育的進步,有些妻子也逐漸的可以成為丈夫心靈及知性的伴侶,但在大體上,妻子不如丈夫的地方還是很多。總之,彌爾觀察到的現象是:由於做妻子的遠不如丈夫,丈夫在家庭生活中很難從妻子處得到什麼助益,許多年輕、有潛力的男子在一結婚之後,就停止了進步,他們原本有遠大的志向,也有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但在婚後,不求長進和平庸的生活取代了婚前有理想的生活,做妻子的一旦不逼著丈夫求進步,就會成為他進步的絆腳石!彌爾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妻子不關心的事,做丈夫的也隨之不關心,接著就會完全忘卻他婚前的理想,原本敏銳的心思和充滿熱情的心靈也漸趨呆滯冷卻,到此田地,他所關心的就僅止於家庭的一己之利,幾年下來,於是變得和那些只圖物質虛榮的人沒有二樣。

4-18

       彌爾在這裡言簡意賅的說明了他心目中的理想婚姻,那就是:男女雙方都有相當的教養、想法和人生目標大體一致、彼此的關係平等、有著相當的權力和能力、各有各的優勢;也因為有著上述的條件,夫妻之間就能夠相敬如賓,在相互協持成長的路上,彼此引領對方向前邁進。彌爾說,對那些無法想像這種光景的人而言,他的理想不啻海市蜃樓。面對這種質疑,彌爾很篤定的說,理想的婚姻就如他上面所描述的一樣,不可能有其他的樣態,假如有人有別的主張,那一定就是殘留下來的野蠻思想。彌爾最後說,只有當人際關係是以公平正義為依歸,也只有在平權和大家都有教養的情況下來營造人際的互動,人類才能開展新的道德生命!

4-19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展開另外一個新的論點。在此之前,他男女平權的訴求主要是放在社會整體福祉的增進上,比如說人力資源的倍增和婚姻幸福的促成。但在這裡,彌爾的論點是放在個人身上。他說,兩性平權最值得稱道的,是能使居人口之半的女性獲得解放,女性個人的福祉因此獲得無與倫比的增進,從原來仰人鼻息的生活,搖身一變,轉而能享有理性自由的生活。更詳細一點的說,彌爾告訴我們,除了衣食之外,人性最渴望的就是自由了!當人類還處在蠻荒的階段時,他們所企求的是為所欲為的自由,但當人類發展出道德規範、也瞭解了理性的價值之後,就會明白人類自由的行使必須受到道德和理性的節制及引導,但人類的自由雖然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卻絲毫不影響人類追求自由的意願。彌爾告訴我們,在文明社會中,大家並不習慣於聽從他人的指揮或委屈自己的意志。彌爾指出,愈是文明的社會,愈是講理和看重道德規範的社會,也就愈強調個人行動的自由,但這種行動自由一則不違逆個人的義務感,再則不會違逆個人良心所認可的社會規範。

4-20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首先確立個人自由應受到重視,並說明我們會重視一己自由的爭取,但不會在乎別人的自由是否被剝奪,彌爾以此來反諷女性自由未受到正視的事實。而做為一個自由主義學者,彌爾也從心理學的立場,指出自由與權力衝突的事實。

       彌爾告訴我們,如果我們真正肯定個人獨立的價值(the worth of personal independence)是幸福的要素,那麼我們就應推己及人的看重別人的獨立自主和行動自由。可惜,彌爾說,事情往往不是如此,我們在體恤別人也渴求自由這件事上,表現得最為差勁!當我們面對其他人抱怨行動自由受到侵害、沒有辦法自行作主時,我們往往會漫不經心的問:他們實質上究竟受到什麼委屈、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別人到底在哪一方面做了對不起他們的事?彌爾說,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的回答,我們就會認為他們是在惹事生非,但若是我們自己的自由受到了侵害,沒有辦法當家作主了,我們的反應就會截然不同了!那怕是有人代我們處理了一些枝微末節的事,沒有讓我們有當家作主的空間,我們在情感上都會覺得極不舒服。彌爾繼續說明道:個人與國家之間亦復如此,在自由民主的國家中,有誰會因為國家提供較好的服務,就以個人自由來換取國家的服務?即使國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公共的事物需要由國家來處理,個人自由因此受到了限制,但若我們意識到可以決定一己的命運,那麼在情感上,我們仍然可以忍受某些限制!彌爾在此停頓了一下,然後提醒讀者:既然做為男人的我們,對自由和自主的感受那麼深刻,想必女人對這些事情也有同等強烈的感受!彌爾用堅定的口吻說,從希羅多德(Herodotus,西方歷史學之父)的時代到現在,不斷有人提醒我們,自由和自主對個人的重要,假如我們能決定自己的命運和掌控自己的事務,那麼我們的心力、智能和品行,就有機會獲得充分的發展,也能提升自我,朝向更高遠的目標前進,不管在道德、精神和人際關係之上,我們都比較能超越以往的自我!彌爾在此又再次質問讀者,如果自由和自主能帶給男人這麼大的好處,難道獨獨就不能帶給女人同樣的好處嗎?他接著問:自由和自主、乃至因落實自由和自主而帶來的自我提升、難道不是個人幸福最重要的部分嗎?彌爾要每一個男人反省自己從兒童到成年、能替自己負起責任的過程。他說,即使關愛我們的長輩,加諸於我們身上的並不是痛苦的束縛,能夠脫離他們的限制,卻會讓我們感到卸下身上的千鈞萬擔,我們會感到比以前加倍的精神、活得也更像個人樣!彌爾在這裡第三次的要讀者站在女人的立場來思考:假如男人對擺脫別人加諸於己的束縛有如此深刻的感受,何獨女人不是如此呢?再者,彌爾說,男人對自己是相當看重的,但很奇怪的是,在這方面,他們對別人就不能推己及人。彌爾推斷道,看重自己的感受伴隨著許多其他的情緒,使得男人會特別看重自己的尊嚴。但他第四度要讀者來反思,男人如此看重自己,女人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彌爾剴切的說,女性所接受的教育,往往會讓她們壓抑那些發自內心深處的自發性追求,但這種內在自然的力量,往往會以別的方式找到出口。在這裡,從小對心理學就有頻繁接觸的彌爾,以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心理能量不滅的道理」。他說,一個積極主動、心理動能很強的心靈,假如受到了限制,不能獲得自由,那麼他會去尋求權力的掌握;假如他不能掌控自己,那麼他就會以控制別人的方式來伸張自我。更詳細的說,根據彌爾的觀察:假如一個人沒有自我、完全仰人鼻息,這就會使他轉而去利用他人,把別人當作自己的工具;也就是說,當自由不可求而權力可求時,人會自然的去尋求權力,那些不能操控自己命運的人,就會以攪和別人事物的方式來表現自我,以做為失去自我的補償。在這樣的脈絡下,彌爾解釋了女人為什麼會愛美、愛華服和愛現。他說,女人的這些追求引發出許多不好的事,如奢靡和不道德的行為舉止。最後,彌爾說,追求權力與追求自由是相關聯的,一個人如果自由被剝奪得愈厲害,他也就愈渴求權力,只有在個人自由被充分尊重的社會,操控他人權力的追求才不會敗壞人心。

4-21

       在上一小段裡,彌爾主要的論點在說明:掌控一己的前途和充分發揮才能是幸福的主要來源,個人的尊嚴也建基於此;反之,就是個人不幸福的源頭;對男人和女人而言,都是如此。在這一段裡,彌爾的主要訴求點則在於:個人才能要找到發揮的舞台,否則快樂璀璨的人生就不可求。彌爾指出,不錯,對許多婦女而言,有家庭需要照顧,這也算是有發揮的舞台了!但對那些沒有家庭的婦女又如何呢?此外,有些婦女因為孩子長大、離家、死亡或獨立成家,也已沒有家庭可以照顧了,這些婦女的舞台又何在呢?彌爾在這裡以男女來做對比。他說,男性一生有個工作,退休之後,本應享清福,但因為退休之後沒有寄託,空有精力而無從發揮,於是退休之後的生活往往流於沈悶、無聊、甚至因而早死!相較之下,女性呢?彌爾說,女性終其一生貢獻給家庭,但並沒有所謂的退休,除非女兒或媳婦願意接下家務的棒子,否則他們還是要繼續操持家務,沒有什麼退休問題。彌爾指出,對於這些卸下家庭重擔和一些從沒有挑起家庭責任的婦女而言,她們唯一發洩精力的舞台,就是宗教活動和慈善事業了。但在這兩種活動之間,彌爾說,宗教活動固然可觸動人的心弦,也有許多儀式性的活動,但在行動層面,宗教活動往往只能化為慈善救濟的活動,因此,這些婦女所能發揮的地方就只剩慈善救濟的活動。但彌爾接著指出,女性固然很適合從事這類活動,但她們若要有效的來進行慈善活動或不弄巧成拙的話,那麼這些人也必須要接受相當的教育。從這樣的認知,彌爾認為,凡能做好慈善救濟工作的人,也就能勝任所有其他的政府工作。但很遺憾的,彌爾說,不管是慈善工作或兒童教育工作,女性都沒有能力來做好,而原因呢?是社會不允許女性去從事一些重要的活動和工作,她們因此也沒有機會接受相當的教育來承擔這樣的工作!面對這樣的控訴,彌爾預期一些不同情男女平權的人所可能有的反應。他說,反對男女平權的人,當面對「男女平權、女性也應有權去從事重要工作」的主張時,往往就會導引大家去想像一個相當荒謬的景象,而不是單純的來回應男女平權的論證!彌爾似乎難過的指出,當有人提出女人同樣的也有行政長才、她們的智慧也有貢獻給國家的價值,那些受限於舊思維的人,就會描繪出一幅滑稽的圖像,要大家想像一群在會客室裡二八年華的少女或三五成群的少婦,端坐在國會殿堂的情形。彌爾說,很多人用這種戲謔的態度來處理男女平權的提倡,但這些人忘了,提倡女權其實不會有如此荒謬的結果,就好像我們並不會把十幾歲的男孩選成國會議員,或讓他們擔任重要的政府職務!

       在這裡,彌爾似乎有點妥協的說,反對男女平權的人似乎過於緊張,其實,提倡女人應有同樣受教及就業機會的人,只不過是要替一些女性爭取權利,比如說,無意於婚姻生活的女人、寧願把心力放在家庭生活以外的女人、把年輕時光花在追求自己興趣上的女人、或是那些四、五十歲的寡婦及中年女子(這些人在生活中已累積了足夠的生活經驗,造就了相當的能力,只要有恰當的學習機會,也能有機會一展所長)。彌爾告訴讀者,歐洲大陸的卓越男性,不管在私人或公共事務上,都肯定優秀女性對他們有相當的助益,不僅如此,他們也認知到女性在處理公共事務時,有男性不及的優點,比如說,在鉅細靡遺的經費控制上,女性就比男性來得優秀!

       說到這裡,彌爾把話題拉回。他說,他這裡想討論的不是社會多麼需要女性在公共事務上的服務,他關切的,毋寧是女性因為教育及就業機會的受限,注定會過著沈悶和無望的生活。彌爾強調,對人類的幸福而言,最重要的莫過於能從事他們喜愛的工作。但很遺憾的,彌爾說,對大部分人而言,他們並不具有這項實現快樂人生所需的必要條件,即使有些人表面上很風光,但因為他們不能追求自己的興趣,他們的人生還是失敗的!彌爾鄭重的說,一個社會如果並不十分成熟,使得社會裡的許多人不能照自己的意思和興趣來過活,罪魁禍首也許不是那社會的本身。彌爾指出,家長的不當期望、年輕人本身經驗的不足、或是運氣不好,都可能使得很多男人終其一生無法從事己所愛的行業,手邊現有的工作也做得一塌糊塗,如果沒有這些原因,他們一定能愉快的從事他們自己喜愛的工作。彌爾指出,婦女的情形則不同,她們之所以不能從事自己有興趣的工作,是由於法律以及風俗所限制。彌爾似乎很氣憤的說,任何出自於膚色、種族、宗教、乃至國籍所造成的不公,都只是影響到部分的男人,而性別的不公,卻是影響到全部的女人,女人所能從事的重要工作相當有限,這些工作或者是男性不能從事的,或者是男性不願去接受的。彌爾指出,上述不公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折磨,很少引起同情,即使到今天,這種虛度光陰所帶來的不快樂,還很少獲得正視。彌爾最後說,對婦女而言,隨著教育程度的提升,她們在思想和能力方面的精進是可以期待的,如果社會允許她們發展的空間依舊不大,婦女精神的苦悶必將有增無減。

4-22

       彌爾的論證到了尾聲。他說,對婦女的百般限制,在第一步會使女性失去人生當中最可貴的樂趣,接著會使她們終其一生過著沈悶、無聊、不令人滿意的生活。彌爾警告讀者,面對這不完滿的世界,男性應努力學習的地方很多,但他們最應學的,是不在自然災難之外,額外添加因嫉妒和偏見而滋生的人為限制!彌爾指出,男性擔心男女平權之後會帶來不可測的結果,但這種擔心一則是不必要的,二則反而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社會所加予人的行動限制是不可免的,[1]但若這限制超過限度,那麼人類幸福的泉源就會枯竭,個人豐富生活的可能性也必將受到嚴重的影響!


[1] 這一點彌爾在On Liberty的第一章中有說明。


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三

       在上一章中,彌爾的重點放在男女的婚姻關係上,在這一章裡,彌爾主要想論述婦女的參政權。不過,他卻花了幾乎整章的篇幅,去反對「本質論」(essentialism)的主張。十九世紀的許多人認為,婦女不適合主外是由於生理、能力因素使然。彌爾不僅以歷史事實舉證女性也有治國的能力,更全面的對當時視女性天生能力遠遜於男性的論述展開反擊。仔細閱讀第三章,相信很少有人不會動容。

3-1

       彌爾一開始就顯得很有自信的說,假如有人支持他在婚姻關係中男女平權的立場,那麼這些人就一定也會以為,以往只有男性才能從事的工作和職業,也應讓女性來擔任。彌爾指出:女性之所以在職場或社會活動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主要還是一般人的刻板印象,一般人以為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是次等的角色,所以在職場和許多的社會活動中,也不應享有和男人一樣的同等待遇;此外,一般的男人也不習慣接受男女平權的觀念。假如不是如此,彌爾說,幾乎所有的人都會以為,將女性排除於重要職務和職場,是件不合乎正義要求的事。彌爾似乎有些生氣地告訴讀者,女性之所以被排除於重要工作之外,主要是有人認定女性天生就不合適擔任「那些即使是最蠢最爛的男性都可以擔任的工作」,而即使有人認為女性合適來擔任某些工作,但因為這些工作是保留給男性的,所以她們也不能來擔任。彌爾指出這兩個理由實在很難成立,要以這些理由來歧視女性,於正義的理念實在不合。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彌爾認為,過去兩百年中,一般人認定女性不宜擔任重要職場工作的理由,不再是基於女性的能力不足,而是因為基於社會的整體利益。說穿了,彌爾不高興地說,這邊的社會利益其實只是男性的利益罷了!在這裡,彌爾用類比的方式來說明他的觀點。他說,掌握政治權力的人常會持社會秩序之名,來掩飾其暴政之實,同樣的,男人往往會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來遂行其宰制女人之實。彌爾進一步指出,今天的權力掌控者往往會以口蜜腹劍的姿態出現,明明他們是欺負別人,但卻會裝作是在為受害人謀福利。彌爾說,這種情形同樣的發生在男性欺壓女性身上,明明是赤裸裸的欺壓女性,禁止女性擔任重要的職場工作或從事公共事務,但卻反而說女性的能力不足,一旦女性追求那些工作,就不會得到原屬於她們的真正幸福和成功。

       彌爾認為,若要以女性的才能不足為由,來阻絕她們擔任某些職務或從事某些工作,那麼我們所需要的論證一定要很強才夠,絕不能只是說女人平均的才幹不如男人,或可以擔任重要工作的女人人數遠少於男人。彌爾強調,若要說女人不適合擔任職場或其他重要的工作,我們一定要證明兩件事:一是根本就沒有女人適合來擔任那些工作;二是心智能力最高強的女人也不如心智平庸的男人。彌爾認為,假如有人能證明這兩件事,我們也就毋須擔心讓女人和男人來競爭,因為照上述的邏輯,女人是競爭不過男人的。可是,彌爾提醒我們,即使是對女人極端不友善的男人也很難否認,許多女人在生活中的各個層面都有傑出的表現,凡男人能做的,女人一樣可以做,而且可以做得很成功。彌爾說,替現狀辯護的人,頂多只能說,女人在很多事情上沒有辦法和男人做的一樣好,她們還未達到盡善盡美的地步。彌爾承認這一點,但他也要大家留意,在很多領域中,即使女人沒有達到盡善盡美的程度,她們的表現也委實不俗。著眼於此,彌爾質疑道:不讓女人有公平的機會和男人競爭重要的職務,難道不是對女人的一項暴虐統治嗎?難道不會對整體社會造成傷害嗎?從這裡開始,彌爾提出一連串的質疑。他問:難道大家不知道,有許多男人壟斷的重要職務如果由女人來做的話,往往可以比男人做得還要好,假如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女人也會贏過男人!反過來說,有許多原本是女人做的事,如果由男人來做的話,也會做得比較好,假如這一點不讓人覺得大驚小怪的話,為什麼女人在某些事項上表現得比男人好就會引起大家的側目?難道這兩者有什麼基本的不同嗎?難道心智能力高超的男性多到我們可以置女性的人力資源於不顧的地步嗎?難道我們有把握隨時找到恰當的男性、來填補重要職務的空缺?難道我們讓許多有能力的女性投閒置散、不是一件浪費人力的事嗎?

       熟知彌爾的人就會知道,彌爾一方面強調自由市場、個人自由和正義的重要(也就是說: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經濟;在不妨礙他人重大權益的狀況下,個人在僅涉及己的生活領域中有絕對的自由;個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應平等的受到社會的保障),另一方面卻也是效益論的支持者(即道德和政治的標準在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這兩個立場原來有其內在的緊張關係。近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在這一點上有精闢的說明。但對彌爾來說,這兩種立場是可以調和的,兩者之間並無必然的矛盾。[1]彌爾的這個觀點在這裡再度呈現了一次。他在這裡結合了正義和效益兩個理念來反對男女的不平等。彌爾認為,從正義的觀點來看,禁止女性參與重要職務的競逐,讓她們無法取得人人都想要得到的榮譽和成就,也不准她們依自己的喜好來選擇職業,是不符正義理念的做法。但這不正義不僅是對女性而言不正義,對可能因為優秀女性執行業務而獲益的人也不公平,因為優秀的女人無法提供服務,就表示我們能得到的服務是由能力較次等的人來提供,這難道與正義理念相符嗎?彌爾強調,當我們規定女性不能當醫生、律師和國會議員時,我們不僅限制了女性個人抉擇的自由,對病人、需要律師的顧客、選民乃至會因競爭而受益的人而言,也不盡公允,因為這些人的福祉都受到了損害。

3-2

       在上一小段中,彌爾廣泛地論證不應排斥女人擔任重要的職務和工作。在這一段裡,彌爾把焦點放在選舉權(suffrage)上。他認為,假如我們能成功地說服一般人同意「女人也應有選舉權」、「女人也可以擔任公職」,那麼女人可以從事其他職務,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事。

       在彌爾寫這本書時,英國的女人並沒有政治上的選舉權。針對此,彌爾認為,女人應該和男人一樣,不管在中央或地方層級上,都應有權選出議員,由他們來執行大眾委付的事項。這個權利和有權擔任公職候選人是不一樣的,前者所需的是相當基本的心智能力。彌爾強調,從政治的層面來看,假如只有部分的人能來選舉國會議員,那麼國家勢必會成為少數人掌控的寡頭政治,而從個人層次來看,能夠參與選舉,選出議員來管理眾人之事,也是每個人都應擁有的自保工具。

       彌爾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麼女人也可以擁有選舉權?彌爾的答案是:女人在關乎自己幸福的事項上—也就是婚姻—有法定的選擇權,這個選擇權的行使也是基於她們的自願,既然女人有權利來選擇一個男人來管她們,她們當然也有能力參與選舉,去選出管她們的政治人物。彌爾指出,有關選舉權的事項,一般而言都是由憲法的層級(constitutional law)來規範,這些規範自有其用意和考量,對選舉人也有限制,但不管如何,這些規定都應遵循一項基本原則,那就是女人不應受到歧視,女人和男人一樣都應有選舉權,規範選舉權的法規(如選舉人資格的規範)應該一視同仁。彌爾補充道,依照常情常理,不管是什麼階層的女人,大多數女人在政治上的立場,與同一階層的大多數男人並不會有什麼不同,若不是如此,那就一定是牽涉到女人的切身利益。但彌爾說,也就是因為女人的切身利益會受到政治所影響,所以基於公平對待原則,女人更應該擁有投票權才對!彌爾認為,這個道理應該是再淺顯不過的了,即使是在許多事項上立場與他相左的人,都應該會同意這一點!

       彌爾最後很戲謔地說:假設每個女人都會成為妻子,而每個妻子都應該是丈夫的奴隸,雖然奴隸也需要法律的保護,但既然保護奴隸的法律是由主子制訂的,那麼奴隸所能獲得的保護也不難讓我們猜到。言下之意,彌爾似乎是在說,在現行男女不平等的情況下,女人沒有選舉權似乎不值得大驚小怪!

3-3

       考慮過婦女的投票權之後,彌爾把焦點放到婦女有無能力擔任政府公職或需負相當社會責任的專業工作。彌爾很直截了當的指出,他不認為這個問題有什麼實質的意義,因為女人是否有能力擔任上述的工作,可以從她們是否成功的擔任這些工作中獲得證實。彌爾的意思大概是說:我們只要開放專業工作給婦女就可以了!假如她們有能力,她們自然地可以駕輕就熟;假如她們沒有能力,她們當然就無法取得那些專業工作,何必要多此一舉的事先考慮女人是不是有能力擔任重要的專業工作?同樣的,彌爾說,我們也不需要擔心女人有沒有能力來擔任公職。他認為:假如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會排除能力差的男人來擔任公職,這個體系當然也可以排除沒有什麼能力的女人;假如這個政治體系沒有辦法篩選有能力的人來擔任公職,那麼不管那不適任的公職人員是男性或女性,其實都不緊要。做為也是邏輯學家的彌爾,在這裡運用他的邏輯技巧來增強他的論證,他告訴我們,只要有少數的女人證明她們有擔任公職的能力,以女人能力不足為理由來禁止她們擔任公職就是站不住腳的(這可以讓我們想起,如果我們看到白色的烏鴉,我們就可以說天下烏鴉一般黑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最後,彌爾告訴我們,雖然能幹的女人也許只是少數,但這些特例卻可用來增強男女平權的主張,對女性能力的正確認知且了解女性對社會的可能貢獻,可以讓我們反對女性能力不足的論調。

3-4

       在這裡,彌爾直接闡明他的立場。他認為,男女之間心智能力的差異不是天生的,而是後天教育和環境的結果,另外,男女儘管有不同,但其天生的不同並不如一般人想像的那麼大,女性的天賦也絕不比男性差。為了支持他的論點,彌爾要讀者直接來檢視現實生活中的女性,看看她們具體展現出的能力,彌爾也要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女性,看看她們實際上做過些什麼事,從中我們就可知女性實際上擁有的能力。彌爾在這裡要我們注意一點,他指出,以往有許多的工作或職務是保留給男人的,而社會在教育婦女時,不僅沒有培養她們具備執行那些職務或工作的能力,更是刻意的不要她們具備有那些能力。在這種情況,彌爾提醒我們,用女人過去所展現的能力來支持女人能力不輸男人的觀點,實際上已是相當保守和委屈的作法了!在這一點上,彌爾清楚的點出,過去女人所沒有展現的能力和成就,不能被用來說明女人沒有那方面的能力或不能達成那特定的成就,但過去女人已具體展現的能力或成就,卻無疑的可以拿來支持女性有相當能力的論點。依循此一理路,彌爾告訴我們,雖然女性在文學、哲學、藝術和音樂上,沒有出現像荷馬、亞里斯多德、米開朗基羅和貝多芬那樣的大師,但這不表示女性沒有能力成為和他們一樣的優秀的人物。到底女性有沒有能力在這些領域中成為大師呢?彌爾說,過去的證據讓我們無法給一個確切的答案,但這個問題值得我們從心理學的角度來探討。從另一方面來說,彌爾指出,在過去人類歷史中,傑出的女性有德波拉(Deborah,《聖經・舊約・士師記》中之女英雄暨女先知)、伊莉莎白女王一世和聖女貞德,從這裡我們可以實際看出–而不是推測出–女人的能耐。據此,彌爾不解的問:為什麼現行的法律要禁止女人去擔任那些她們實際上已證明有能力擔任的工作?彌爾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因為伊莉沙白女王和當時的維多利亞女王都已經證明了是偉大的女王。他感嘆的說,假如她們兩個人不是透過繼承而得到一展身手的機會,她們根本就不可能擔負任何卑微渺小的政治責任,遑論是王位這樣重大的職務了!對比之下,彌爾反諷的指出,現行法律禁止女人去擔任她們已證明有能力擔任的工作,但卻沒有禁止女人去從事她們還未展現成就的事業,如劇本撰寫或歌劇編曲等。

3-5

     彌爾在這裡延續著上一小段的論證,他以歷史的觀點指出:很顯然的,法律禁止女人去從事的工作,卻正好是女人最擅長的。更具體的說,彌爾指出,女人在政治上一展身手的機會並不多,但她們在政治上卻有傑出的表現,可笑的是,在女性也可以參與的活動領域中,她們卻相對的沒有那麼特殊的表現。彌爾論述道,在歷史上,雖然女皇的數目顯著的低於國王,這些少數的女皇中,卻有相當的比例表現出傑出的治國才能,在她們之中,有許多人是在很險峻的情勢中登基,但在治國中表現出的堅忍、活力與睿智,與想像中傳統女性的性格截然相反。彌爾說,傑出的女王雖然數目不多,但假如我們再加上居於攝政地位的女性人數,其數目就會變得很大。

       彌爾曾在東印度公司任職,他有機會查閱印度政府的官方資料,他特別談到在印度的公國(principality)中,假如是富強康樂、人民自由的話,這些公國泰半是由女性統治。彌爾說,根據印度的制度,女性當然不能治理國家,可是在皇子年幼時,她們卻可垂簾聽政,這些女性很難有機會與家族成員以外的男性講話,她們並未受良好的教育,所讀的書也沒有教她們如何治國,可是在皇子年幼必須代為攝政時,卻必須立刻上手。彌爾認為,這證明了女性治國的「天賦」是非常驚人的。可是,彌爾有些憤怒的說:面對這樣不可否認的事實,卻有人惡意的將這事實轉化為攻擊女人的觀點;這些人狡辯道,女王之所以比國王傑出,是因為國王的背後是女人在干政,而女王的背後則是男人在輔佐,所以整個來說,女人在政治上是沒有能力的。

3-6

       面對「國王的背後是女人,女王的背後是男人」這樣的玩笑,彌爾不敢掉以輕心。彌爾說,這樣的玩笑本來不值一駁,但聽到有人開這個玩笑時竟然有些當真,似乎認為這玩笑中含有雋理,於是他不得不把這玩笑當嚴肅議題討論的出發點。就國王治理下女性干政的問題,彌爾指出:在大部分的國王統治之下,女性根本就無法取得權力;而國王寵幸女人以致穢亂朝政,雖然也是存在的事實,不過,國王寵幸小人奸臣(男人)而亂政的情形,恐怕也不少。

       彌爾指出,假如一個君主沈溺於美色,受到寵幸女人的掌控,那麼他的治理泰半會很糟,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家還能治理好的只是例外。接著,彌爾再度以史實來支持他一貫的論點。他說:從歷史來看,一些國王年幼時,自願接受女性輔佐,結果並不是步入衰亡,而是使國家強大;在法國歷史上,有兩位國王在其任內,分別由其母親或姊姊輔政,其中之一是查理八世(Charles VIII),年幼時曾循其父皇路易十一(Louis XI)的遺願,由母親輔政,另一位是查理曼大帝以來最能治國的聖路易(Saint Louis),由姊姊輔政,兩位女性的執政活力是她們同時代男性所無法比擬的;而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五世(Charles V),是十六世紀前半葉卓越的帝王,麾下有數不盡的能人志士,查理五世也是絕不因私人情感而徇私的公正君王,他卻從家族中挑選了二位女性去統治荷蘭,二位公主都表現傑出,其中一位就是哈布斯堡王朝的馬格麗特(Margaret of Austria)。

       討論了「國王政績不佳原來是女人搗蛋」的玩笑之後,彌爾接著討論這笑話的另一半:女王的背後是男人。很顯然的,「女王的背後是男人」這句話的含意與「國王的背後是女人」截然不同,因為前一句所指的是「女王之所以成功,是因為背後有男人輔佐,她們之所以成功,原來並不是她們自己的功勞」。但彌爾先指出,女王通常和國王不同,她們當政之後,往往不會依自己的喜好選用寵幸的男臣來治國,俄國的凱薩琳二世(Catherine II)算是比較驕縱的女皇,但即使她也很少任用男性的佞臣,在這樣的情況下,要說她們創造出來的政績是男人的功勞就不公道。再退一步說,彌爾指出,政績斐然的女王可能有優秀的男性輔政,但這表示女王比一般國王要來得知人善用,也表示女人比男人更有資格來擔任國家元首或輔佐的首相。為什麼女人比男人更有資格擔任首相?彌爾解釋道,因為首相所做的事,也是去找著適才適所的人來擔任國家的重要職務,既然女人有知人善任的能力,她們當然更適合來擔任首相的工作。彌爾強調,一般人認為女性比男性有更敏銳的洞察力(rapid insight),也就是這項特質,使女性比同樣能幹的男性更適合為國掄才,而這幾乎是統治者最重要的任務。除此之外,彌爾提醒我們,這些女皇也靠自己的力量才成就其偉大的功勳,她們不僅親自掌握國家重大方向,她們的察納雅言和知人善用也充分證明她們有治國的能力。

3-7

       彌爾在這裡指出,一般女性之所以被排除在許多重要職務和工作之外,純然都是偏見的結果,只要女人有機會來表現她們的才能,她們的表現一定會恰如其份。彌爾在一開始就質疑道:如果某人有能力擔任相當重要的政治職務,難道我們會以為他沒有能力擔任一些次要的職務嗎?再者,假如一國之君的王妃或姊妹在必要時能替代國君站上第一線,其他居於次等位置之人的妻子或姊妹、就難道沒有能力取代她們的丈夫或兄弟嗎?彌爾說,在統治家庭中的女人,因為地位特殊,從來就沒有人告訴她們不可以去關心政治,所以她們可以像男人一樣,隨著自己的興趣來關心或參與政治活動,其他的女人則沒有那麼大的自由。結果呢?彌爾說,在這些例子中,我們何曾看到女人的能力不如男人?彌爾告訴讀者,只要給女人機會,一定可以發現女人的能力不比男人差。

3-8

       在這一段文字裡,彌爾把他在第二章的論述又強調了一遍。他的立場是反本質論(anti-essentialism),亦即兩性能力的差異是後天環境的結果,兩性之間並沒有天生的差異。更詳細一點的說,彌爾認為,在女性飽受社會文化及人為不當束縛的狀況下,她們並沒有自然發展的機會,我們因此也沒有辦法根據她們的本能,來斷定她們能做什麼或不能做什麼,也沒有辦法來認定她們當下所表現出來的,就反映了她們天生的能力。彌爾進一步地指出,假如我們能讓女性自由的發展,讓她們擁有自由的程度與男性並無二致,而所受的限制都是合理而必需的,那麼兩性根據其天生的個性和能力所發展出來的結果,可能根本就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差異,甚至連一點差異都沒有。

       但講到這裡,心理學知識豐富的彌爾換了語調。他指出:根據史實及一般人實際的經驗,女人的長處表現在他們的實踐能力;這裡的實踐能力指的不是執行力,或勇於付諸行動的能力,而是在當下複雜的情境中,能迅速而正確的掌握情境中的事實(fact)、且能因時制宜採取行動的能力。彌爾說,也就是因為女人具有這樣特別的能力,使得她們在處理生活中的事物時,顯得特別突出。彌爾解釋道,女人具有的直觀能力(capacity of intuitive perception),並不能讓她們掌握有關自然界的科學律或有關人文世界的道德律,透過直觀也沒有辦法覺知在人類複雜生活情境中、讓人能獲取實質利益的原理原則。彌爾指出,不管是科學定律、道德律或能讓我們獲得實質利益的原理原則,都必須從經驗中慢慢、小心的累積和比較才能獲得,單憑個人的直覺並不能成其功。話雖如此,彌爾指出,女性卓越的直覺雖不能讓她們直接覺知到上述的原理原則,但卻有助於她們對那些原則的掌握,只要女人有像男人一樣好的教育訓練和知識,她們就會比一般男人更有能力來處理實務活動。

       相較之下,彌爾說,受過良好教育的男人,通常對當下事物的實情沒有周全的掌握,他們看不到事情的真相,而且他們看到的往往受限於所受的教育,他們察覺到的,是他們所受教育要他們去察覺的。彌爾指出,女人則不然,她們的直觀能力不會受到不當的拘束,在聰明才智與經驗相當的情況下,女人對當下情境的掌握會比男人來得好,也就是這種能力,使得女人在實務上較為出色。彌爾在這裡稍微補充了他所謂的「實務」。他說,這裡的實務相對的是理論,參與理論活動時,所需的是抽象思考能力,理論活動的目的則是發現事物的一般性原理原則,相較之下,在實務活動中需要不同的能力,這種能力能使當事人在不同的情境中應用不同的原理原則,而女人顯然在處理實務時有較佳的能力!

       說到這裡,彌爾也警覺到他前述的說法,可能會引起別人誤解他一面倒地偏向女性。於是他補充說明道,假如實務活動要進行得合理圓滿,參與者也需掌握一些基本的原理原則,因此女人敏捷快速的洞察能力反而會讓她們草率的誤判局勢。但彌爾還是替女人說話,女性雖然有上述的毛病,但隨著更進一步的觀察,她們也隨時準備修正以前的誤判。仍然是站在女性的立場,彌爾告訴讀者,若女性要能改正她們輕率下不正確判斷的毛病,她們一定要能有機會接受教育,因為教育所提供的豐富知識可以協助她們改正這毛病。在這小段的最後,彌爾忍不住將一般女人和聰明但靠自我進修的男人(clever self-educated man)視為同類。彌爾指出,他們相同之處,在於可以看透一些受過教育的男人看不到的東西,但因為他們的知識不足,在下判斷時,就比較容易犯錯。

3-9

     這一小段延續上一小段的話題,即女人擁有特殊的心智能力。彌爾說,女人的洞察力可使她們貼近現實、掌握當下實情,這種心智能力實在是雙面之刃,一方面會導致輕率的誤判,但另一方面卻有其積極的作用。什麼積極的作用?彌爾的說法是這樣的:思辯性心靈(speculative minds)在運轉時,其最大的缺失在於對客觀實情的疏忽,也就是這樣的缺失,從事理論思考建構的人,往往會對與理論相左的客觀事實視而不見,更嚴重的是,他們會忘記理論建構的目的,因而他們所思考的內容及結果會流於玄虛空幻或單純的文字遊戲;在這種情況下,假如有位心智能力卓絕的女性,來幫助從事理論建構的男性,那麼這男性的心思就不會脫離現實。彌爾說,女人即使在從事抽象思考時,也不會如脫韁野馬,她們心思處理的是個別具體的事物(individuals)而不是抽象的集體事物(things in groups),她們的興趣在於人當下的感受,而這種傾向,會使得她們優先考量事情的實務面及人實際上所受到的影響。彌爾強調,由於女性心智的特性,使得她們對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玄思冥想不抱任何興趣。彌爾最後告訴讀者,男女不同的心智運作習慣其實是互補的,女人的思維方式和結果可以補足男人的不足,讓男人的思維不致脫離現實,而男人的思考可以讓女人的思考變得周全、有廣度。但說到思考的深度,彌爾忍不住說,女人和男人比起來絕不差。

3-10

       承接上一小段的論點。彌爾指出,女性的特殊心智不僅有助於理論玄思的運作,更有助於理論玄思化為實際的作為,而之所以如此的道理已在前一小段中做了敘述。「反應敏捷」(quickness of apprehension)是彌爾認定優秀女性的第二項特徵。彌爾告訴我們,這項特質是具有實踐能力的幹才所必備的條件。他接著以比較的方式來說明這一點。他說,在理論玄思的建構中,並不需要敏捷的反應,但在實踐行動中,這項特質卻不可或缺。更具體的,彌爾指出,單純的思考工作者(thinker)盡可以悠哉游哉的慢慢斟酌構思,也可以有充分時間來蒐集所需的素材,他不怕機會稍縱即逝,也沒有必要在最短時間內建構出什麼系統性的結果。雖然如此,彌爾語帶保留的說,在系統性思維建構的過程中,思考者的聰敏也有相當的助益,比如說,從不足的資料中來完成最佳的結論,或從已知的事實基礎上建立暫時性的假設以做進一步的探究,所需要的都是聰敏;話說回來,這項特質雖然有助於系統性思維的建構,但卻不是成為系統性思考工作者的基本條件。彌爾以為,理論建構者不需有敏捷快速的反應能力,他盡可以用慢工出細活的態度來做事,他需要的是耐心,以便讓那有缺陷的系統漸趨完美或讓粗略的假設能夠成為公理(theorem)。相較之下,彌爾說,對那些要處理現實事務或單一事件的人而言,由於現實生活中的事情變化多端、不易捉摸,他們最需要的本事就是敏捷反應,這項心理特質的重要性僅次於思考能力的本身。彌爾強調,沒有能力即時針對事情反應的人,可以說是沒有能力的人,因為能力不能及時派上用場似乎就等於沒有,這種人也許適合來做批判的工作,但卻絕不適合來從事實務的工作。在相較之下,彌爾主張,女人在敏捷的反應能力上要優於男人。

       總之,彌爾在此要糾正一般人對女性的刻板印象,一般人認為女性較情緒化,無法理性思考,易感情用事。正好相反,彌爾指出,女性特質反而是男性趕不上的。

3-11

       一般人認為,「神經過敏」(nervous susceptibility)是女性特有的行為反應,這種特質使得她們不堪大用、只能勝任家管工作。彌爾在這一段的文字中,花了許多篇幅來反駁這種見解。

       在一開始,彌爾說明一般人的偏見。一般人以為女人的神經過敏,使得她們心神不寧、變化無常、情緒不穩、抗壓性不足、既無法穩定的展現她們的能力,也無法正確地瞭解她們有什麼能力;也就是這樣的心理特質和表現,所以一般人認為女人不堪擔任比較高階而正式的工作。彌爾對這一般人的成見頗不以為然。他指出,女人之所以有上述的行為表徵,主要是因為她們的精力沒有用對地方,假如用對地方,就不至於有那種種的表現。再者,彌爾說,女人的行為表現,往往也是有意無意之間教化出來的結果,他以「歇斯底里」和「暈眩」為例來說明這一點。彌爾指出,長期以來,大家一直認為女人容易有歇斯底里和暈眩的毛病,但說來奇怪,這兩種行為表現不流行之後,女人就不再有這兩種反應了!彌爾進一步指出:假如女人–尤其是上流社會的女人–像是在溫室中長大的花朵,沒有經過風吹日曬和雨淋的磨練,長期下來,她們自然變得體力虛弱,無力應付來自四面八方的挑戰,也當然無能承擔需要精力和毅力的工作;但若女人從小就要負擔自己的生計,除非她們從小工作的環境極度惡劣,讓他們變得荏弱不堪,否則她們不會有那些上流社會女人才會有的表現。更仔細一點的說,彌爾指出,假如女人從小就和她們的兄弟一樣,接受健全的體能教育,享有相同的行動自由,長大之後,也能有恰當的活動空間、清新的空氣和適當的運動,女人就絕不會有什麼神經過敏的表現,也當然會有能力來從事較嚴肅和正式的工作。

       更進一步說,彌爾承認,在一定比率中,不管男女,在先天體質上都有可能具有神經質(nervous sensibility)的特性,而這特性往往會影響到整個人的行為和反應。彌爾在這裡強烈的質疑,在神經質的確可能是先天遺傳的認定下,女人也許比男人更容易遺傳到這項特質,但就算這是事實,為什麼神經質的男性可以去從事傳統上所有男人可以做的事,而神經質的女人就不可以去做那些神經質男人可以做的事?這顯然是歧視女性!

       彌爾繼續增強他的立論。他說,在某些活動當中,神經過於敏感的確會誤事,但在許多其他活動中,這種敏感反而有助於活動的成果。彌爾甚至告訴我們,在許許多多的人類活動中(不管神經敏銳是不是會礙事),最成功傑出的表現,往往是由那神經最敏銳的人完成的。為什麼會如此?嫻熟心理學的彌爾是做這樣解釋的:神經比較敏銳的人在外在環境刺激下,其興奮程度遠高於常人,其能量大舉釋放之下,他們往往能超越往昔,做出平常做不到的事;在正常情況下,只要這種人的身體不至於孱弱,通常可憑藉高昂的精神,專一致志的完成一般人無法完成的事項。彌爾指出,神經敏銳的人精力充沛,往往可以讓他們持久的從事讓他們興奮的事,好的賽馬跑到力竭而死,憑藉的也就是這股元氣。同樣的,彌爾說,女人和男人相較之下,神經比較敏銳,這種特質不僅會使女人在緊急時表現出高貴穩定的行為,在身心遭到折磨下,也往往能咬牙緊撐。

       彌爾接著指出,神經敏感的人也許不適合擔任內閣閣員或法官,但他們卻很適合做某些領導的工作,如演說家、傳教工作或改良社會的宣揚工作。彌爾認為,假如我們因為神經過敏的人比較容易興奮,就以為他們常常會處在興奮的狀態,那我們就錯了!彌爾強調,真正的關鍵是訓練,假如訓練得宜,比較容易興奮的人反而可以利用他們比較強烈的感受性(feeling),來做自我節制的工作(self-control),但重點是這樣的人需要接受陶冶才行。在彌爾的思想中,人性本然的衝動或欲望並不是什麼壞的東西,這些東西之所以不好,是因為我們沒有恰當的導引,一旦有恰當的導引,人性本然的衝動和情緒反而是自我節制的助力,而不是阻力。類似的觀點,我們可以在彌爾的《自由論》第三章中發現。總之,彌爾指出,從人類歷史及我們的經驗中可以得知,個性愈是強烈的人,他們的義務感往往也相對的強烈。彌爾以法官的工作來做例證。他說,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在心理上可能會有偏向於特定一方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假如要能做出公平的判決,這法官非得要有格外強烈的正義感才可以,而這強烈的正義感與心理上的偏私情緒,在源頭上都是同樣的一個。彌爾告訴我們:能讓我們跳出日常平庸個性的心理動能,往往可以影響我們的個性;在非常狀況下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及心理動能,可以讓我們回頭過來觀照我們平常時的表現;非凡的表現固然不可能長期的持續,但這種表現卻可以用來調整我們原來平庸的個性。

       在以個人表現當作說明的重點之後,彌爾更進一步地用整個民族的表現來支持他的主張。他說,熱情洋溢、情緒容易起伏的民族,在各方面的表現也不比情緒穩定的民族來得差!他以法國人和義大利人做說明。他說,這兩種人和條頓民族(日耳曼人)比起來,情緒比較不穩定、容易興奮,和英格蘭人比起來,日常生活中的情感活動比較醒目,也比較情緒用事,但縱然如此,法國人和義大利人在科學、公共事務、司法乃至軍事上的表現,和其他民族比起來並不遜色!近代的例子還不夠,彌爾又以古希臘人當作例子來延伸他的論點。他說,在人類歷史上,古希臘人算是容易興奮、情緒起伏較大的民族,但希臘人的成就非凡,在哪一個領域中他們沒有卓越的建樹?羅馬人呢?彌爾指出,在骨子裡,羅馬人的民族性屬於南方民族,和希臘人差不多,但透過像斯巴達式的訓練,羅馬人卻也展現出剛烈的民族性。在彌爾看來,羅馬人之所以能表現出與希臘民族截然不同的民族風格,正是因為羅馬人具有強烈且波動很大的熱情。除了羅馬人的例子外,彌爾還用愛爾蘭的塞爾提人(the Irish Celts)當作另一個例證,來說明情感豐富、容易興奮的民族,只要所處環境不要太過惡劣,總也會有傑出的表現。

       總之,彌爾告訴我們,在不同民族性的對比之下,我們可以發現某些民族固然情緒波動的幅度較大、情感較豐富,但這並不會影響他們在各方面的表現。同理可證,彌爾說,女人固然在情緒的控制及表達上,不如男人那麼穩定,但這不表示她們就不能去擔任某些工作或從事某些活動。彌爾相信,只要透過恰當的教育和陶冶,來調節女人情感容易波動的特性,女人的表現一樣會很傑出。

3-12

       話題再回到男女問題上。彌爾說,讓我們先認定女人的心思比較不專注,也比較不能專一致志的在單一事項上努力,而是會同時的將精力散注在許多不同的事項上,女人的這項特質,也許可用來解釋為什麼她們在許多方面的成就(尤其是在須全心全力投入的事項上)不如男人。但彌爾在這裡提醒我們,男人能在單一事項上投入的本事,所造就的僅僅是單方面的卓越,而不是全面的卓越,尤其不是日常生活中含有實踐價值的卓越。不僅如此,彌爾還說,男人能夠長期專注在某一特定事項上的本事,就心靈的運作來看,算不算是一件好事還有待商榷呢!這種特性對抽象思考和理論建構來說也未必有利。彌爾強調,專心致志的習慣是利弊參半的事,這種習慣固然可以在某些事項上帶來好處,但它的優點可能也會同時帶來一些缺點,反而不利於其他目標的達成。彌爾特別強調,即使在抽象思考的活動上,全心全力、不受阻礙的專注在某一問題上的思考,可能也不如在思考過一陣之後,停頓一下,再回到主題的效果。根據彌爾的觀察,不僅在抽象思考上是如此,專一習慣在日常生活中的實務活動上,可能也不管用,因為在實務活動中,我們可能同時要處理幾件事,而女人不會專注在任何單一事項上的特性,反而有利於她們處理實務活動。彌爾繼續說道,女人的這種特性也許是天生的,但更確定的是,這種特性是後天訓練和教育的結果,因為在女人的生活中,她們時時刻刻處理的都是多樣繁瑣的事務,現實的生活不讓她們有時間在特定事項上長時間思考,即使需較長時間的思考,她們也只能東挪西借的找時間。最後,彌爾指出女人和男人另外一點不同處,那就是:女人要處理的事雖然是小事,但她們的心思永遠忙碌,不會歇息;不像男人,男人在不忙的時候,腦袋經常空白;由於女人處理的是日常生活事務,所以她們永遠都會有事來處理。

3-13

       這一小段的重點放在生理學的證據。彌爾告訴我們,從解剖學的角度而言,男性心智能力並不高於女性。

       在一開始,彌爾處理了一般人的看法,那就是:因為男人的腦容量大於女性,所以男人的心智能力要高於女人。這是一個從解剖學上來支持男優於女的論點。面對這個觀點,彌爾首先質疑這個觀點所依的解剖學證據是否實在。他指出,「女人的腦容量比男人小」並不是確定的事。彌爾說,假如男人的腦容量大於女人是因為男人的體型大於女人的關係,那麼這個推論將會有荒謬的結果。因為,彌爾說,我們可以依體型為準繼續推論道:高大男人的智能一定會高於瘦小男人,大象或鯨魚的智力也會高於人類。在上述推論顯然荒謬的認知下,彌爾指出:根據解剖學家的看法,人與人之間的腦容量差異其實不大,不像體型或頭部大小的差異性;我們也無法從這些東西中某一樣的大小來推斷其餘兩者的大小,因此有些女人的腦容量會和男人一樣大,也並不足為奇。彌爾在這裡引述維確(R. Virchow,1821- 1902;普魯士病理學家與政治人物)在1857年的專著,他指出,維確測了許多人的腦容量,但發現腦容量最大的竟是一位女性。接著,彌爾告訴讀者,腦容量和智力兩者之間究竟有著什麼樣的關係,我們到今天為止還不十分確定,但兩者之間有關係則應是不容置疑的事。

       在這個問題上,彌爾繼續地深入討論。他說,我們思考和情感的原動力當然來自於我們的腦,如果要說腦容量和腦的功能完全沒有關係,或比較大的機體不會產生比較大的功率,顯然的會是一件違反常情常理的事,但假如說腦的作用完全是視腦的大小而定,則也同樣荒謬。彌爾說,在複雜細膩如腦的運作上,決定其效果的不僅是腦的容量,也是腦的品質,而我們如何能夠檢驗腦品質的良窳呢?彌爾的建議是:這要看腦的運作是否能產生精細優良的心智成果。基於此,彌爾說,女人的腦品質似乎比男人來得高明。

       在這裡,彌爾警覺到要判斷腦品質的優劣,委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但從生理學的角度來看,一個器官運作的效能不僅繫諸於它的大小,也端賴於它活動的狀況。在這一點上,彌爾指出,腦部活動的功能成效,部分決定於腦的大小,但部分決定於血液循環的狀況。他告訴我們的約略是如此:在男人腦容量比較大的假定下,我們不妨可推定腦容量較大的人,腦部的血液循環需時較長,一旦全力運作,比較耐勞持久,也比較專一,相較之下,女人的腦容量較小,較容易疲倦,但在血液循環的活動上需時較短,腦部活動也因此會較靈活;基於此,我們於是可以明瞭為什麼男人的思考比較慢條斯理,而女人的思考及感受相對的快速與敏銳;也因為男人的腦容量大但血液循環慢的原因,男人一旦專注於某一事項上,他們的腦固然可以承擔相對多的工作,也較容易專注,但相隨的則是不易變通,在面對多變的情境,全心全力的投入單一事項,反而讓男人不易變換大腦運作的模式;對比之下,女人雖然比較容易分心,也比較容易疲勞,以致於讓她們在某些需全心投入的活動表現上不如男人,但也因為她們精力比較容易恢復,不容易陷於單一事項的泥淖,所以女人在需要機靈反應的事項上,會比男人來的高明。

       說到這裡,彌爾語氣一變的提醒讀者,上述男女差異的說明,都只是科學上的假設而已,提供的僅是大家可以探索的方向。彌爾認為,一般人心目中的男女有別,其實是貶抑了女性的能力。彌爾藉著凸顯女性快速思考的實踐能力,用意在於嘲諷一般人貶抑女性的看法,倒不是彌爾持本質主義的立場。相反地,彌爾在本段最後指出,任何人都無法絕對的說兩性在天生的心理能力上是否有差別,更別說是在哪些具體的能力上有差別了(第二章已充分表達此一立場)!

       最後,彌爾說,假如我們不在人類個性形成的研究上下功夫,或假如主流的知識領域繼續忽視影響個性形成的外在因素(即教育、社會或文化的因素),那麼我們在男女差異上的認識,都不會有全盤深刻的掌握。

3-14

       彌爾在這一小段中,仍然針對「本質論」窮追猛打。他以各國對女性不同的刻板印象為例,來說明男女在本質上有差異的看法站不住腳。

       在一開始,彌爾指出,在每一個不同的國家中,由於不同的社會風俗及想法,對女人的角色期望並不同,女人能成長的空間也因此有異,伴隨這現象的,是不同國家對女人的天性有不同的刻板印象,這些刻板印象往往只是生活經驗中所累積出來的東西,沒有什麼哲學或嚴謹分析的基礎,其荒謬的程度也不難得知。在概略說明了不同國家對女人的天性有不同的認定後,彌爾開始用具體的例證來支持他的看法。彌爾指出,印度人就以為女人比較容易耽於淫逸,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印度文學作品中、常描述女人因耽於逸樂而受到虐待看出來。此外,彌爾還告訴讀者:英格蘭的男人認為女人天生冷漠,法國人則以為女人天性善變;英國人認為女性要比男性來的忠貞堅毅(constant),英國人因此認定女人若不能表現出忠貞堅毅的美德,就是件可恥的事;法國人因為認定女人善變,所以不那麼看重女人忠貞堅毅的美德;比較起來,一般人也認為英國女人天生就比較容易接受主流意見。

       彌爾之所以提出當時英國人對女性的認知,主要是要來挑戰這些刻板印象。以他對英國人的瞭解,他認為英國人囿於特殊的生活經驗,最沒有資格來斷定女人的天性。也還不僅如此,彌爾認為英國人沒有資格來論斷男人的天性和人類的本性。為什麼彌爾有這麼看似相當激烈的論調?主要是因為彌爾認為英國社會「文勝於質」,人的本性展現已被壓抑到最稀薄的程度。更具體的說,彌爾認為,和其他文明人相較之下,英國人離「自然狀態」最為遙遠,如此的狀態利弊參半。在彌爾看來,英國人的文明程度較高,社會文化對英國人的束縛也最深,凡與文明相牴觸的東西,都會遭到無情地壓抑。彌爾再度從比較的觀點來闡述他的立場。他說:和別的文明人相較之下,英國人不僅是依據文明的規範來行動,他們的感情也是本諸於社會規範而生;在其他國家裡,社會規範的力道雖會比人的天性來得強,但人的本性並沒有消失殆盡,始終就潛藏於各種社會規範及文明的要求之下;但在英國,文明的規範已完全取代了人的自然本性,英國人本然的喜好厭惡根本就煙消雲散、完全以社會規範為依歸了!前面提過,彌爾認為英國人如此的作為,不見得全然是好,也不見得全然是壞,但英國人如此的受到文明制約,卻讓他們根本就無法從自己的經驗出發,來判斷本然人性的走向。英國人固然沒有什麼資格來論斷人性傾向的問題,法國人似乎也不見得高明。根據彌爾的觀察,法國人在對人性的認知上犯了另外一種錯誤。他再次比較英法之間的差異。彌爾說:在人性的論斷上,英國人是不瞭解人性,但法國人則對人性充滿了偏見;英國人之所以不瞭解人性,是因為他們沒有機會去觀察,法國人則以為他們掌握了人性,但他們掌握到的是扭曲複雜的人性,所以頗多謬誤。

       在最後,彌爾的總結是:社會文明的發展讓我們對人性的觀察掌握不到要領;在像英國這樣的文明國家中,人的本然之性已然枯槁,即使我們想要觀察,這研究觀察的對象所剩也已不多;而在像法國這樣的文明國家中,人性已遭到相當的扭曲,我們所能觀察到的人性再也不是本然的天性,而是經過人為加工過的人性!

3-15

       在經過前面一番論述之後,彌爾在這裡稍微喘了一口氣,澄清了幾個觀點。第一,男女之間心理特質的不同究竟是先天的或後天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迄今沒有明確的答案;第二,我們實在也不能確認男女之間在心理能力上有先天的差異;第三,假定導致男女心理能力產生差異的人為因素全都消除掉,我們也很難確認男女本然的心理狀態。既然我們無從瞭解男女在心理能力上是否真的有先天上的差異,是不是就表示我們毋須在這問題上下功夫了呢?彌爾說,倒也不是如此。他認為,雖然在這問題上,我們不能得著確切的答案,但我們還是可以循著一些方法來揣測,以便得到一些可能的答案。那要怎麼來揣測呢?彌爾說,我們可以從男女表現迥異的地方入手,先去探究是什麼外在因素導致男女在心理能力上的差異。稍微深入一點的說,彌爾認為,不考慮人所處的環境,而想直接探索人的本然天性是不可能的!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同時考慮人實然存在的狀況(what he is)及探索人長久以來所處的情境(what his circumstances have been),然後才來研判兩者之間是否有互相影響的可能。

3-16

       在上述的認知下,彌爾要我們注意,除了女性在體能上遠遜於男性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外,女人在哲學、科學和藝術上很顯然的也沒有第一流的表現,在這些方面,男人的表現似乎要比女人出色許多。彌爾問:排除「女人先天就不足以在這些領域中有傑出表現」的假定,我們可以找到什麼理由來解釋這個事實?

3-17

       彌爾再次回到歷史中搬救兵。他說,我們所能掌握到的證據,並不足以讓我們來說女人在哲學、科學及藝術上,沒有傑出的表現!因為女人在這三個領域中,可以嶄露頭角的時間還不到三個世代(一百年)呢!彌爾接著指出,一直到今天,只有在英格蘭和法國的女人,才有比較多的機會在這些領域中小試身手。在這個情況下,彌爾似乎要求讀者摸著良心來想想:在只有一小部份女人(也就是那些有錢、有閒及有品味的女人)有餘裕來從事哲學、科學及藝術活動的情況下,在這麼一小群人當中,假如我們期望有天份的那些人能在短時間內就有超凡的表現,我們的期許不是顯得太不厚道了嗎?在替女人說了公道話之後,彌爾接著說,縱然女人在哲學、科學及藝術活動三個領域中還沒有什麼特殊的表現,但在文學領域中,由於女人有較長的時間及機會來參與文學活動,她們的表現就不可以小覷了!彌爾要大家回顧早期西方的歷史,回顧之下,就不難發現,在少數有機會追求文學成就的女人中,就有相當的比例大放異彩。彌爾在這裡舉了三位傑出女性。其一是公元前六百年左右的古希臘詩人莎孚(Sappho);其二為據說是古希臘詩人平德爾(Pindar;約522 B.C.)的老師的馬蒂斯(Myrtis);其三是從平德爾手中搶走了五次詩歌獎項的科林娜(Corinna)。此外,彌爾也指出女人在哲學上亦曾有不錯的成績,西元前五世紀的阿絲帕西亞(Aspasia)雖然沒有留下哲學著作,但史實記載蘇格拉底曾經向她請益,且自承受益頗多。

3-18

       澄清了「女人沒有能力在科學、哲學及藝術上大放異彩」的誤解,彌爾接著處理另外一項看起來女性遠不及男性的地方,那就是在原創力(originality)上,女性似乎不如男性。

       彌爾說,假如我們就文學和藝術兩個領域來看,當代女性的表現和男性一比之下,很明顯的在原創性方面有所不足。彌爾怕讀者誤解他的話,於是進一步解釋道,他並不是說女性完全沒有原創性,因為所有花過心思、而又有一些價值的東西,原來都有它相當的原創性,這些東西是心靈原創的成果,而不是模仿抄襲出來的作品。從這樣對「原創性」的界定來看,彌爾認為,在女人的著作中,到處可以看到獨屬她們、而又匠心獨運的鑿痕。但即使如此,整體來看,彌爾指出,女人在引領新思潮的風騷或建構嶄新藝術概念上,的確沒有開疆闢土、自立門派的傲人成就,她們的著作泰半是在既有基礎上發展而來,所以與既有形式也不至於有太大的不同。基於此,彌爾說,女人在這一方面的確不如男人,但在其他方面,女人則毫不遜色。他以具體的歷史證據來支持他的想法。他說,在小說家中,女性小說家在作品的情節安排及文字洗鍊上有特殊的表現,比如說,斯塔爾夫人(Madame de Staël,1766-1817;法國人)的文字流暢、桑德夫人(Madame Sand,1804-1876;法國人)的藝術風範,就不是男性小說家所能企及的。彌爾認為,這兩位傑出女性帶給讀者的感受,就好像海頓和莫札特的交響樂帶給聽眾的享受一樣,但若論及能大開大闔的原創性,女性顯然的不如男性。什麼理由造成這種現象?這是彌爾在下兩小段要處理的問題。

3-19

       為什麼女性在哲學、藝術、科學和文學的表現上沒有開疆闢土的原創性成就?彌爾認為這跟女性的天分並沒有什麼關係,而是後天文化及社會影響的結果。在這一段裡,彌爾再度以歷史的例證來支撐這觀點。

       彌爾先要我們就整個人類文明發展的過程來思考。他說,在人類文明的初期,由於知識沒有足夠的累積,人類只能憑藉天生的智力來面對與解決問題,在這段時期,女人並沒有投身於真理探索與知識累積的工作。西元四世紀的希臘女性哲學家海佩希亞(Hypatia),有相當卓越的哲學成就,可惜因宗教迫害而死。自此以後到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之間,彌爾指出,十二世紀法國天才洋溢的賀蘿莎(Heloisa; Héloïse,哲學家Peter Abelard的學生暨愛人)應該是最有可能在知識領域中做出驚天動地大事業的女性,可惜她命運多舛,不然她對人類的貢獻絕對很大。

       彌爾說,但在文明逐步成熟之後,從事嚴肅知識探索工作的女性,就再也很難展現她們的原創性了!為什麼是如此?彌爾的解釋是這樣的:在文明進展過程中,到了一定階段,單只憑藉天分就能發展的思想會趨於飽和,假如任何人還要有創新性的貢獻,他(她)勢必要以前人的成就為基礎,除非他(她)能嫻熟掌握前人所累積下來的成果,否則要有什麼原創性的成就幾乎是不太可能。彌爾在這裡援引當時英國一位學者摩里斯(F. D. Maurice,1805-1872)的看法,摩里斯在評論當時社會時,就指出最有原創性的思想家,往往是在那特定領域中最能掌握前輩思想家作品的人,而今而後能有原創性思考的人大概也脫離不了這種模式。彌爾以比喻的方式說道,就像蓋萬丈高樓一樣,在樓高到一定程度時,建築的人就須在既有基礎上往上蓋,不如此,無法成就樓的高。到這裡,彌爾問讀者,原創性的作品既要以前人作品為基礎,想要有原創性作品的人因此需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或訓練。彌爾要我們不妨問自己,有多少女人有機會接受好的教育或訓練呢?在彌爾的時代,已經有些女性學者展露了頭角,比如說在數學及經濟學領域,有些傑出女性的成就遠遠在同領域男性學者之上,雖然並沒有到自立門派的地步,但彌爾問我們,我們能逕自認定她們的天賦要比男人差嗎?彌爾不平的說,批評沒有偉大的女性史學家或語言學家並不公平,因為女性根本就沒有機會去研習那些相關的基礎知識或語言。

       總之,彌爾要表達的是:文明發展到某個階段後,原創性必須建立在已有的基礎之上,當女性在各種領域中與男性一樣、已具備了相當的準備之後,我們再去批評女性的作品沒有原創性也不遲!

3-20

       這是很有趣的一小段,彌爾用自己的親身經驗來說服讀者:女人是有原創性的,只不過她們的原創性常需借用先生的作品才能面世,以致使人誤以為她們原創性不足。

       彌爾要讀者認知到一個事實,有些人在特定議題上並不博學、也沒有掌握到前人所累積下來的成果,可是這些人有一種異於常人的直覺,可以讓他們嗅出一般人察覺不到的東西,只要在這特定議題上有相當歷練的人將這東西加以適當處理裁剪,給予這些東西學術的包裝,改頭換面後的這些東西,對我們知識的增進就會大有貢獻。彌爾提出這一點,用意是要指出,即使女人沒有機會以完全屬於自己的作品展現原創性,她們其實是有原創性的人,因為她們在許多事項上有獨特的直覺洞察力,但很可惜的,由於她們沒有適當的配偶或朋友將她們的原創觀點整理呈現出來,使得這些充滿洞見的直覺付諸流水。彌爾惋惜的說,即使這些洞見能夠呈現在世人的眼前,大家也不知道這些東西的原作者,因為這些東西往往會以丈夫的名義發表。彌爾似乎提高了聲調來質疑:有許多大家以為具有原創性的男性作家,我們怎麼知道他們作品創意的源頭不是來自女性的啟發協助?而他們只是將這些洞見加以組織重整然後出版而已?彌爾以他自己的親身經驗來佐證這一點,他認為他的作品有許多就來自於他太太(也就是Mrs. Taylor)的啟發和協助。[2]

3-21

       在這裡,彌爾又替女人之所以沒有表現出原創性找到另外一個理由。這理由很簡單,在歷史的因緣際會中,男人走在前頭,光芒給他們拿走了,女人要頭角崢嶸,需要長時間的努力,並不是她們沒有原創力。

       彌爾再次強調,在文學藝術的發展中,模仿是很平常的,我們不能據此就認為女性的作品沒有原創力。彌爾說,羅馬人的文學沒有原創性,是因為希臘人走在前頭,文藝復興時代義大利偉大的畫家拉菲爾(Raffaelle;Raphael),早期的作品與他老師的作品相較,根本沒什麼區分,莫札特早期的作品,也未見得有特殊的原創性。

       彌爾指出,一個有天分的創作者,需要有多年的涵泳才能成其功,要陶成許多成功的創作者,則需幾代的功夫才能見其效。彌爾以為,假如女性作家要突顯出她們不同於男性作家的風格,而這不同處又要是完全立基於女性特有的天賦,那麼她們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脫離男性作家的影響。但彌爾不認為男女在本質上有任何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女性作家的作品有她們的個人色彩,但整體來說,她們還擺脫不掉男性前輩的影響。彌爾認為,假如我們要期待女性作家能充分的展現她們的個性,並進而彰顯她們的原創力,那麼我們非得給她們幾個世代的時間才成!

3-22

       話題在這裡漸次的轉移到藝術上,彌爾的基調沒有改變。不是女人的能力不足,是社會文化的因素讓她們沒有傑出的表現。

在藝術的領域裡,彌爾指出,許多女性有機會接受藝術方面的陶冶,在上層階級中,音樂和繪畫是女子教育中重要的教育內容,所以女性學習藝術是受到鼓勵的,那麼為什麼在藝術領域中,女性的成就仍然遜於男性?面對這樣的質疑,彌爾從「女性是以業餘休閒的態度、而男性是以專業的精神來從事藝術活動」為理由,來替女人解套。稍微詳細一點的說,彌爾指出,受過教育的女性雖然都有藝術的薰陶,但她們通常不以此維生,相較於男性,女性藝術家僅僅具有業餘的身分。彌爾以音樂為例。他指出,女性學習音樂,很少學習作曲,大多數女性都僅止於演奏,在音樂領域中,只有在作曲部分,男性的表現才優於女性。在表演藝術方面,彌爾說,許多女性是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的專注態度投入,她們的表現就毫不遜於男性演員。所以,彌爾認為,不能泛泛的說女性藝術能力遜於男性,如果硬要比較,應該比較業餘男性工作者與女性的成就。而彌爾也發現,有愈來愈多的女性把繪畫當作職業,女畫家也展現了多樣繪畫的才能。

彌爾說到這裡,又回到歷史。他告訴我們,從藝術史的眼光來看,男性畫家在最近幾世紀的表現,與古典畫家比起來,談不上有什麼超出前人的地方,若要期許現代畫家能跳離以往的窠臼,還要好長一段的時間呢!彌爾指出,古典的畫家之所以比現代畫家要優秀,主要原因是古典畫家的出身,他們原來就是心智能力非常傑出的人,也享有相當高的社會地位。彌爾以十四、五世紀的義大利為例。他指出:當時義大利畫家是他們那時代最有教養、受過最好薰陶、也最傑出的人物,不僅才藝雙全,還享有相當的權柄,其地位相當於古希臘時代的菁英;在另一方面,美術活動在當時社會有非常高的評價,表現傑出的人可以享有優渥的待遇,可以與王公大臣或統治者為伍。彌爾把眼光拉回到當時的十九世紀。他說,在現代社會中,才智雙全的人不會把精力放在繪畫上了,他們有更重要的事可以做,資質傑出的人雖然不是完全棄繪畫於不顧,但能全心全力投入的人也實在有如鳳毛麟角。

彌爾接著把話題轉移到音樂上。他說,從事音樂所需的能力與美術不同,但似乎更仰賴天賦,有史以來沒有出現過偉大的女性作曲家,這似乎可以讓一般人懷疑女性的音樂天賦不如男性。彌爾是這樣回答這質疑的,他說:即使是具有音樂天賦的人,若要能成為像樣的作曲家或音樂家,也需努力學習相關的東西和全心全力的投入。彌爾指出,德國和義大利是培養最多一流作曲家的國家,這些作曲家全是男性,而這兩個國家之所以沒有出現傑出女性作曲家,原因不外是女性在這兩個國家中根本就沒有機會受到恰當的教育。彌爾不滿的下結語道,在數以百計的男性有充分機會接觸音樂、而只有屈指可數的女性可以親近音樂的狀況下,要我們期許傑出女性作曲家的出現,豈不是太不合理!

3-23

       針對「在男女都可以參與的活動中,仍然是男性表現得比較傑出」這問題,彌爾繼續在這一小段中試著找出可能的原因。

       很簡單的,彌爾說,能有時間投入這些活動的女人並不多!有太多的女人需要把時間和心思花在生活中的瑣事上,所以,在男女都能投入的活動中,女人的表現當然還是不如。彌爾預期讀者可能不容易瞭解他的說法,所以他花了好多篇幅,詳細的交代這個理由。

       首先,彌爾說,一個家庭中起碼要有一位幹練的女性來操持家務和管理開支,除非是富有人家,才可能僱請專人管理家務,而委請專人管理則又免不了浪費和貪污。彌爾以充滿同情的口吻指出,管理家務即使不是那麼耗費體力,也是件讓人費盡心思的事情,需要時時刻刻和鉅細靡遺的專注,負責家務的女人很難從瑣碎煩心的家務中脫身。退一步而言,彌爾說,假如有出身不錯的幸運女人,不需管理家務,除了把自己打扮得光鮮亮麗之外,這樣的女人還要負責社交事宜,如晚宴、音樂會、晚會、晨訪、書信往來及雜七雜八的相關事項,她愈不負擔家事,就愈需要把心思放在社交事宜。彌爾用諷刺的語調說,上流社會中的聰慧女人只要把自己弄得風姿綽約、談吐得宜就會耗盡她所有的心思才幹了,怎麼還會有閒暇去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的活動呢?即使有些能幹的女人有餘力來從事文藝和科學活動,她們的心智能力一定要比從事同樣活動的男人要來得強,這是因為她們一心還要二用的關係。

       事情還不止於此呢!彌爾說,假如有女人完全不擔任家管和社交工作,她還是逃不了別人的差遣。彌爾在這裡比較男女的差異。他說,假如有個男人沒有工作,因而不能以失業為藉口來擺脫俗務,但假如他對文學、藝術或科學有興趣,而且願意花時間於其上,那麼他就可以把所有的時間和心力投注其中,大家也不覺得這麼做有什麼不妥,只要他有一件事做,他就有理由不理別人對他的要求。女人呢?彌爾說,女人不同,即使女人有了工作,她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擺脫社會對她的期許,只有以生病或其他特殊的理由,才能逃脫別人對她的擺佈。彌爾不平的說,女性要追求自己有興趣的事或想專心的做一件事,大概只能利用零碎的時間。彌爾在此引用一位女性作家未出版著作中的觀點,來支持他上述的想法。最後他說,在上述情況下,假如女性的表現不如男性,這又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呢!不管在哲學或藝術,若要出人頭地,重要的不只是心力的投入,還要花許多的力氣來提升許多的技術,而女人在這方面都處於不利的位置。

3-24

       彌爾在這裡,仍逗留在解釋女人在表面上不如男人的原因。成就動機不足,是女不如男的另一原因。但彌爾仍然堅持這是後天的影響,並不表示男人在先天秉賦上就勝過女人。

       彌爾指出,在各種藝術及需要高度智能的工作上,一般人只要有相當的努力、掌握了工作的要領,就可以賴以維生了,但若我們想揚名立萬,創出不朽的名號,那麼我們勢須下百倍的心力才能成其功。彌爾說,想要以某一專業維生的人,固然需要有相當強烈的動機,但若要能闖出一番名號,當事人沒有追求顯赫名聲的旺盛企圖心,是不可能辦到的。彌爾特別的強調,即使是天賦卓絕的人,若要在他選定的那一行做出不朽的事業,也非得要有求名的渴求不可,否則他也不可能忍受那長期而難以忍耐的勞苦。彌爾說,在我們所熟知的歷史中,有許多的實例可以證明這一點。彌爾在告訴了我們這一點後,接著表示,暫且不管是先天或後天的原因,很顯然的,很少女人有強烈的求名動機,她們的企圖心通常侷限在有限的日常生活中。根據彌爾的觀察,女人也想要求得他人的認可,但她們在這方面的欲望並不強,只要在她們四周的人認可她們,就心滿意足了,她們不會有追求天下名的強烈企圖。彌爾說,這就是女人的一種特性,在對女性進行觀察描述時,千萬不可以漏列這一點!但彌爾接著就說,女人的這種特點是後天環境的結果,絕不是天生就是如此,男人好名的成就動機,在他們生活和受教育過程裡不斷地受到激發,為了求得名聲而能忍受勞苦是男性偉大心靈的一部份,而這求名的動機也往往會獲得社會的肯定,甚至女人的欣賞。相形之下呢?彌爾說,女人的求名動機不會帶給她們什麼具體顯著的回饋,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女人求取名聲這件事,顯示的是女人的大膽和男性化作風。彌爾不滿的表示,假如整體社會的運作,都要求女人把心力放在她身邊的人身上,也不鼓勵她們去追求個人卓越的成就,在女人的「幸福」和「自我」完全繫諸於家人身上的情況下,我們怎麼會看到女人會有強烈的成就動機呢?

       在最後,彌爾似乎很激動的指出,任何評估社會文化對個人心智能力會產生影響的人,都不難發現,男女之間的差異,乃至女不如男的地方,很明顯的都有社會文化影響的成份。

3-25

       在以上的論述中,彌爾的焦點是女性的心智能力不比男性差。到了第三章的結尾,彌爾要讀者注意兩性之間的道德差異。他指出,女性的道德表現要比男性優越,但這無助於女性地位的提升。

       彌爾指出,男女相較之下,一般人認定女人的道德水準顯然的比較高明,但有志氣的女性在接觸這種女優男劣的評價之後,反而會有苦笑的反應,這是因為這種有利於女性的評價是虛的。彌爾說,我們很難在其他的社會生活中,找到比較優秀的人反而要來服從不如他們的人的例子。彌爾指出,假如這個「女優男劣」的評價有什麼實質意義的話,它再次揭露權力使人腐化的事實。這話說來有些曲折,但其中的原委是這樣的:彌爾認為男女之間有如主人與奴僕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對雙方都不利,腐化了彼此的心靈,但比較起來,主子這一方的人在道德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這是因為他們的權力沒有受到恰當的節制,這種事實會讓做主子的為所欲為,結果會造成莫大的罪孽。彌爾最後用很嚴厲的語句指出:人們—包含那些博學之士—無視於社會環境對女性的影響,愚蠢的鄙視女性的天賦能力、可笑的頌揚女性天生的道德,盲目無知的表現,莫此為甚!

3-26

       彌爾在這裡深究後天的教育對女人道德觀念的影響。

       彌爾指出,一般人一面對女性的道德表現有相當高的評價,但同時卻也認定女人容易感情用事,有婦人之仁的毛病。彌爾深入道,很多人認為,女人不能保持公正,容易有偏私,她們在重大事件上的判斷,常被強烈的好惡所左右,也因為如此,女人容易受到自己情緒好惡的誤導,相較之下,男人則容易受到自私自利的誤導。彌爾認為,今天之所以有這樣的局面,大半可歸因於女人所受的教育。他說,女人所受的教育,都只教誨她們去關心那些和她們有關係的人,由於她們的教育限制了她們的視野,使得她們對公共利益和較高的道德目標顯得漠不關心。彌爾最後說,假如我們對女人有什麼好抱怨的地方,我們該抱怨的是女人太受限於她們所受的教育,她們所受的教育,使得她們只關心與她們有關係的人,也使得她們只去執行那些別人要她們做的事!

3-27

       第三章的重點是女性應該和男性一樣,有參政權及參與其他公共領域事務的權利。彌爾的策略是貶斥男尊女卑的刻板印象。大體上,彌爾採取反本質主義的立場,雖然他也提出了一些專屬女性的特質,但無論是優點或缺點,他認為這些都是後天文化的影響。

       在具體策略上,彌爾在意的是要如何改變婦女屈從的地位,他在第三章的最後一小段提出具體的策略。除了指出女人要為自己的權利挺身而出,他也要男人出面為女人說話。

       彌爾在這裡從爭取權利的歷史,要來替改變女人卑屈的地位找著具體的策略。根據彌爾的觀察,享有特權者之所以願意放棄他們的特權,主要原因,還是那些認為受到不公待遇的弱者運用各種方法爭取得來的。根據這種歷史事實,彌爾告訴我們,只要女人自己不公開抱怨自己受到不平的對待,那些反對男性特權的論述都不會受到社會大眾的注意,如此男性的特權就會不公不義的繼續維持下去。彌爾在這裡舉出實例來支持他的這個觀點。他指出,東方女人沒有像西方女人一樣的自由,可是她們不但沒有抱怨,反而還認為西方女人魯莽和過於男性化,比較起來,無怪東方女人的地位就更低了!彌爾說,女人不是沒有抱怨,但從女性作家的作品中可以看出,她們所抱怨的倒比較像是自怨自艾,沒有把矛頭集中在特定具體的對象,對女人的共同命運也一點不關心。彌爾指出,這就好像男人一樣,假如男人不瞭解其他進步社會的一般狀況,他們就不會抱怨自己所處社會中的不公不義,即使他們有所抱怨,他們也不會責怪什麼人或呼籲做什麼具體的改變。在彌爾看來,女權的爭取還是處在初階的時期。他以民權的爭取來說明這一點。他說,在封建時代,農奴抱怨他們的處境不佳,但卻沒有抱怨領主的權力過大,在城市中居住的工商業市民,在一開始爭取的是市政權,接著爭取未經他們同意不得徵稅的權利。彌爾提出,在市民階級開始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不也認為向統治者爭取權利是件大膽的事?在彌爾看來,女人爭取平等對待的權利,就好像在民權史上,被統治者爭取公民與政治的權利一樣。但不一樣的是,彌爾說,假如丈夫不同意自己的配偶去從事女權的爭取,那麼這女人無疑地會成為一個殉道者,也絕不會被認定是一位爭取正道的使徒。如此看來,女人的處境是更艱困的了!在這種情況下,彌爾期待有更多的男性投入男女平權運動,以減輕從事女權運動者的女性被視為是離經叛道的壓力,不如此,我們很難期待婦女獻身於男女平權的運動。


[1] 彌爾在Utilitarianism一書中,即想做這調和的工作。詳參但昭偉,《重讀彌爾的效益論》,台北:學富,民91。

[2] 彌爾就自認他的著作On Liberty受到Mrs. Taylor的影響。

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二

2-1

       在第二章裡,彌爾把焦點放在婚姻關係的條件上,他要詳細的討論英格蘭和其他國家在法律上有關婚姻的規定。在這裡,彌爾旁徵博引的敘述女性在婚姻中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從今天的眼光來看,男性沙文主義的確值得批判。

彌爾一開始先指出,「女大當嫁」是人類社會中的常規。他含蓄的說,除非女孩有特別不利於婚姻的條件(比如說,完全無法吸引男人),不然父母在養育她們長大成人的過程中,無不把婚姻當作她們人生的唯一歸宿。彌爾指出,在女人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下,婚姻的條件對女人而言,應該要合理才對,合理到讓女人覺得,沒餘地選擇也不是件令人遺憾的事。但彌爾告訴我們,事實不然。他指出,人類社會在許多事情上,往往不是用公正的手段來達成預定的目的,在許多不公正制度已然消失的情況下,婚姻制度中的不公不義卻一直延續至今。言下之意,彌爾想說的是:整個社會都認為婚姻是女人的歸宿,各種社會機制也迫使女人走向婚姻之路,但女人在婚姻制度中卻居於極端不利的位置,在這種情況下,驅使女人走向婚姻的社會,顯然不是正義的社會。

       在點出了女人的宿命及社會的不義之後,彌爾以實際的例子來證成他的觀點。他說,在以前的社會,男人往往以暴力來奪取女人,做父親的也經常把女兒賣給別的男人為妻,一直到最近的歐洲,做父親的仍可以隨其喜好,來決定女兒的婚姻,完全無須考慮到她的意願。彌爾指出:教會在這方面表現的稍好一些,但也不理想;雖然在教堂婚禮上,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會正式的徵詢女方是否願意下嫁男方,但這徵詢只是形式上的,女方的同意仍然不是基於她的自願;除非女人決定要成為修女,否則在婚姻上,她根本就沒有違逆她父親的空間,父要女從,女就不得不從。女人在結婚之前就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結婚之後呢?彌爾告訴我們,在基督教文明之前的人類社會中,丈夫甚至握有對妻子的生殺大權,做丈夫的對妻子而言,就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彌爾說,人類歷史中有好長一段時間,做丈夫的可以休掉做妻子的,但做妻子的卻沒有權力和丈夫離婚。彌爾指出,根據古英格蘭法律,做丈夫的是妻子的主人(the lord of the wife),實際上也就是妻子的統治者(sovereign),因為假如做妻子的謀殺了先生,她的罪名就是叛夫(彌爾稱之為petty treason),而叛夫所受的刑罰比叛國(high treason)還要來得殘酷,通常是活活燒死。

       彌爾指出,由於上述古英格蘭的法律已經廢止了,社會裡的男性就以為當下社會中的婚姻契約已經夠好了,而我們也不斷的得到一個印象,認為現代文明及基督宗教已使婦女得到她們應有的權利。但實際呢?彌爾說,做妻子的還是丈夫的奴僕,就法律上的義務而言,妻子與奴隸並沒有什麼差別,因為做妻子的在教堂的祭壇前,宣誓要終生服從丈夫,而法律也嚴格要求妻子須終生信守這承諾。在這裡,彌爾預期好辯的人可能會說:妻子要服從丈夫的法律義務,並沒有要求做妻子的也要參與丈夫的犯罪活動,可見妻子對丈夫服從的義務是有限度的。針對這樣的反駁,彌爾的回應則是:除了可以拒絕丈夫要求參與犯罪的請求之外,做妻子的在其他事物上都要服從丈夫,不管什麼事,妻子都要獲得丈夫的同意(即使這同意沒有明白表示)。彌爾繼續說道,做妻子所獲得的財產,終要歸丈夫所有,即使妻子獲得的遺產也是如此。就這方面來說,彌爾認為,在英國的不成文法中,妻子的法律地位遠不如奴隸在其他國家法律中的地位,因為在羅馬法中,即使奴隸也可以擁有私人財產,法律相當程度地保障奴隸自行支配私人財產的權利。在這一方面,彌爾承認,英國社會中的上層階級,基於親情,透過特別的法律安排,可以讓嫁出去的女兒擁有不受女婿絕對支配的家產。但這樣的安排,彌爾指出,並沒有保障有錢人家的千金可以完全控制這筆錢,它所確保的,只是女婿不得任意揮霍這筆錢而已。彌爾說,至於這筆財產的孳息,上述的安排雖然保證女方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若做丈夫的從妻子手中奪下這筆收入,他既不會受到懲罰,也無須歸還。

       彌爾感嘆道,即便是英國上階層最有權勢的人,對自己女兒在婚後的保障也僅止於此了,其他一般平民百姓就更等而次之,妻子的所有權利、財產及行動自由,都被做丈夫的接收過去。彌爾說,在法律上,夫妻兩個人被當作一個人來看待,這也就是「二而為一」的原則(one person in law),這個原則顯示的是,凡妻子所擁有的,就是丈夫所擁有的,但凡丈夫擁有的,卻不表示就是妻子所擁有的。彌爾補充道,這樣的法律原則對男方有利,惟一不利的,是男方要為女方的行為負起責任,但這也就好像主人要為奴僕及牛隻的行為負起責任一樣。

       彌爾緊接著做了一個轉折。他澄清道,上述的見解,並不表示他認為奴隸的處境比做妻子的要好。他想傳達的訊息毋寧是:實質上,做妻子的屈從於另一人的時間與程度,遠比做奴隸的來得嚴重。彌爾繼續補充道,除了主子的貼身奴隸之外,大部分的奴隸就像士兵一樣,有固定的工作任務,只要完成任務,在一般情況下,他們就可以安排自己的時間,主子也不會任意的干涉他們的家庭生活。彌爾告訴我們,美國小說《湯姆大叔》(Uncle Tom’s Cabin)中的奴隸湯姆,就擁有自己的居家生活,而這種生活,和一個正常有工作的人幾乎是完全一樣。相對之下,彌爾說,做妻子的連這樣的自由也沒有。他說,在基督宗教的國家裡,女奴有權—也有義務—來拒絕主人肉體上親密關係的要求,但做妻子的可沒有這立場。彌爾指出,不管女人的配偶是什麼樣的暴君,也不管兩人之間的感情如何,做丈夫的可以置妻子的意願於不顧,把她的身體做為享樂洩慾的工具。

       在討論過做妻子相對於丈夫的不利地位,彌爾接著把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彌爾說,就法律而言,孩子是丈夫的,丈夫單獨對孩子擁有法律上的權利,除非丈夫授權,否則妻子對孩子不能有任何的作為,甚至在丈夫死後,孩子的合法監護人也不必然的就是自己的母親,除非丈夫在遺囑中聲明監護權屬於孩子的母親。彌爾告訴我們,在丈夫死後,他甚至可以透過遺囑把孩子送走、剝奪母子見面或通信的機會,這種情況一直要到塔爾福德法案通過之後(Serjeant Talfourd’s Act),妻子的地位才稍有改善。

     話題接著轉到夫妻分手的問題上。彌爾說,女人的法律處境已如上述,但面對這麼糟的局面,女人竟然沒有辦法擺脫。彌爾告訴我們,假如妻子離開丈夫,她只能空手離去,不管是孩子或原來屬於她的東西,都不能帶走,而做先生的呢?彌爾說,他或者可以透過法律來逼迫妻子回家,或者可以坐享妻子留下來的財產。那麼夫妻能不能正式合法的分手呢?彌爾說,可以的,透過法律的判決,夫妻可以正式分手,分手之後,女人可以合法的與丈夫分居,也可名正言順的掌控原來屬於她的財產,而不用擔心丈夫的威脅。但是,彌爾感慨的說,一直到前一陣子,這種正式離婚的權利還都只侷限於社會裡高階層的人,法院對離婚的准許,目前也還都限於惡意離棄或虐待的案例。彌爾在這裡不滿的說,在正式離婚那麼困難的情況下,竟然還有人不斷的抱怨,說法院離婚的判決太過輕率。

       在這一段的最後,彌爾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點。他說,如果女人在一生中注定的要走向婚姻之路、從屬於某一個專制的主人,那麼女人的幸福就繫諸於她能否找到一個善待她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彌爾提出了一個相當大膽的論點。他說,既然婚姻的選擇與女人幸福有那麼密切的關係,那麼我們應允許女人一次又一次的試婚,直到她們找到「好主人」為止才對!這個論點對維多利亞時代的人而言,應該是驚世駭俗的了!因為那個時代以高道德標準著稱,保守也是那個時代的精神。也許彌爾自己察覺到他的論點有點嚇人,他馬上澄清道,他並不是主張婦女應該擁有這項特權,也無意來討論再婚問題,他只是強調,既然女人注定要從屬於她的丈夫,她理應有自由選擇的空間,這是舒緩女人窘境的一帖處方。彌爾有點氣憤的說道,不給女人在婚姻上有自由選擇的空間,就不啻把女人的地位貶到與奴隸相當,但事實上,女人的處境在某些方面比奴隸還不如!彌爾說,這是因為在奴隸受虐的情況下,受虐的奴隸可以依法強迫主子將他賣給別人,但英格蘭的女人即使受到丈夫的虐待,也無法逃離婚姻的枷鎖。彌爾告訴我們,只有虐待加上丈夫外遇罪的確定,做妻子的才有辦法跳脫丈夫的宰制。

2-2

       在上一段裡,彌爾告訴我們女人的困窘處境,相信處在今日社會中的讀者,在瞭解了19世紀女人的地位之後,都應該會替當時的女性同胞一掬同情之淚。好在,彌爾在這小段裡馬上告訴我們,女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固然極端不利,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女人受到的待遇並沒有想像中的悲慘。彌爾解釋之所以有這種落差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夫妻之間的情感或共同利益,會讓做丈夫的去緩和嚴苛的法律,此外,父親與子女間的親情也鞏固了夫妻之間的情感。彌爾說,如果完全依法來經營婚姻生活,那麼女人不啻像是活在人間的煉獄中!

       雖然女人實際的處境沒有想像中的悲慘,但彌爾並不因此就妥協,他認為法律對女人的不公不義應該除之而後快。彌爾指出,很多維護既有體制的人會以為,男人實際上沒有那麼專制兇暴,女人事實上也沒有受那麼多的罪,所以現有體制中對女人的不公不義沒有什麼了不起,是可以為我們接受的,在這個想法之下,這些人反倒認為提倡女權的人太大驚小怪,對法律的真義沒有適切的瞭解。彌爾告訴我們,法律上對婦女的嚴苛和婦女在社會生活中沒有被粗暴的對待,並不是甚麼奇怪的事。這兩件看似矛盾但並存的事例,其所顯示的意義為何?彌爾說,婦女所受待遇實際上並沒有如法律規定的那般糟糕,並不表示社會對專制主義有所反省退讓,而是表示人類在面對不合理體制時,有相當抗拒的能力。整個事情一起來看,彌爾認為,這情形充分顯示了人性中善惡兩股力量的持續交鋒。

       彌爾緊接著把議題導向政治上的專制主義。他說婚姻中的男女關係,和在政治中專制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關係如出一轍。彌爾的意思是說,專制君主與臣民的關係並不對等,但兩者卻可以有良好的關係。他說,許多專制的帝王並不會坐在窗前欣賞受虐人民的哀嚎,也不會把人民剝個精光、把他們趕到街上去受凍,但我們不因為有仁慈的專制君主,就認為專制體制是個合理的政體。值得一提的是,彌爾是個代議政治的支持者,他強烈的反對君主專制,所以他告訴我們,即使法王路易十六的君主專制並不像其他暴君專政一樣的可惡,法國大革命本身也有它殘酷的一面,但推翻路易十六的這場大革命,卻絕對有它的正當性。彌爾在這議題上有進一步的說明。他指出,假如我們以夫妻之間有緊密感情為由,就認可男女不平權的正當性,我們同樣的可以拿統治者與臣民之間的良好關係來接受專制體制。彌爾以古希臘羅馬的歷史為例來說明他的觀點。他說,在古希臘羅馬時代,奴隸寧可忍受會致死的酷刑,也不會背叛他的主人,在羅馬內戰的相關文獻中,可以看到羅馬人告訴我們,他們的奴隸和妻子是多麼的忠心,而兒子們是多麼的不可靠。彌爾說,我們不難從歷史文獻中得知,羅馬人對待奴隸一向非常殘酷,但奴隸與他們主子的緊密情感,卻往往會在最不合理的社會中出現。彌爾莫可奈何的說,這是人生的弔詭,我們實在也無可如何。他指出:我們對他人最深的感恩,往往出現在對我們有生殺大權、但卻饒過了我們的人;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宗教的情感中,有些人感到上帝雖殘酷的對待了某些人,但對自己卻比較照顧,因此對上帝有特別的感恩之情。彌爾說,要去深究這種宗教情操,實在也是殘酷的事[1]。總之,在這裡彌爾的訊息是:在不合理的人際關係中(夫-妻、主-僕、神-人),我們不應該因為兩方相處融洽,就去接受那不平等的關係。

2-3

       這一小段的重點放在如何斧底抽薪的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彌爾認為,只有在法律上賦予女人離婚和合法分居的權利,否則家庭暴力的問題無法解決。

       在一開始,彌爾承接上一小段的問題。他預想,為現有不合理體制—比如說奴隸制、專制政治或家長極權制—辯護的人,會把那些不合理體制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我們於是可以看到在這些體制中,有權威的一方是極有愛心的運用他們的權威,而另一方面的人則是完全的心悅誠服,一切的施措在權威者的智慧領導下,無不是為從屬於他們的人著想,也因為如此,從屬者對有權者無不充滿感激,也會笑臉相迎。面對如此的辯護,彌爾並不否認即使在不合理的專制體制中,我們也可以有幸福、和樂與充滿善行義舉的生活,但那充其量只是專制體制所可能表現出的最好狀況,在一般狀況中,不理想的情形才是常態,而法律要處理的,也是那不合理的狀況。

       在婚姻關係上,彌爾指出,婚姻生活不是為少數人設計的,在現行制度中,男性也不需去證明他們有能力來執行法律所賦予的絕對權力。彌爾告訴我們,誠然,在某些家庭中,由於男主人個性溫和或特別看重家庭關係,他們可以和家人保持良好和諧的關係,但在另外一些家庭中,男主人則根本不關心家庭成員的感受,他們可以在法律範圍內為所欲為。彌爾在這裡要我們注意的是:婚姻生活中的男人對家庭關係看重的程度並不相等,但即使是最不在意配偶和子女的男人,他們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力和其他男人都是相同的。就是因為如此,彌爾說,我們不難發現,即使是最惡劣的丈夫也可以完全的掌控他可憐的妻子,除了把妻子殺死之外,在法律的範圍內他可以為所欲為。彌爾要讀者設想一種景況,他說,不管在哪一個國家裡,我們都可以發現成千上萬處在低社經階層的男人,這些人在生活中一切正常,無從看出他們的兇暴之處,因為社會不容許他們的暴力行為,但這些人在家庭中,卻常以暴力來對待他們的妻子,除非這些可憐的女人相當成熟,否則根本就無法抗拒或逃避丈夫的凌虐。彌爾的觀察是這樣的:在婚姻關係中,女性對男性的過度依賴,激發了男性兇殘的本性;這些人不但不會因為別人的幸福完全寄託在他的善意之上,而表現出包容慷慨的行徑,他們卻因此恃法而驕,把自己的妻子當作「物」來看待、隨性的處置;和對待其他人相較之下,他們對待自己的妻子反而比較差。

       彌爾進一步指出,在過去,英格蘭法律對令人髮指的家庭暴力採取視而不見的立場,施暴者也不會受到懲罰,近年來雖有人企圖改善,但成效不彰。彌爾很直接了當的說,法律雖然可以處分家庭中施暴的丈夫,但在處分之後,受害人在法律上卻仍然落在施暴者手上,在這種情況下,要企圖舒緩家庭暴力問題是不可能的!針對這問題,彌爾的建議是:只有賦予受虐妻子合法離婚或分居的權利,否則我們對男性的粗暴是毫無辦法,因為,如果受虐妻子無法脫離施暴者的魔掌,她們當然不會挺身而出的來控訴施暴的丈夫,要她們出來作證也不可得。

2-4

       彌爾在這一段裡申論權力的不對等所引起的嚴重後果,有權者固然會濫用權力,居於弱勢一方的反擊也會帶來副作用。彌爾是個裡外如一的民主理念支持者,他主張,政治上講的權力制衡同樣的應在家庭生活中來實踐。

       在一開始,彌爾仍然要我們來想像現行不合理婚姻制度所可能造成的惡果。他指出,在許多國家中,有許多格調相當低的男人,但現行的婚姻制度並不會阻撓他們的婚姻,在婚姻之後,這些人對女人就掌有絕對的權力,所以,就整個社會而言,婚姻制度所帶來的惡果是相當驚人的。當然,彌爾指出,窮兇惡極的男人並不多,應該是特例,但在權力安排不合理的情況下,這些特例的出現凸顯了兩件事:第一,在有權者有絕對權力且可以為所欲為的情況下,什麼可怖的事情都可能會發生;第二,既然種種窮兇惡極的事都可能發生,可見在日常生活中,女人碰到不公不義待遇的頻率一定也很高。彌爾強調,上述的事實在婚姻生活中會發生,假如換做是政治場景,類似的情形同樣的也會出現。他進一步指出,罪大惡極的人和天使一樣,並不多見,也許還更少一些呢!但不那麼兇狠、披著羊皮的狼卻相當普遍,這些人並不觸犯法律,對不受他們轄制的人而言,他們可以表現出一派正人君子的面貌,但對受他們管轄的人而言,他們卻有一付猙獰的面貌,在他們的掌控之下,被宰制者會有相當悲慘的生活!彌爾剴切的說,掌控權力的人通常會誤用或濫用權力,這是人性,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照理說,他大可不必在這裡提出這一點,但衡諸大家忽略了「把權力交付給每一個男人,也會發生權力誤用及濫用的情況」,他非得在這裡重新提出這一點不可。彌爾告訴我們,我們不須對一個人的背景有什麼瞭解,就可以來推測在沒有權力制衡的情況下,他可能有的作為,即使是一個普通人,當他對別人掌握了絕對的權力,也一定會展現出人性當中最粗暴、陰沈及自私的個性。彌爾強調,權力不對稱的人際關係,是上述惡質品格(vices of character)滋生的溫床。在這裡,彌爾似乎繼承了西方民主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對人性陰闇面的瞭解與箝制。他說,假如一個人對其他人有惡形惡狀的舉動,那麼這個人必然立於相當的優勢位置,他能利用本身的優勢來屈服對方。彌爾指出,人類社會中的家庭生活在運作圓滿時,固然可以和樂融融、歡樂無比,但在現行制度下,家庭生活中的男主人卻經常有蠻橫自私的表現,他之所以照顧妻兒,主要是從他自己本身的利益出發,為了他自己的個人喜好,其他家庭成員的幸福常被犧牲。彌爾感慨的問:在面對現行的體制下,我們能有什麼期待嗎?從字裡行間來看,彌爾所期盼的是改變現狀,從法律入手,賦予婦女相當的權力,以便她們能抗拒配偶的不合理行為;而彌爾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他深知「不遇阻力就不罷休」的道理。根據彌爾對人性的觀察,有權力的人一定會恣意的施展他擁有的權力,不遇抗拒不會罷休,是以若丈夫對妻子擁有絕對的權力,這種絕對優勢一定會激發人性中最自私的一面,有權的丈夫不啻獲得了一張可以為所欲為的執照,而對妻子的欺壓,也就變成丈夫的第二天性。

       在常情常理下,彌爾告訴我們,婚姻生活中的婦女在無法有效對付蠻橫配偶的情況下,她們一定會採取某些報復的手段,除此之外,女人也可以讓男人的生活極端不舒服。但彌爾對此並不幸災樂禍,他認為,女人的這種反應,一方面可以讓她們出口怨氣,但另一方面,卻不免的會帶來一些副作用。最大的副作用是什麼呢?彌爾告訴我們,上述女人的自保通常是「悍婦」才能為之,這些悍婦對付的,卻通常是最不專橫的丈夫,而這些悍婦通常也是最不值得保護的女人。照彌爾的看法,上述女人的自保方法,只有強悍的女人才會使用,也經常會流於誤用,至於性情溫和的女人則無能使用這些方法,而品格高尚的女人則根本不屑一用。在另一方面,彌爾補充道,女人在採自保手段時,最能對付的,通常是那最溫和、最不會濫權的男人。在這裡,彌爾真正想說的是:女人的自保手段,通常沒有辦法對付那些最需要被對付的男人,那些手段的效果其實不大!除此之外,彌爾還告訴我們,當女人採取自保手段來報復丈夫時,他們的作為其實是另一種暴虐(counter-tyranny)罷了,而受害者往往是那最不可能成為暴君的丈夫。

2-5

     在前面幾段裡,彌爾一方面指出,權力不對等會造成相當嚴重的惡果,另一方面卻也說,在現實生活中,女性的處境不是如法律所規定的那般困窘。彌爾在這一段裡先交代了造成這種矛盾現象的原因,然後接著說明,女性雖然依附在男性之下,但仍可透過男性來弄權,所造成的結果,並不是大家樂意見到的。

       彌爾先指出,女性的美色和諂媚可以討男人的歡心,並進而可以調節男女之間權力的不對等。但他緊接著告訴我們,這種方法無法全面改善男女不平等的關係,因為女人的青春有限,以色誘人,並不是長久之計,何況許多男人根本就不為女色所迷惑。根據彌爾的觀察,有四個因素可以使男性對女性的宰制不致極端惡化。這四個因素是:一、男女相處日久所產生的情愫;二、夫妻對孩子有共同的感情,或夫妻共同關心某些人;三、妻子能照顧丈夫或讓丈夫感到開心,丈夫因而感到妻子的重要,將心比心的結果,於是對妻子產生真正的關懷;四、共同生活,妻子自然就能影響丈夫。彌爾說,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位居下位的妻子能回頭過來,在某一程度上掌控位居上位的丈夫,也不是件奇怪的事,雖然這樣的掌控會顯得有些過分和不合理。

       在女人可以透過各種方法來影響男人的情況下,女人的確會運用她們的影響力,也經常逾越了分寸。所謂逾越分寸,彌爾指的,其實是女人經常干預原不屬於她分內的事。結果呢?彌爾雖是男女平權的擁護者,卻也老實不客氣的說,女人對男人的干涉,往往無補於事,也經不起道德的檢驗,其結果也不如放手讓男人來做的好。到這裡,彌爾轉了話鋒。他斬釘截鐵的說,即使女人可以透過男人取得相當權力,這又怎麼樣呢?不管在家庭或國家的事務上,女人所能得到的權力,絕不能用來彌補她們所失去的自由。彌爾說,女人得到的權力往往可以讓她取得原不屬於她的權利,但對她取得原應屬於她的權利,卻無實質助益。彌爾以土耳其蘇丹(即君主)為例來具體的說明這一點。他說,土耳其蘇丹的愛奴也可以指使其他的奴隸,對其他人而言,這愛奴就像是專制的主子一樣,但這樣的權勢並不足以讓她擺脫奴隸的身份。彌爾的立場是,像這樣有權有勢的奴隸,在第一步就不應該擁有奴隸,她本身也不該成為奴隸。

       在這小段的最後,彌爾指出幾個他觀察到的事實。第一,在女人全面以男人為主軸的現行體制下,當做妻子的發現能夠透過一些手段來影響—甚至改變—丈夫的行徑,她們會覺得非常的滿足。第二,透過丈夫,做妻子的可以在原不屬於她們權限範圍內或不熟悉的事務上一展身手,而在這些事務上,她們往往有著個人強烈的偏見;也因為如此,善待妻子的先生因為妻子對家事以外事務的干涉,而容易蒙受其害。第三,由於女人從小沒有人教,她們對家庭以外的事就不甚了了,沒有什麼中肯的見解,一旦干預,她們的動機往往著眼於個人利益,談不上有什麼正當的目的;就以政治而言,她們不關心—也不明白—政治上的是與非,她們只知道從現實的利益來考量,凡有利於她們個人的,就會肆無忌憚的來干涉。總之,彌爾在本段中,表面上批判了一些「婦女干政」的可能缺失,但他並不是要否定婦女的能力,而是強調婦女的地位和權力,不能建立在利用她丈夫的權勢上,因為這樣做所產生的副作用過大,對誰都沒有好處。

2-6

       彌爾在這裡設想了一連串對他的質疑。這些質疑是這樣的:有任何不需要政府存在的社會嗎?無論是國家或家庭,難道不應該有一位最終的決策者嗎?夫妻之間如果意見不一,在兩個人都不能各行其是的狀況下,難道不應該有一個人出來當家作主嗎?我們可以說,這一連串的質疑,背後都肯定了男人掌權是基於社會生活的必要性。

2-7

       針對上述一連串的質疑,彌爾提出反駁。他指出,在社會生活中,任何牽涉到雙方自願合夥的事務,就沒有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擁有絕對權力的道理,法律也毋須決定是哪一方有絕對的權力。彌爾提出了這項通則性的看法,就是在指出:在自願結合的婚姻關係中,男方對女方有絕對的權力原是件沒道理的事,而法律有這樣的規範,更是令人費解!彌爾以商業的合夥關係來申論他的立場。他說,在商業的合夥關係中,通常雙方的結合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如果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擁有優勢的權力,很少人會在這種條件下來建立彼此合作的關係。

       彌爾要讀者來思考一種狀況:假如商業上雙方自願合夥的法律,改訂得像今天規範婚姻的法律一樣,這會是什麼樣的光景?彌爾明確的說,我們不可能有這樣的一種法律,經驗告訴我們,這樣的法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除非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否則自願的商業合夥關係不可能出現。在這裡,彌爾主張:在商業的合夥關係中,投資比較小的一方應有權撤出合夥關係;比較之下,當下婚姻關係中的女方就沒有權力終止婚姻,即使女方有這樣的權力,如此權力的使用也會被認為是不得已才採用的手段。

2-8

       彌爾把話題重心再度轉到婚姻關係上。他說,由於日常生活的實際需要,很多時候,當事情發生了,在第一時間沒有時間來協商,在這時候,自然的就要有人出來當家作主。但彌爾告訴我們,這種情況的發生並不意味著永遠都是同一個人在發號司令。他認為最恰當的安排是分掌權力,各司其職,任何權力分配的機制或原則改變之前,先要獲得雙方的同意,而最初的權力分工,不能毫無道理的由法律事先決定,必須考量當事人的能力是否適合。話雖如此,彌爾指出,夫妻雙方在結婚前,不排除可以經由討論來事先決定一些事情,並在婚姻契約上載明,許多人在婚前對於理財問題已有默契就是一例。

       彌爾認為,夫妻雙方透過彼此的協商來決定這類的事,應該是毫無困難才對,除非這婚姻原本就有問題,夫妻雙方對什麼事都有不同的意見。彌爾最後補充道,夫妻分攤義務及工作之後,各自擁有的權利也就隨之清楚了,但夫妻之間的分權絕不能由法律來規定,而是透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和同意機制。

2-9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繼續處理上幾小段裡的問題,也就是在婚姻關係中,夫妻可以透過協商—而不是法律—來決定彼此的權力與責任的問題。彌爾所預想到的問題是:有人會擔心夫妻之間無法完滿的利用協商手段來分配彼此的權力或責任,所以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有其必要性;有現行的法律作後盾,夫妻之間就有協調仲裁的底線,權力或責任的分配就不會陷於混亂。

       面對如此可能的質疑,彌爾認為,在夫妻關係中,實質上的權力究竟落在哪一方的身上,應須視情況而定。彌爾指出,有幾項憑據,可以來讓我們判斷什麼權力(或責任)該由誰來掌控(或承擔):年齡是其中的一項,年紀大的人通常較有經驗,賦予年紀較大的人相當的權力並不為過,但當年紀的差異不影響對事務的正確判斷時,年齡大的人就不當然享有較大的權力;營生能力是另一項,負責家計者應比較有權力,也是一件合乎常情常理的事;心智能力亦是其中的一項憑據,心智比較成熟的人理應有較大的權力。彌爾以為,假如我們依這些憑據,來決定夫妻之間的權力分配或責任歸屬問題,那麼圓滿的權力和責任劃分並非不能達成,也不致於產生由其中一方掌握絕對權力的情形。彌爾在這裡批評的,其實是那時候規範婚姻的法律,依照那些法律,男方掌有絕對的權力,但若依照上述的幾項憑據來分配男女權力的歸屬,就不致於產生權力分配的畸形現象,即使這種畸形現象發生了,也一定是在極端失敗的婚姻中才會出現,而這種婚姻最好能夠解除。

       彌爾預期有人可能會說: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仍然有存在的價值,因為它的存在,可以起碼來確定夫妻之間的分權協商會有結果,不致於產生雙方意見協調不成的後果。彌爾不贊成這個奇怪的論調,他不贊成的理由有三:一,在現行法律硬性的規定之下(而這規定系統性的偏向男方),夫妻協商不成而求助於法律時,女方永遠居於不利處境,如此法律就成為男方宰制女方的工具,權力分配的協商就成為口惠而實不至的口號;二,彌爾對人性也相當的樂觀,在這方面他秉承了啟蒙的精神,他認為在正常情況下,有相當涵養的男女雙方,一定可以透過協商來決定雙方權力的範圍,是以現行規範婚姻的法律並非絕對必要;第三,最重要的,彌爾認為,假如是透過強制性的法律來規範男女雙方的權責,而這法律又將權力完全的交付其中一方,另外一方則全然居於下風,這樣的法律就絕對不符合正義的理念。

2-10

       彌爾在此又預期了一個可能反對男女平權的論點。這個可能的論點是如此的:男人是願意講道理的,也願意做公平的讓步,但做妻子的女人可不然,她們一旦擁有權利,就會變得蠻橫刁鑽起來,也不會顧及別人的權利,除非男人擁有相當的權威來壓制女人,否則她們絕不會讓步。從歷史的發展來看,這個反對男女平權的論點其來有自,從亞里斯多德以來(甚至更早),就有人以為女人沒有理性,所以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權利,其實是違反自然的作法。

       面對如此的論調,彌爾指出:這樣的論點是老掉牙的東西,是老式人物才會有的想法,不值得有智之士來反駁,今天我們已經知道,女人在許多方面根本就不比男人差,在道德上,她們和男人一樣好。說到這裡,彌爾警告我們,有人會在表面上說女人比男人來得好,但這些人其實是口蜜腹劍,因為這些人在骨子裡都反對平等的對待女性。彌爾要我們小心這種人,他以《格列佛遊記》中的故事為例,小人國的國王在實施苛政之前,總會大肆宣揚皇室的仁慈,同樣的,那些讚揚女性比男性好的人,往往是以這樣的褒揚來掩飾他們對女性的傷害。依彌爾的看法,女性比男性的確好的一點,是她們肯為家庭做自我犧牲。但彌爾提醒我們,女性之所以有自我犧牲的美德,是灌輸出來的結果,這種灌輸使得女性以為她們生下來就應該為別人犧牲。在這種情況下,彌爾說,他根本就不會強調女優於男。彌爾認為,平權的提倡有雙重好處,一方面我們不會再把女性塑造成具有「自我犧牲」或「自我克制」美德的人,在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鼓勵男性去養成為別人犧牲及不自私的品行,因為男女平權的提倡會讓男人變得比較不會自以為是和自我中心。根據彌爾的觀察,凡是擁有特權的人或階級都難免有自我崇拜的毛病,法律賦予男人相當的特權,也不免的會讓男人變得自我崇拜,而愈是在不合理環境之下的人,就愈容易養成這毛病,這毛病也就愈嚴重。彌爾說,男人能擺脫這種毛病的,宛如鳳毛麟角,傳統的宗教和哲學不但沒有發揮貶抑男性自我中心的毛病,反而傾向於維護既有的體制,基督宗教本來含有平權的想法,但在實際生活中也沒有落實這理念,對現有體制的不公視而不見,容許男人憑一己的喜好來宰制女人。

2-11

       彌爾在這小小的一個段落中,告訴我們男尊女卑的制度會造成一般人想不到的惡果。他說,有些婚姻中的女人和男人一樣,沒有什麼平權的意識,她們總是自我中心、恣意而為,由於她們總是自以為是,所以無法和別人相處。彌爾指出,這樣的女人就該讓她們合法的離婚,因為她們只適合獨居。但很奇怪的,根據彌爾的觀察,法律上的男尊女卑,會激化女性表現出上述的不良品行。彌爾的道理是這樣的:假如男人貫徹他們的權力,女人當然會徹底的受到壓抑,但假如男人寵愛女人,允許她有相當的權力,那麼一旦女人逾矩,也沒有法律來制裁她。彌爾說,現行的法律在理論上沒有賦予女人權利,但在實際上卻有縱容女人爭取權利的空間,凡是她們爭到的,就是她們可以享有的權利。

2-12

       這一段大概是到目前為止最重要的一段文字。彌爾的論點,代表的是當代自由主義「每個人都應享有相同自由(equal liberty)」的立場,讀來不禁讓人聯想起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和杜而鏗(R. Dworkin)。此外,他提醒大家,家庭是最佳的道德教育場所,只有一個夫妻平權的家庭,才會是陶冶新時代正義美德的最佳學校。

       在交代了夫妻雙方應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女人有能力實踐平權理念之後,彌爾接著論述平等夫妻所營造的家庭生活,才是道德陶冶的最佳場所。他一開始指出,婚姻關係的平等並非符合正義要求的唯一作法,也不是獲取婚姻幸福的唯一途徑,但彌爾肯定的說,若要使我們的日常生活成為陶養道德的學校,那麼在法律上的平等夫妻關係就是唯一的方式。彌爾感嘆的說,「成員平等的社會是陶冶道德情操的唯一場所」[2]的想法,不僅不為自己時代的人所接受,甚至幾代以後的人也不一定能體會。

       彌爾接著從人類道德的歷史發展來關照男女平權的問題。他說,迄今為止,道德教育所立基的是強凌弱的法則(the law of force),道德教育的進行也反映了強凌弱的人際關係。彌爾指出,在比較落後的人類社會中,人際關係並不以“平等”為立基點,只有與敵人的關係才是平等的,社會是一個由不同位階所構成的鍊環,人與人的關係全然是上下的關係,不是命令,就是服從。彌爾告訴我們,在如此的社會結構下,怪不得當下主流的道德是緊扣在命令和服從的關係上。但彌爾緊接著提醒讀者,人類社會中不免的會有命令與服從的關係,這是基於生活中的必要性,但正常的人類社會應該是以「平等」為主軸,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人類現代生活的進步,命令-服從的關係逐漸受到揚棄,取而代之的是人際間的平權關係。

       簡單的說,照彌爾的觀察,人類最初的道德植基於服從強權的義務之上,而後才以照顧弱者的權利為主軸,但在歷史的進程中,卻會發生某些錯置的現象,也就是較進步的社會往往還是緊抓住舊社會的道德不放。彌爾的意思是指,過去的道德是服從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submission),是講俠義和講慷慨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chivalry and generosity),但我們今天應該有的道德是講正義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justice)。在這一點上,彌爾做了更深入的說明。他說,在人類歷史的進程中,每當社會邁向平等,總會發現有人標舉正義的大纛,主張正義是人類德行的基礎,古希臘的共和時代就是這樣的一個社會。但彌爾告訴我們,古希臘社會中,雖然強調了平等,但這平等是自由的男性公民才能享有的東西,其餘奴隸、婦女以及無公民資格的居民則仍受制於不平等的法律規範,一直要到接下來的羅馬文明和基督教,才在觀念上打破了這種社會地位、性別和階級的藩籬,但一到北方蠻族入侵之後,歐洲文明又回復到不平等的傳統,而整個現代文明的進程,就正是擺脫這不平等傳統枷鎖的歷程。彌爾很樂觀的認為,現代文明已再次進步到以正義為社會運作的主軸,但不同的是,以前的社會是單純的以平等為基礎,現在則加上了同情,如此的轉變,會使得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受到照顧,而不單只是個人自保的追求。話雖如此,彌爾警告我們,雖然社會實質上在做轉變,但大部分的人沒有辦法清楚的看到這樣的轉變,因此他們的道德觀念和反應,仍然會以舊社會的道德為依歸,而不能走在時代前端,以新道德來衡情度理。彌爾說,只有社會中的菁英份子或與他們從遊的人,才能瞭解現代文明中的轉變,但在同一時間,社會中的各種體制、書報和教育,仍然會要求社會大眾來接受舊有的道德。彌爾強調,人類的可愛處,正在於能以平等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生活,可以不自私的替別人著想,也會視上下的命令–服從關係為暫時的例外、是互惠的(reciprocal)、而不是固定不變的。但很可惜的,彌爾說,當下的社會並沒有落實這樣的理念,所以一般人也沒辦法從實際生活中來習得。就此而言,彌爾似乎有點氣憤的告訴大家,現在的家庭是專制極權的溫床,所有專制極權的想法和做法都在家庭生活中獲得滋生。怎麼樣才能改變現狀呢?彌爾提出的對策是家庭教育。他說,一般人從參與政治活動也可以獲得平等的理念,但從這種途徑所獲得的理念,並不能打入我們內心底層,如果家庭的經營能以正義為原則,那麼家庭就能成為培養孩子具有追求自由美德的所在地,孩子有了追求自由的美德,其他理念的落實也就會是順水推舟的事了。為了避免讀者對他的誤會,彌爾澄清道,在家庭生活中,孩子當然也要學會服從,父母也要學著下命令,但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是相互關懷的平等精神,大家彼此相愛,沒有哪一方要求另一方絕對的服從。彌爾以為,假如夫妻能落實這樣的精神,久而久之,他們必然也會把這樣的精神帶到其他的人際關係中,而夫妻之間的相處也不免的會起身教的效果,孩子在家中固然要服從父母,但他們終將也會以平等的精神作為生活的準則。彌爾強調,除非家庭能與社會同步地落實平等的精神,否則道德的陶成無法成為促進理想社會的基石。在這一小段的最後,彌爾告訴我們,如果丈夫對其妻子有絕對的掌控,那麼我們不可能說那丈夫具有基督教的自由情操,他如果有什麼自由情操的話,這種情操是古希臘式或中世紀式的情操,也就是說,他會對自己的尊嚴和人格特別看重、不喜歡受制於人,但為了自己的榮耀和利益,他會毫不顧忌的將別人踏在腳下。

2-13

       說了這麼多,彌爾再一次苦口婆心的告訴讀者,他要大家不要從當下的一些特例,就斷定時下約束婚姻的法律不值得大驚小怪。彌爾承認,在現行不公平的法律下,許多已婚夫婦(特別是上流社會)實際上的相處是幸福的,也很能體現公平的精神,我們不能懷疑這些人有相當高的道德情操,不公平的法律對他們不會有影響。彌爾期待這些人能共同支持公平法律的制訂,如此才能使一切已婚的人士,都與他們一樣,享有平權的婚姻關係。他說,如果沒有這些道德情操高於法律的人,那一切惡法都永遠沒有改進的可能。但是,彌爾也殷切地提醒這些道德高尚的人,除非他們很細心的去思考,否則很容易地因為沒有切身之痛,而不能體會惡法帶給一般人的苦楚,因此傾向於擁護既有的法律,甚至於質疑那些打算修法的人。根據彌爾的觀察,這些道德高尚的人,自己婚姻幸福,所以根本不會想到現行法律有關婚姻的問題,也就會主觀的認定夫妻之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並樂觀的認為已婚者都大同小異。彌爾認為這樣的想法顯示了對人類本性的無知,也昧於社會生活的事實,因為如果一個男人不適合擁有權力,在一般狀況下,他自然不會有掌握別人的機會,可是,現在的法律賦予了他做妻子主人的權力,當他嚐到權力的滋味之後,就愈會充分利用此一法律機制來滿足自己的權力慾望,並且樂此不疲。彌爾更進一步指出,在下層社會中,許多丈夫性格粗魯,未受教育,由於可以合法地奴役妻子,他們更會使妻子成為他們的工具,也因為如此,他們會看輕自己的妻子。彌爾說,任何一位有機會去觀察當下夫妻相處狀況的睿智之士,都應該會同意上述的說法,也因此能體會為什麼倡導平權的人會對既有體制感到厭惡與不屑,因為,正就是這些制度讓人類的心靈向下沈淪。

2-14

       彌爾預期有人會從基督宗教的觀點,來支持現行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他在這裡駁斥這樣的想法,並懇切的向基督徒喊話,不要讓基督宗教成為保守勢力。

       彌爾在一開始就指出,從常情常理來看,現行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實在很難站得住腳,但有人卻會從宗教的觀點來支持,說基督宗教也有男女不平等的規定,彷彿一抬出宗教,男尊女卑的正當性就可獲得保證。面對這樣的思維,彌爾承認,我們的確可以從官方教會(The Church)的相關規定中,找到支持男尊女卑的地方。但他指出,我們不要誤把教會的規定等同於基督宗教(Christianity)的教義,因為要從基督宗教的教義中演繹出男尊女卑的規定是件很難的事。

       不錯,彌爾指出,有人會說,聖保羅(St. Paul)不是講過:「做妻子的要服從妳們的丈夫」這樣的話?這難道不是基督宗教支持男尊女卑的證據嗎?彌爾在這裡沒有要迎頭痛擊這說法,他迂迴的從另一個議題來反駁這觀點。他說,聖保羅不也說過「做奴隸的要服從你的主人」嗎?這難道就表示,我們現代人應該支持奴隸制度嗎?退一步說,彌爾指出,聖保羅乃至基督宗教都不會煽動人去反抗社會中現行的法律。彌爾的這個講法,明顯的是根據基督宗教「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說法。但彌爾認為:基督宗教的領導人物雖然概括的接受他所處社會的俗世律法,但這不表示他會反對在恰當時機可以來修正那些律法,同樣的,聖保羅雖然也說過:「所有的權力都來自上帝」(The powers that be are ordained of God),但這也不能讓我們來說,軍事專制乃是基督宗教所認可的一種政治形式,我們更不能以此來要求民眾去服從這樣的政權!

       彌爾接著說,如果有人要以基督宗教的教義來支持現狀的維持,抗拒革新,那麼這些人就只是把基督宗教變得像是伊斯蘭教(Islamism)或婆羅門教(Brahminism)一樣,反而會陷基督宗教於不義。幸好,基督宗教沒有如此發展,這樣才使得基督宗教成了進步人士的宗教,而伊斯蘭教及婆羅門教則成了維持現狀人士的宗教,或者說是落伍人士的宗教(因為社會不進則退,並沒有完全維持現狀這回事)。彌爾指出,其實,在基督宗教的發展過程,的確有許多人想把基督宗教導引成保守的勢力,也想把基督徒變得像是回教徒,把《聖經》變得像《可蘭經》,徹底的定於一尊,完全排斥任何改進的可能。彌爾告訴讀者,這些人曾在教會中握有極大的權力,而部分教會人士為了抗拒此一發展,也曾不惜犧牲生命,由於他們的堅持反抗,才使得有今天的局面,也才使得社會能與時俱進。

2-15

       彌爾在暢談了婚姻不平等、男性擁有絕對權力、女性只能服從的不當之後,在本章最後兩段,他再回歸到夫妻財產應有的分配原則,即婚前男女雙方原有的財產,婚後理應各自管理。彌爾說,一般大眾乍聽之下,會覺得夫妻相處,貴在情感,分得那麼清楚,未免見外,也會嚴重妨礙夫妻理想人生的追求。彌爾在此不諱言地指出,他其實是夫妻財產共有(community of goods)的堅定支持者。他認為:當兩個人永結同心時,自然沒有財產分配的問題,二人將共享彼此的一切;可是,現在所謂的「財產共有」,對妻子而言,卻是「我的都是你的,而你的並不是我的」。彌爾堅定的主張,儘管現行的法律保護了男人的所有利益,但他個人絕不願支持這樣的法律。彌爾期待所有的丈夫能放棄既得利益,共同為夫妻財產的平權而努力。

2-16

       彌爾在這章的最後一小段,談的是夫妻財產和分工的問題。彌爾有「男主外,女主內」的想法,這個想法不一定為今天的女性主義支持者所接受。但他的另外兩個想法,「在沒有平等的法律基礎下,不能單方面的要妻子順從犧牲」、「已婚婦女也應有職業的選擇權」則仍然適用於今天的社會。

       彌爾認為,已婚婦女無法保有其財產是對婦女最不公平的壓迫,因此最需要來糾正。他樂觀的以為,動手解決這不合正義的壓迫並不難,也應該很快的就能解決。彌爾以美國為例來支持他的主張。他說:美國的許多州,包括一些較早成立的州,在其州憲法中,都白紙黑字的明訂保障婦女婚後財產權的條款,使婦女在婚姻關係中,並不會因為結婚而喪失權力,她們仍可保有從娘家帶來的財產,因此也可維持相對有利的地位;這也可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人,這些人只是覬覦女方的金錢,利用婚姻制度有利男方的規定,以結婚為手段來取得女方財產。

       但如果一個家庭沒有餘蔭,必須靠工作收入才能支持家庭,夫妻應如何分工才好?彌爾認為,男人賺錢、女人理家的「男主外、女主內」是最佳的分工模式,他個人支持這樣的分工。彌爾指出,女人懷胎十月,負責孩子早年的照顧及教育,原已就是相當累人的事,如果也讓女人來管理丈夫的薪水,不論是體力或精神上,女人做的事其實也夠多了!假如還要求女人也要賺錢養家,那就真是太過份了!因為營生的工作會妨礙女人原有家庭責任(家務及孩子)的履行,在兩相權衡之下,要女人負擔家計其實是得不償失。彌爾認為,在比較理想的婚姻關係中,要女人來負擔營生固然不妥,但在比較不理想的狀況下,女性擔負營生也不完全是件壞事,因為如此一來,在男人眼中,妻子就會有比較高的地位。但彌爾指出,這也不是完全沒有副作用,因為有些男人反而會因此偷懶,把家計營生的重擔,完全加諸於女人的肩上,自己則無所事事的飲酒作樂。

       彌爾當然也同意,如果妻子沒有可資運用的財產,婦女自主的謀生能力當然有助於其尊嚴的維繫。不過,彌爾指出,如果婚姻制度植基於平等的契約,不只是女性單方面的服從,也不存在著女性受壓迫的不幸,即便是分手,女人還能受到公平的對待、不需承擔道德的指責,也可以找到與男人一樣的工作,那麼,婦女也就沒有必要為了自保,而在婚姻關係中汲汲營營於自己能力的開發。彌爾指出:如果社會真有了一個公平的婚姻制度,當婦女選擇了婚姻,就代表她相當程度地接受管理家務和生兒育女的賢內助角色;這當然要花費她相當的歲月,但這不表示我們就應該在法律上限制她其他人生目標或職業的追求;只是就實際情形來看,已婚婦女的確不能去從事那些不能在家從事的職業。做為自由主義思想家的彌爾,他雖然贊成男女分工,但他依然堅持要保有最大的彈性,婦女就算是已婚,也不應阻礙其職業能力的培養,以方便她們應付家庭可能突發的事故。彌爾最後說,假如他的基本立場沒有問題,女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就應由大家自行判斷調整,毋須法律的橫加干涉。


[1] 彌爾在這裡扯上宗教,可能是針對《聖經》的﹤舊約﹥部分。在舊約中,上帝會因人類的惡行而嚴厲的譴責人,服從上帝的則受眷顧。彌爾這裡的言外之意,大概是不滿舊約中所描述的人-神關係。

[2] 原文是“…the only school of genuine moral sentiment is society between equals.”

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一

1-1

彌爾在一開始,便直陳自己的想法:當下規範兩性關係的原則是錯的,女性在法律上不應附屬在男性之下,兩性關係的不平等是阻礙人類進步的主因之一;應該做的,是以完全的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perfect equality)來取代那不平等的原則,在新原則的規範下,沒有哪一方擁有完全的權力(power)或特權(privilege)來約制另一方。彌爾說,他之所以寫這本書,就是要來清楚地解釋這個想法的理由。他告訴我們,這個想法早在他一開始思考社會及政治問題時,就已開始萌芽;而隨著人生經驗的累積和思考的精進,這個想法既沒有淡化、也沒有修正,反而更加堅定。

1-2

       在陳述了他想完成的工作之後,彌爾訴苦似的告訴我們,單從問題的陳述來看,他所要完成的任務是非常艱鉅的。困難之處,並不在於他沒有充分的理由來支持他的立場;而是大家在這個議題上投入了非常強烈的情緒,要處理這情緒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彌爾告訴我們,假如我們的某一想法植基於情感(feeling),在面對他人的強烈挑戰之下,我們的這個想法不僅不會稍有動搖,反而會更加鞏固。他進一步說明道:假如我們的想法是經由理性論辯而來,在立場經不起理性質疑的情況下,我們的想法也會隨之動搖;但假如我們的想法植基於情感,即使反對我們這想法的人有非常紮實的理據,讓我們難以招架,但結果呢?在論理居於劣勢之下,我們反而會愈加堅持原本的立場,因為我們會認為對方的論理沒有觸及到我們情感的深處;再者,在原來情感的作用下,我們可以不斷發展出新的論證,來補強受到攻擊的立場。彌爾指出,傳統男尊女卑的想法實在是根深蒂固,以致於大家無法理性的來處理這個問題,也由於大家在這個想法上投注了太強烈的情感,以致於當有人挑戰既有體制和習俗時,「男尊女卑」的想法反而會被用來捍衛既有的體制和習俗。彌爾感嘆道,雖然隨著人類精神和社會的進步,有許多不合理的東西已遭淘汰,但在男女關係上,原來不合理的習俗和體制卻根本不受動搖。彌爾認為,面對這種現象,我們實在不需覺得奇怪。最後,彌爾還提醒我們:「男尊女卑」突顯的是男性的野蠻,一直到現在,這種野蠻都還在,我們不應該因為這種野蠻至今猶存,就以為男尊女卑的野蠻程度,不如其他已革除的不良體制或習俗。

1-3

       點出了捍衛女權的困難後,彌爾接著從論辯的常情常理出發,來交代他自己支持女權的處境。他說:挑戰社會「男尊女卑」的共同想法(universal opinion),對誰來說都有若千斤重擔,勇敢向既成觀念挑戰的人,若要能獲得別人耐心聽講,必然是極端幸運,否則就是相當能幹;假如能獲得公平裁量的機會,那更是難上加難。彌爾感慨的表示,即使有人願意洗耳恭聽,挑戰這既成觀念的人,在論辯上也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他們受到的是不公允的要求。是什麼原因讓彌爾如此的感慨呢?彌爾指出:在一般需要論辯的場合,要為自己立場提出論證的,應該是所謂的正方(the affirmative),比如說,有人指控某甲謀殺,那麼指控者(也就是所謂的正方)有舉證的責任,他要想辦法證明某甲真的有謀殺的事實,相對的,某甲沒有必要來證明自己的無辜;另外,假如有人對歷史事件的真偽有不同的意見(彌爾在此以古希臘特洛依圍城事件為例),而大家在這爭議中並沒有帶進強烈的情緒,那麼舉證的責任要落在那主張真有其事的人身上,在此之前,主張並無其事的人沒有舉證的責任,他們需要做的,頂多只是反駁主張真有其事的人。彌爾指出:在社會或政治事務的領域中,我們肯定的是自由(freedom)和公正無私(impartiality),所以,反對自由的人就必須提出他反對的理由,凡是想限制一般行動自由或影響到他人權益的作法,其支持者都須提出具有正當性的理由,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肯定自由及公正無私的價值,所以,假如不是著眼於社會整體目標(the general goal)的需要,我們在一開始,根本就不應限制別人的自由;同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有基於正義的考量或其他特殊的理由,我們才可持差別的待遇。說到這裡,彌爾已交代了論辯活動中的常規。但他話鋒一轉,說道:在男女關係這議題上,反而是主張男女平權的人負有論證的責任,那些主張「男人有權發號施令、女人有義務乖乖順從」及「只有男人適合參政」的人,卻不是論辯活動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正方」,「男尊女卑」的支持者根本就不需為自己的立場提出理據。彌爾指出,那些主張男女不平權的人,牴觸的正是我們在第一步就肯定的「自由」和「公正無私」的價值,在常情常理下,他們理應為自己的立場來辯護;除非他們能舌燦蓮花,否則他們「反自由」和「偏私」的事實,一定會讓大家對他們的立場有強烈的反感。彌爾感嘆道:在論辯活動中所遵循的常情常理,用在男女關係的議題上卻毫不管用,在第一步,支持「男女平權」的人,要面對的是反對者可能提出來的質疑;在第二步,他要為自己的立場提出無懈可擊的論證。彌爾說,很不幸的,即使他走完了前面的兩步,讓反對男女平權的人無話可說,別人也不會認為他有任何成就,這是因為男女不平權的想法和作法是既成的東西,一般人都主觀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為「男女平權」來辯護,就注定的不討好。畢竟,彌爾認為,在情感與理智的較量下,訴諸理性的「男女平權」思想,很難敵過那「男尊女卑」的情緒想法。

1-4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一開始就告訴我們,他之所以在前一段交代會遭遇到的困難,其用意並不在抱怨,因為抱怨根本就無濟於事。他的重點在指明那些困難的基本性質。彌爾指出,要讓人接受「男女平權」的觀念,重要的是喚起人們的理智,用理智來克服他們的情感和習以為常的觀念及作法。彌爾認為,假如要能讓一般人運用理智來處理男女關係的議題,那麼就一定要讓眾人的理性獲得適當的陶冶,因為放眼看來,一般人的理智水準並不理想。也因為如此,彌爾特別強調,他不會怪一般人的理智不足,他會怪的,是一般人太拘泥於習俗及容易陷於情感的泥淖。為什麼一般人會處在這種困境呢?彌爾用一個相當鉅觀的角度來解釋。他認為:這種現象反映的是十九世紀的特性,十九世紀有股力量衝著十八世紀而來;十八世紀對人性中的理性部分(reasoning elements)有絕對的信心,但十九世紀重視的則是人性中非理性的部分(the unreasoning elements);也就是說,在十八世紀被神化的東西是「理性」(Reason),在十九世紀,取而代之的則是本能(Instinct),只要存在內心而又找不到什麼理性基礎的東西,十九世紀的人都稱之為本能。彌爾指出,十九世紀的人盲目崇拜「本能」,其實是非常不可取、非常劣質的,除非我們能以健全的心態徹底瞭解打著「自然趨勢」(the intention of Nature)及「上帝指令」(the ordinance of God)幌子背後的真相,否則以「本能」之名而有的想法及作法,絕不會自動消失。話再回到彌爾關心的男女平權上。彌爾強調,如果他不能證明男尊女卑的習俗和想法是有問題的,或不能說明這樣的東西來自人性的陰暗面(是腐敗的東西),他就要坦然的接受既成的觀念及作法。彌爾最後說,這樣的工作看起來似乎不容易,但其實是他任務中最輕鬆的一部份。

1-5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告訴我們,男尊女卑的現狀反映的是強者對弱者的宰制。他從常規活動(practice)的基本性質入手,展開他的論述。彌爾指出,行之有年的常規活動之所以存在,必然是因為它能–或它曾經–滿足我們的某些需求;換句話說,我們之所以建立起某種常規活動,必然認定它是達成某種目的之手段,而我們這樣的認定,一定是建立在實際經驗的基礎上。從這個角度出發,彌爾告訴我們,「男尊女卑」做為當今社會裡的常規,似乎也應遵循上述的理路,但實際上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假如「男尊女卑」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常規,彌爾指出,那麼在一開始,我們就要去比較各種「男女關係」不同組合方式的得失,如男尊女卑、女尊男卑、男女平等…,不僅如此,我們還要以實際的經驗來考核「男尊女卑」、「女人不能參與公共事務」、「女性在法律上有完全服從男性配偶的義務」等作法,我們要能確定這樣的安排對男女雙方都有益處,能促進雙方的福祉;而這些作法之所以能獲得採行,正足以證明這些作法的優越性,即使原先考量採行這些作法的原因,可能會因時過境遷而消失。很可惜的是,彌爾告訴我們,「男尊女卑」之所以成為社會的常規,並沒有循著上述的正軌。他指出兩點:第一,「男尊女卑」雖然是主流的看法及作法,但這種常規純然建基於「理論」,完全沒有經過客觀的經驗檢證,因此不是建立在紮實的經驗基礎上;第二,現行男尊女卑的作法,根本就不是深思熟慮過後的產品,它也不是立基於什麼社會理念或人類福祉的考量,說穿了,這套作法根本就是建立在初民社會時代、女性附屬於男性的野蠻事實上,在初民社會中,女性的體力明顯不如男性,再加上男性對女性的定位,形成女性處處受制於男性,而法律和政治的運作也往往是基於現實情境而展開。

       在第二點上,彌爾的著墨尤其多。他指出,男女關係一開始是建立在赤裸裸「強凌弱」的事實上,但透過法律和政治的機制,男性對女性的宰制轉換成名正言順的法律權利,並有了社會作為後盾,自此之後,男性對女性的宰制就成了常規,其約制性及系統性遠較以體力為基礎的宰制來得更強及更廣。彌爾指出,奴隸制度牽涉到的本來只是單純的主人與奴僕兩者,但由於這個制度獲得法律及政治的助力,擁有奴隸的主人結合起來,以集體的力量來確保他們彼此的既得利益,奴隸制度到此就再也不是原來的那麼單純了。說到這裡,彌爾從歷史的眼光來解析奴隸制度的發展。他說,在人類歷史的初階,所有的女人和大部分的男人都是奴隸,而後人類歷史雖然也有光輝燦爛的時代,可是卻從沒有思想家膽敢質疑奴隸制度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後來,敢挑戰奴隸制度的思想家終於慢慢出現,在他們的努力下,起碼在信奉基督教的國家中,男性奴隸獲得完全的解放。女性的地位呢?彌爾指出,基於正義及權宜的考量,女性原本的奴役轉變為對男性的依賴,但在本質上,女性對男性的依賴仍然是原始受奴役狀態的延續,其殘暴本質並沒有改變。基於這種認識,彌爾於是認為,男尊女卑的存在並不表示它本身有什麼道理,它有的僅只是「韌性」,因為許多強凌弱的現象在今天文明社會中已消失殆盡,只有男尊女卑的作法還存活下來。彌爾最後感嘆道,一般人視男尊女卑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所以當有人告訴他們「男女的不平權在本質上是強凌弱的表現」,他們會覺得這種論調非常奇怪、不可思議。

1-6

       彌爾在上一段裡,說明了男女不平權反映了強凌弱的事實,但一般人卻渾然不覺。在這一段裡,彌爾繼續深入這一點。他一開始就指出,縱然人類文明顯然已有進步,道德的情懷也有相當的長進,但卻不以男尊女卑為意,這豈不是一個弔詭!根據彌爾的觀察,當時的英國可說已經是西方最進步的國家,看起來「強凌弱」的叢林法則(the law of force)再也不是社會生活所依循的原理,沒有人會認可這原則,應該也沒有人會允許這原則的施行。其實呢?彌爾說,這強凌弱的原則並沒有絕跡,依這原則行動的人,往往會假社會福祉的美名行強凌弱之實!彌爾說,由於一般人沒有認清社會的真相,就容易誤認惟強者是尚的法則已走到窮途末路,凡是今天的社會風俗或典章制度都已擺脫了強凌弱的法則。但彌爾告訴讀者,以「強權即公理」為基礎的社會機制,其強韌的生命力及持久性遠超過一般人的理解。除此之外,彌爾說:一般人不瞭解社會機制的運作緊緊的受制於強凌弱原則,在如此的機制中,有權者的喜好及感受也都依循這不合理的原則;假如我們要革除這些不合理的機制,這個過程必然是相當緩慢,最早革除掉的通常與我們日常生活的習慣最沒有關係;最初靠體力(physical power)取得法律權力(legal power)的人,除非自己的體力已不若對方,否則是不會輕易放棄自己既得利益的。彌爾相當感慨的說,到目前為止,女性的體能還沒有凌駕過男性,再加上男女關係極其複雜的因素,使得男女關係始終就維繫在強凌弱的法則上,即使男尊女卑和其他同樣奠基於強凌弱法則的社會機制比起來,其殘暴的原貌較早獲得改善,但到頭來,這不合理的機制卻會是最晚消失的一個。彌爾指出,即使「平等、正義」的理念已成為今天社會運作的基本原則,而許多社會機制的運作以其為基礎也有好一陣子了,但男性欺凌女性的現象卻依然故我,成為常規當中的例外。在這樣的事實下,彌爾告訴我們,假如我們不去揭露男女不平權的來由和本質,那麼一般人就不會覺得「男尊女卑」和現代文明原來是牴觸的,這就好像古希臘時代,那些所謂的自由人,也並不覺得家中有奴隸是件不妥的事。

1-7

       這一段的內容非常豐富,但不外是從歷史的觀點來告訴我們:人類從野蠻過渡到文明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有權勢的人認識的是權勢的好處,他們不會輕易的拋棄既得利益。

       彌爾一開始就指出:在過去的人類社會中,「強權即公理」原來就是生活中的準則,這個事實大家都知道,也不諱言。但近幾百年來,彌爾說,現代社會的成員已經掌握不住這個事實,只有那些對歷史有相當研究或熟悉野蠻社會的人,才能正確的瞭解人類過去的社會是怎麼一回事。彌爾告訴我們,在過去的人類社會中,大家對「強凌弱」法則的公開奉行,並不覺得有絲毫的羞恥,這是因為一般人根本就視此為理所當然,只有當時的聖賢或哲學家才會以此為恥。

       說到這裡,彌爾要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人性。他認為,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們看到的人性其實是相當殘酷的。他要我們注意幾個事實:一、不管是對什麼階級的人來說,生命、財產及任何物質上的幸福,其受保障的程度往往繫諸於當事人的權勢;二、若有人膽敢挑戰有武力為奧援的權威人物或體制,他所面對的反制力量不僅是權威者的武力,法律及全體社會都會聯手對付他;三、在威權掌控者的眼中,挑戰權威的人罪不可赦,應該用最嚴厲的罰則來對付。

       那麼,彌爾反問,居於弱勢者的權利又是從何而生的呢?針對這個問題,彌爾的答案是這樣的:握有權勢的人,有時候為了一時方便,會對居於劣勢的人許下承諾,如此,強勢的一方從而產生了對劣勢者的義務感;雖然強勢者對弱勢者許下了承諾,這承諾也常因故無法履行,弱勢者的權利因此常遭侵犯,但除非強勢者的道德感特別低落,否則他們對無法履行承諾總會覺得良心不安。在這裡,彌爾從心理學的角度來交代弱勢者是如何取得權利的過程;他接著再從歷史的觀點來交代奴隸是怎麼獲得解放的。他指出,古代的共和政體(republics)是透過協約(compact)或由一群力量相當的人所建立,如此的組成就是人類擺脫「強凌弱法則」的契機。

       彌爾告訴我們,雖然在共和政體之下,國家與人民、主人與奴隸,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仍然是靠原來的強凌弱法則來運作,但在某一限度範圍內,共和政體採取了與強凌弱法則不一樣的規範。彌爾指出:這看似小小的改變,卻使人性的展現有了關鍵的轉變,因為有別於強凌弱法則的運作,會萌發一些特別的道德情懷,而這道德情懷不僅改變了人際關係,也產生了實質上的效益;而且,一旦這種道德情懷出現之後,剩下來的就是如何將之推廣的問題了。彌爾說,雖然奴隸不算是共和政體的正式成員,但在某些自由的國家裡,奴隸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卻受到了認可。

       彌爾接著從道德與宗教的觀點來看平權社會是如何造就而成的。他指出:除了猶太律法(the Jewish law)之外,斯多葛學派(stoicism)最早告訴大家,在道德上,自由人對他們的奴隸負有道德上的義務;而自從基督宗教廣為流傳後,起碼在理論上,大家對這樣的道德理念也不陌生,而在天主教會興起之後,為這理念起而奮鬥的人也無日無之。彌爾說,話雖如此,若要基督宗教能夠落實這項道德理念卻也是極度艱辛的工作。彌爾告訴我們,千百年來,基督宗教雖然不斷的努力,但卻不見成效。彌爾進一步的分析,他說:基督宗教之所以無法落實平權的道德理念,並不是它對人心沒有影響力,事實上,基督宗教對人心的影響力是眾所皆知的;它可以讓王公貴族把家產奉獻給教會,也可以讓成千的人拋棄奢華富貴和黃金歲月,藉著齋戒、禱告和安貧的方法致力於己身的救贖;基督宗教可以讓成千上萬的人翻山越嶺、橫渡大海,致力於解放聖地(the Holy Sepulchre),使之不淪落於異教徒之手;讓統治者不耽溺於女色,也是教會中可以辦到的事。如此說來,宗教的力量是夠大的了!但彌爾語氣一轉,他說:縱然宗教的力量很大,它並不能使人減少爭戰、不能制止有權有勢的人凌虐奴僕、無法遏止統治者對公民的殘暴、當然也無法讓統治者放棄武力的使用。彌爾在此很清楚的指出,以武力權勢起家的人,絕不會放棄既得利益,除非他碰到了更強大的權勢,受迫於優勢的力量,他才會改弦易轍!

       彌爾在最後告訴我們,英國所建立的民主機制,使粗暴的壓迫得以較早廢除,但證之歐洲大陸,即使許多被壓迫者起來反抗,但是直到法國大革命階段,這種暴虐的壓迫,一直持續地存在。彌爾在此要表達的是:在歷史的發展中,有權者是多麼地不肯放棄權力,而對有權者的抗爭,也很難動搖既有的權力結構,只有持續地抗爭,才能開花結果。

1-8

       在這一小段裡,彌爾要說明的是:要改變肉弱強食的現象實在大不容易,人類社會在這方面當然有些進步,但男性對女性的牽制,毋寧是最棘手而不容易改變的!

       彌爾一開始仍然持續他對人類歷史發展的觀察,他告訴我們,在人類歷史上,肉弱強食本來就是常態,這種現象一直到最近才有所改觀,但即使如此,有許多奠基於強凌弱法則的機構和習俗,仍然存活下來了。彌爾說,用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樣的機構和習俗根本就不應存在。彌爾接著以實例來說明他的觀點。

       第一個例子是奴隸制度。根據彌爾的說法,在十九世紀的20年代,英格蘭的法律還允許奴隸的買賣,也不禁止擄人為奴,讓奴隸的生死操於主人之手。彌爾提醒我們,這樣的法律在今天的英國人眼中實在是不可忍耐,即使有人可以容忍其他不合理的作法,對這樣的法律,一般英國人卻是不假辭色的!但別忘記了,彌爾說,這些法律對今天許多英國人而言,都還是記憶猶新的呢!而英國呢?難道不是經常自詡為文明的基督教國家嗎?和美國比起來,英國還算是比較好的了。彌爾指出,美國的南方在幾年前還有奴隸制度,奴隸的買賣不僅是合法的,還有人專門畜養人口作為買賣之用。彌爾比較英美兩國,他指出,英國人從奴隸制度所得的利益相對而言比較低,對和奴隸制度沒有瓜葛的英國人而言,他們對奴隸制度是十足的厭惡!

       彌爾接著以絕對的君主專政(absolute monarchy)為例來說明他的觀察。他指出,在今天的英格蘭,大家已公認軍人專政(military despotism)是以武力為後盾,其正當性頗有疑義!但在同一時間的歐洲大陸,軍人專政正處在方興未艾的階段,即使有些國家結束了軍人專政,這也是最近的事,支持軍人專政的民眾遍佈在各行各業,有權有勢的人尤其擁護這種體制。彌爾指出,軍人專政是不好的制度,在人類歷史上也常有其他較合理的體制出現,但因其行之有年,就很難根除。在交代了這些事例,彌爾回到主題,他指出:前述種種的強權暴力,與男人凌駕於女人之上的權力運作截然不同,婦女地位的改變也更為困難;在奴隸制度及軍人專政兩個事例上,權力的掌控者或者是某一特定階級的人,或者是某一特定的統治者,但在男女關係上,屬於宰制地位的卻是男性全體。彌爾指出,男女的不平權,關係到的是每個家庭中的男女,販夫走卒對其妻女所行使的權力等同於王公貴族。彌爾進一步陳述道,在男女關係上,男性想宰制女性的欲望是最強烈的,而且男性想宰制的對象跟他最親近,雙方要共營生活,共享許多事物,女性若要能獨立自主,則勢必會阻礙到男性個人的喜好厭惡。彌爾在這裡又從比較的觀點出發。他指出:在奴隸制度及軍人專政的例子中,這兩套東西的基礎純然都是赤裸裸的強凌弱法則,人類要從這兩套東西中擺脫出來,絕非易事,而且不是一蹴而就;相較之下,男性宰制女性所憑藉的,也不比上兩例來得高明,但我們若要予以糾正,則其困難度更高,所需時間也更久。為什麼?彌爾的解釋是這樣的:在男女的宰制關係中,宰制者(男性)的權力遠比想像中來得大,因為每個受宰制的女性都活在家中男人的眼底下;女性也無法聯手對抗她們的宰制者,因為她們與宰制者之間的關係,遠比與其他被宰制者來得親近;更特殊的是,被宰制的女性,處處想要討好宰制她們的男性,也盡量避免觸犯男性。彌爾感嘆道,一般的政治解放鬥爭中,統制者對付抗爭者的手段不是賄賂就是威嚇,很少兩項一起來,但在婦女爭取權益的事例中,抗爭的婦女卻長期的處在男性文攻加武嚇的威脅中,婦女起而抗爭所冒的風險也就格外來得大,其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也分外的多!彌爾說,論宰制者與被宰制者之間的關係,沒有哪一個被宰制者受控制的程度要比女人來得高的了!到此,彌爾緩了一口氣,提醒我們,他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說明男尊女卑是不對的,但他強調,假如男尊女卑是不對的,那麼這種關係勢必會比其他立基於不義威權上的制度或習俗延續得更久。彌爾表示,人類其他粗暴的專制統治尚存,其在文明國家中消失乃晚近之事,在這種情形下,要寄望男尊女卑的動搖,是不可能的事,也難怪以往大家不看重這個問題,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也還是最近的事。

1-9

       反對彌爾的人可能會認為:將男女的關係類比於主–奴和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並不恰當,主–奴和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並沒有什麼道理,是暴力展現的結果,但男女之間的關係則不然,是自然生成的結果。面對這樣可能的質疑,彌爾的回應是:在人類社會中的支配關係中,對具有掌控位置的人而言,支配關係都是自然的!彌爾再從歷史的觀點來申論他的想法。他說,在人類早期歷史中,人被分成兩類,一類是人數少的主子,另一類是人數多的奴隸,面對這樣的分法,即使是最有智慧的人,也會認為這樣的區分對人類社會而言是再自然不過的狀況了。彌爾以亞里斯多德為例,他說:亞里斯多德稱得上是人類歷史上最有智慧及學問的人了,對人類思想的進步也有極大的貢獻,但即使這樣的人,也認為人類社會中的主奴和男女的支配關係,是自然生成的結果;亞氏以為,人有不同的天性,有些人的天性是自由的,有些人則是天生具有奴性,像雅典人就具有自由的天性,而愛琴海的色雷斯人(Thracians)和東方的亞細亞人(Asiatics)則具天生的奴性。至此,彌爾提醒我們,不僅古時候的亞里斯多德有這樣的想法,當時美國南方各州的人也有同樣的看法!美國的南方人難道不也是以「自然論」為理由,來支持他們主觀的認定和既得的利益嗎?彌爾指出,美國的南方人莫不以天地為憑,來支持「白人統治黑人是極其自然」的想法,這些人認為黑人天生就沒有能力享有自由,天生就是奴隸的命。彌爾告訴我們,美國南方各州的白人甚至認為,讓靠勞力謀生的人享有自由,根本就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作為。

    在以主奴關係為例做了說明之後,彌爾接著再以君主專政為例來闡明他的立場。他說:支持君主專政的人也都認為這是一種極其自然的統治型態;支持君主專政的人會以為,君主專政的源頭是家長制(the patriarchal),在先民社會中,家長制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結果;在君主專政是以家長制為基礎的認定下,君主專政的實施也就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彌爾指出,對那些視「強凌弱法則」為理所當然的人而言,依據強凌弱法則而形成的支配關係,都是極其自然的事。彌爾說,也就是因為如此,善於征戰的民族就會認為,被征服者聽從於征服者是「自然的意旨」(Nature’s dictate),或換個好聽的說法,較文弱和不善於征戰的民族,注定的就要臣服於驍勇善戰的民族。

       彌爾告訴我們,只要稍微瞭解中世紀歷史的人都會知道,對封建社會中的貴族而言,貴族統治低下階層的人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假如有人反其道而行,去倡導階級平等或低下階級的人應該翻身,對這些貴族而言,這些論調是極其違反自然的。彌爾指出,那些反其道的論點,不僅對貴族而言極其不自然,即使對被統治者而言也是相當刺耳的,因為從史實來看,被解放的農奴和市民從來就沒有試圖來分享統治者的權力,即使在最激烈的抗爭中,他們著眼的只是要去限制暴虐統治者的權限而已。

    從上面的論述中,彌爾做了一個小結。那就是:凡是不合我們習慣的,就是不自然的;凡是合乎習慣的,就顯得自然。彌爾說,因為男尊女卑的習俗行之有年,所有逆其道的想法和作法於是都顯得不自然,從這裡,我們可以說,主觀的情感原來都繫諸於社會上的習俗,而我們的許多經驗都可以證實這一點。

       接著,彌爾以自己的國家為例,來加強自己的論證。他說,任何剛開始去瞭解英國的人,對於英國是在女王統治之下,都難以置信,也覺得極不自然,但對英國人而言,這沒有什麼不自然,因為他們習慣了,但若要英國人接受婦女從軍或從政,他們卻又無法接受了。彌爾指出,相較之下,在以往的封建社會中,女人參與戰爭或政治是經常有的事,也因此不會給人不自然之感。從這樣的事實來看,彌爾告訴我們,位居權貴的女人,除了體力不如丈夫或父親之外,在其他方面的能力並不遜色。彌爾進一步指出:對古希臘人而言,婦女具有相當獨立的地位是件自然的事,這可以從希臘的神話和斯巴達城邦中女人享有的地位看出來;在斯巴達城邦中,女人在法律上雖然從屬於男人,但在實際生活中,女人卻相當自由,我們可以從女人接受與男性相同的體力訓練中看出這一點。最後,彌爾說,柏拉圖主張兩性在政治及社會上的平等,相當程度的也受到斯巴達經驗的影響。

1-10

       針對彌爾主張男女平權、把男女之間的關係類比於主–奴及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關係,有人可能會提出質疑。他們會說:男人節制女人,是基於女人的自願,她們也沒有抱怨男人的支配,因此男女的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強凌弱法則」之上。預見如此的質疑,彌爾在這一小段裡,要做的就是提出一套說詞,來化解這質疑。

       彌爾的第一個回應是:有許多女人事實上並不接受現行男性支配女性的關係。彌爾指出,自從女人可以透過文字來表達她們的想法以來(彌爾強調,這是社會允許她們公開表達想法的唯一方式),有愈來愈多的女人,對現行男尊女卑的情況表達了她們的抗議。彌爾以女性向英國的國會爭取投票權為例,來增強他的論點。[1]除了不滿沒有選舉權之外,彌爾指出,婦女也要求女人可以和男人接受相同的教育,也有相同的機會進入各式各樣的職場,凡此種種都顯示婦女並不接受當下社會對女人的安排。

       婦女表達抗議的方式其實並不限於寫作,彌爾指出,在美國有定期的會議和有組織的政黨,專門為女人來爭取權利,英國雖然沒有這種陣仗,但也有由活躍女性組成的社團,來為婦女爭取投票權。婦女對自身權益受限的不滿,也不只是在英美發生而已,彌爾說,法國、義大利、瑞士,乃至俄羅斯等國,也都有人出來為女權而奮鬥。彌爾感嘆的說:我們無從知道有多少女人默默的憧憬男女平權的到來,但從諸多跡象來看,假如女人沒有被調教成處處要來抑制本性的話,必然會有更多的女性渴望著平權的實現。

       彌爾接著從政治上的事件來突顯女性的困境。他說,被奴役的階級在一開始並不會要求完全的解放;他以英國政治上的一段史實為例證來說明這一點。彌爾指出,英國十三世紀反抗王權的孟德福(Simon de Montfort),在第一次徵召平民代表參與國會運作時,那時候民選的代表並不曾夢想他們可以掌控全局和支配國王,即使是最有野心的人也沒有這個念頭,倒是當時的貴族會有這樣的想法,平民代表所希望的,只是擺脫國王任意的課稅和官員們的作威作福。彌爾清楚的告訴我們,在有相當歷史淵源的權力關係上,居於劣勢一方的人,通常不會抱怨這種權力關係的本身有什麼不對,他們抱怨的是有權者權力的濫用。

       話題再回到婦女的委屈上。彌爾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女人對其配偶權力濫用的抱怨是非常多的,但很令人難過的是,女人的抱怨往往會激化配偶權力的誤用,如此一來,當事人所受到的傷害也愈大,假如不是這樣,我們一定可以聽到女人更多的抱怨。彌爾接著說,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要在不根本改變男女既有關係的情況下,來確保女性不受侵害的意圖是不可能成功的。言下之意,彌爾真正想表達的是:假如我們要能確保女性的權益不受到任意的侵害,我們非得要去調整既有的男女關係不可!彌爾最後指出,女人所面臨的困境類似兒童,在法律上確定受到配偶傷害之後,她們仍然被迫要與加害人相處,也就是因為這樣,即使有女人受到嚴重肢體上的傷害,也很少有人願意援引法律來防衛自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受害的女人也會難忍義憤或會在鄰居協助之下訴諸法律,但她們通常不會張揚這樣的事,到頭來也通常會請求法院撤銷對配偶的處分。

1-11

       彌爾在這一小段裡仍然停留在女性所處的困境。

       在一開始,彌爾就告訴我們,女性很難結合起來聯手反對男性,其理由不僅是社會的因素,也含有自然的因素。彌爾說,女性受制於男性,在某些方面的確與其他受宰制階級有些不同,那就是:男性作為宰制的一方,其所要求女性的,遠超過其他宰制者要求被宰制的一方;明確的說,男性對女性的要求,不只是順從而已,還要她們感情的付出。彌爾所觀察到的情形是這樣子的:除了最粗鄙無文的男人之外,所有的男人都希望他們所掌控的女人,是心甘情願的女奴,甚至也不只是女奴而已,更還是愛人;職是之故,男人在生活中就會傾全力來擄獲女人的芳心。彌爾說,一般主人對奴隸的控制常是建立在奴隸對主人的恐懼之上,除此之外,主子有時也會利用宗教的力量來威嚇奴隸,但由於男人所求於女人的不僅只是單純的順服,所以他們會利用教育的力量來達成他們的目的。著眼於此,彌爾告訴我們,女人從小就要去接受男女有別的想法,她們所應養成的性格就是柔順與服從權威(相對的,男人的理想性格是自主與有主見),而主流道德不斷的告訴她們,為別人而活是女人的義務,女人沒有自我,她們要為父親、配偶和孩子而活,贏取他們的喜愛。彌爾在此告訴我們,我們可以從下列三個事實清楚的看出,為什麼女人的教育和性格的陶冶是以服務男人為核心:一、異性之間本有相吸的自然傾向;二、做妻子的完全依賴丈夫,為人妻所享有的歡愉和特權,全都來自丈夫的賞賜和恩准;三、所有一般人在意的東西,只有透過丈夫,做妻子的才能獲得。一旦男性掌握了控制女性心靈的有效方法,彌爾告訴我們,男性自私的本能就會油然而生,男性會利用女性對自我的認知和討好男性的心態,將女性玩弄於股掌之間。在這一小段的最後,彌爾要我們設想,在已經為我們揚棄的宰制關係中,如「平民-貴族」和「奴隸-領主」的關係,假如我們能運用男性駕馭女性的種種方法來重塑他們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讓平民或奴隸完全的認同貴族或領主、接受貴族或領主的價值體系和對他們形象的塑造,我們還會揚棄過往的宰制關係嗎?言下之意,彌爾認為,假如一直用上述手法來處理「平民-貴族」和「奴隸-領主」的關係,他們之間的宰制關係一定會保持至今, 如有人出面反對這種不平等關係,社會大眾也一定會力挺成規。換句話說,彌爾的意思是:今天我們所熟悉的男女不平等,並不是所謂自然生成的結果,其中有男性操縱的成分,既如此,男女平權的提倡當然就它的其正當性。

1-12

彌爾在這裡就上面幾段的論述作了一個小結。他認為他已充分說明了「社會男女不平權的習俗或機制,並不能讓我們認定男女不平權就是對的,也不能讓我們去支持男尊女卑」。對熟悉哲學論證的人而言,彌爾在這裡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從實然(is)命題推出應然(ought)命題,假如有人這麼做的話,他犯的毛病就是自然主義的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但彌爾並不以這個觀點為滿足,他告訴我們,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男女不平權的認定不僅無法獲得支持,這種想法一定會踢到鐵板!性別歧視是過去歷史的殘留,終將會消失在未來的歷史洪流中。在以下的幾個小段中,彌爾會把精力放在這個觀點上。

1-13

    為什麼彌爾認為男女不平權終將會為歷史所淘汰?彌爾在這一段裡,從現代社會的特質為出發點,來展開他的論證。

       彌爾說,現代社會中的機構組織(institutions)、社會理想(social ideals)、乃至生活形態之所以和傳統社會不同,正在於現代人不再受制於出身背景,他可以盡其所能,掌握各種機會,來追求他想要過的生活,塑造自己的命運。這一點聽起來相當熟悉,原來,這種論調早在彌爾早先的著作《自由論》中已闡明過了。[2]

       舊式傳統社會呈現的風貌如何呢?彌爾告訴我們:在傳統社會中,每個人生下來就得固守既有的社會角色,法律把每一個人釘在原有的位置,任何能讓個人擺脫原有社會角色的管道都受到禁止;白人生下來就是自由民或公民,黑人一生下來就是奴隸;有些人一生下就是封建中的貴族,而另外一批人生下來就是平民;有人生下來就坐擁高的社會地位,有的則屬於中下階層社會。彌爾指出,在舊式社會中,除非主人或領主同意,奴隸或農民不可能憑藉自己的力量來擺脫他們的社會階層。在這裡,彌爾從歷史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實例。在許多歐洲國家中,一直到中世紀末葉,因為王權的擴張,一般的平民才能夠封勛受爵,在此之前,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即使在貴族中,嫡長子一直是財產的唯一繼承人,這種規定延續了很久才改變;在百工技藝中,只有行會(guild)的成員或經行會同意的人,才能合法的在某一地區執業,而執業的方式及程序也都得依照行會的規定而進行,不得逾矩;任何工人想要以新的製程或方法來生產,也都會受到禁止和恥笑。彌爾交代了傳統社會的概況之後,似乎鬆了一口氣的告訴我們:在現代歐洲及其他已走上現代化的地區,它們所遵循的原則和舊社會完全不同;現代國家中的政府和法律不會硬性規定應由誰來從事特定的職業,也不會規範各行各業的作業方式,這些事情現在都完全由個人來做抉擇。彌爾接著把焦點放回英國。他說,英國原來有硬性規定的學徒制(apprenticeship),現在這規定也取消了。彌爾認為,學徒制在許多行業中確有必要,但這必要性的需求,自然而然的會讓某些行業採行這個制度,倒不必利用法律的力量來硬性規定。從這裡,彌爾開始用自由主義的觀點,進一步的展開對現代社會的說明。他說,在舊社會中,大家都認為不要讓個人有機會來做決定,個人只要蕭規曹隨的追隨先人智慧就可以了,凡讓個人可以有自己主張的事,到最後一定出亂子。彌爾從比較的角度指出,現代社會的共識與以往大相逕庭,經過上千年的經驗累積,大家已然瞭解,只要是涉及個人權益的事項,最好就由當事人來負責,否則事情就不會順遂,只有基於對他人權利的保障,我們才可名正言順的干涉別人的行動。彌爾的這番話,骨子裡其實就是《自由論》當中的自由原則(the principle of liberty)。在這裡,彌爾告訴我們,當代先進國家毫不例外的都採行了這樣的原則,因為從過去的人類經驗中,我們已然發現,與這原則背道而馳的作法,都會產生不幸的後果。說到這裡,彌爾承認,讓個人去決定與自己有關的事務,在程序上不必然就是好的,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資格來做這樣的事,但彌爾提醒我們,讓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往往可以促使事務處理過程的合理順遂,也促成人盡其才。彌爾以實例來增強他的論點。他說,我們不需通過立法,來規定只有臂力強大者才可擔任鐵匠的工作,只要透過自由和競爭的機制,鐵匠的工作自然就會由身強力壯者所包辦,力氣小的人,自然的就會去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彌爾認為:在認定上述想法有理的情況下,假如有權力的人或機關,在一開始就設定了一些原則來排除某些人從事特定的工作,這樣的作法就是逾越了應有的職權;再退一步說,即使那些原則可能存在,那些原則也不是絕對有效;或者,那些原則在大部分的時候可能有效,但在某些特殊的事例中也不見得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就必然會有人無法發揮其潛能來追求自己的福祉,也就連帶的無法促進他人的福祉,這種結果不僅不符合正義的要求,對社會整體而言,也是一種傷害!可是,如果有人質疑:「在自由的機制下,萬一沒有發生適才適所的情況,我們將如何來處理?」彌爾的回答是這樣子的:這種情形的確可能發生,但在常情常理之下,不能勝任工作的人,自然就會遭到淘汰,我們實在不須太過操心。[3]

1-14

       延續著上一節的論點,彌爾告訴我們,假如現代社會讓個人能自主的決定職業、生活方式和社會角色的想法行不通的話,那麼大家就一定會放棄這個想法,但假如這個想法沒錯,那麼我們就應該言行如一,讓女人、黑人及一般平民不受制於他們既有社會生活的條件,不要限制他們的職業。在這裡,我們可以注意兩點。第一,彌爾對每一個人有能力來追求幸福生活有相當的信心,他認為個人對自己能力及性向的瞭解,遠勝於政府或法律;第二,他以「有用者為真」的實用主義立場來支持自己的論點,因為他告訴我們,既然現代社會已採行了打破舊制的想法,那麼這新的理念必然有可取之處,假如新的理念不可取的話,大家一定會想辦法回到過去,但迄今這種現象並沒有發生,所以我們最好守住這新的想法,並持續的推廣。

       到此,彌爾意猶未盡的將焦點稍微偏向了國會議員的資格限制。當時英國對國會議員的資格,還是有相當嚴格的規範。彌爾認為,假如當代社會朝著「放寬個人自由選擇」的方向前進,那麼國會議員資格的限制也應放寬。在這裡,彌爾承認,讓個人能自由的選擇職業或身份,並不是萬靈丹,因為社會中的幹才終究不多,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所以給個人有極大的選擇自由,並不能解決人才不足的問題,但假如我們對個人限制過多,那麼在一方面,這種限制會讓一些有能力的人沒有辦法取得適當的工作(如此不利於社會整體福祉的促進),在另一方面,也沒有辦法阻絕不適任的人佔據重要的位置,如此的結果更會損害社會整體的利益!

1-15

       彌爾再把焦點拉回男女不平等的問題。他再次忿忿不平的指責男女不平等的不公。他指出,在所有先進國家裡,除了皇室的繼承外,只有女人是因為她們先天的特質而受到法律和社會機構的重重束縛。彌爾對女性不能從事某些工作,特別感到憤怒。他從比較的觀點出發,指出皇室的王儲一生下來就注定要去繼承王位,皇室以外的人固然沒有辦法取得這個位置,王儲以外的皇室成員若要取得這位置,也非得要透過一定的繼承程序不可。彌爾指出,除了這個特殊的位置之外,所有的男性社會成員都可以取得社會當中大家所看重的榮譽和社會地位。固然,彌爾承認,這些東西可能只有具有財富的人才能取得,但關鍵點是,所有的男人都有機會去追求財富,而事實上,已有許多出身貧微的人成了富翁。彌爾當然知道,追求財富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其中有運氣的成分。但他指出,所有的男人在追求財富時,並沒有遭到人為的阻礙,不管是法律或輿論,都不禁止男人去追求財富。

       到此,彌爾察覺到一項困難。假如男女不平等是不對的,應該改弦更張,那麼英國的君主制度不也是牴觸了現代社會所標榜的理念嗎?既然如此,我們是不是也該一致地譴責、並要求廢除這制度呢?為了避免落入「動搖國本」的尷尬,彌爾在此稍微替君主制度作了一番辯解。他說,君主制度雖然與現代社會的精神不合,但這制度其來有自,也有它存在的特殊道理,它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為英皇雖然注定擔任國家最重要的職位,且這職位不容競爭,但英皇並不實際負責權力的運作,真正掌實權的是首相,而首相的位置卻是開放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彌爾在做了這番交代之後,馬上接著說,所有的婦女因為身為女人而沒有參政權,實在是惟一不合現代精神的立法。彌爾提醒我們,女人佔了人類當中的一半,但這一半的人口卻只是因為天生的性別因素,而被排斥在重要職務的大門之外,永遠不能晉用。彌爾不平地說,即使今天仍有因宗教因素而排斥異教徒擔任高階工作的作法,但只要透過更改宗教信仰,原來被排擠的人還是有機會擔任那些高階工作,而女人呢?在現今的制度下,根本就永遠不得翻身!4

1-16

       彌爾在這裡重複前面的論調。他說,婦女的屈從地位在現代社會中是一個特殊現象,與現代社會遵循的基本原則完全牴觸,在本質上是舊社會思維及體制的殘存。彌爾指出,縱然新社會已然到來,舊社會留下的東西已逐漸消蝕,但女性地位的低落依然如故,影響到的是眾人的權益,而這是件茲事體大的事。他以很生動的比喻來描述前面的觀察。彌爾說,設想倫敦聖保羅大教堂的現址上豎立的不是基督教的大教堂,而是異教徒的神廟,其周圍則佈滿了基督教的教堂,人們天天到異教徒的神廟祈禱奉獻,卻只有在齋戒和節慶時才到基督教的教堂禱告。彌爾要說的是,在現代社會中,男尊女卑就好像是異教徒的神廟一樣,強調個人不受制於僵化的體制則像是基督教的教堂,在一個號稱是基督教國家的現代社會中,人們天天到異教徒的神廟做禮拜,難道不是件自相矛盾的荒唐事嗎?彌爾認為,現代社會中,婦女地位低落的事實,理應成為關心人類發展之士的反省重點。在男女的關係上,彌爾指出,假如我們反省一下,就不難發現,即使習俗和常規支持男方,在現代社會中,男女平權才是大家應遵循的理念。彌爾說,只有在這樣的認知下,我們對這議題的討論才不致偏頗。

1-17

       彌爾深怕一般人在討論男女平權問題時,受到社會習俗和常規的左右,所以在這小段裡,他主要在提醒我們,從人類社會的進程來看,人類社會是朝向男女平權的方向來發展的。做為後進的我們,不得不說彌爾的預測大體是對的。

       在這小段裡,彌爾主張,在討論男女平權的議題時,我們須擺脫當下主流的意見,一定要就問題的本身來討論衡量。他說,這問題其實是正義及權宜實質利益(expediency)的問題。在這裡,我們需注意的是,彌爾終其一生都是效益論(utilitarianism)的支持者,所以在論述中,他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的以效益觀點來衡量事物的輕重。所以,在男女平權問題上,彌爾要讓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假如我們不考慮性別因素而來進行社會的規劃,這樣的規劃是不是有利於人類的社會生活?彌爾除了要我們來思考這問題之外,還提醒我們,在討論問題時,千萬不要用朦朧含糊的論述,更要鞭辟入裡,直指問題的核心。彌爾之所以提醒讀者要關照這些地方,主要是他預料到有許多人會以當下生活的經驗,籠統的來肯定人類生活經驗是站在男尊女卑這一邊的。彌爾在這個可能的論點上花了一些功夫。他指出,假如在兩件事情上(如男女平等的生活經驗和男尊女卑的生活經驗),人類的生活經驗只是單方面的,那麼我們不可能憑藉現有的生活經驗來判斷這兩件事的優劣。5更具體的以男女平權問題來做討論焦點。彌爾說,有人批評男女平權主張的基礎只是理論而已,但這些人不知道,男尊女卑的主張和作法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因為男尊女卑的基礎也只是理論而已。他進一步說,到目前為止,當下人類生活經驗,充其量只能肯定男尊女卑的作法不危及人類的生存,也能使我們社會達到目前發展的水準,但這樣的經驗沒有辦法告訴我們,假如我們以男女平權為行動原則,我們今天的社會是不是會更富庶或更早達到繁榮的地步。

       在點出了人類現有經驗不足以支持男尊女卑的現行制度之後,彌爾回頭過來說,據他的觀察,人類經驗實際上告訴我們的是:人類社會在向前邁進時,伴隨的是女人社會地位的提升;歷史學家和哲學家也往往以女人社會地位的升降為參照點,來衡量社會或時代文明的程度。彌爾說,從整個人類歷史進化的軌跡來看,女人地位的提升,已逐漸地接近男人,但這不表示女人可以與男人完全的平起平坐。彌爾最後樂觀的表示,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有很多跡象顯示,男女平等的一天終究會到來。

1-18

       彌爾在這裡處理的是本質主義(essentialism)的問題。有人認為,男女之所以會擔任不同社會角色及處在不等的社會地位,完全是男女依其不同天性、適性發展的結果,而不是強凌弱的呈現。面對這樣的論調,彌爾反駁道,從常識及對人類心靈的瞭解出發,在男女關係向來就是男尊女卑的情況下,我們無法也無從得知男女的天性究竟為何。更詳細一點的說,彌爾認為,假如我們要找出男女個別的天性及其差異,那麼我們只能藉由觀察三種社會才能得知,一種是完全都是男性所組成的社會,另一則是完全都是女性所組成的社會,最後一種是男女平權的社會。在這種認定下,彌爾告訴我們,我們現在所瞭解的女性特質,其實根本就是虛矯出來的東西,是女性遭到強制壓抑或不正常刺激之後的結果。彌爾感嘆道,在所有的主從關係裡,女性的性格受到男人的宰制壓迫是最全面而厲害的。彌爾在此又把婦女的屈從與一般奴隸做個對照。他說,一般被迫為奴的人,其外在行為也許受到極度的壓迫,但他們的內心則保有相當大的自由,沒有受到主子的踐踏,只要有自由發展的契機,奴隸的心智仍能循著原本的律則來發展;相形之下,婦女天生才能的發展則受限於與家庭有關的事務,而且著眼的是男性主子的利益與樂趣。彌爾告訴我們,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性的天生潛能並沒有獲得均衡的發展。更正確的說,彌爾認為,在受到男性的控制之下,女性的某些才能受到刻意的培養,有些則遭到漠視或無情的打壓,但男性本身沒有體認到這一點,因此會誤以為他們一手造成的女性特質,就是女性的自然特質,而且會認定,假如女性不照他們所設定的方向來發展,女性的天生特質就會受到扼殺。

1-19

       彌爾在這裡告訴我們,人類的偏見和想當然爾的傾向,影響到我們對女性的認知。他說,人類追求進步思想及理性見解的過程中,最大的阻礙,來自於我們對影響人類性格形成因素的無知及忽視。根據彌爾的觀察,我們常根據人類社會的現狀,就來認定那是人類自然天性所造成的結果。彌爾指出,這種情形非常嚴重,即使是有很清楚的線索告訴我們,某些人之所以有特定表現的原因,其實是環境的影響。在這裡,彌爾以一些實例來支持他的看法。他說:有些人認為愛爾蘭人天生懶散,原因只是他們看到有個不夠勤勉的愛爾蘭佃農,拖欠了地主的農租;有些人則說法國人根本就沒有自治的能力,原因只是他們看到應該去維護憲法機制的人,反而處處破壞憲法;有些人認為土耳其人天性較老實,只是因為他們看到在土耳其人與希臘人的紛爭中,希臘人採取了欺騙的手段,而土耳其人僅採取了破壞的手段;同理,有人認為女性不太關心大眾的利益,原因是他們看到女性關心的是個人問題而不是政治問題。彌爾有感而發的說,我們從人類的歷史來看,就可以發現兩件事:第一,人性很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第二,一般人認為人性有其普遍性和單一性,其實,人性的表現有極大的變異性。很顯然的,彌爾以為,人性充滿了各種可能性和變異性,可以打破各種的成規,沒有一定發展的樣態。在面對一般人沒有從歷史學到該學到的教訓,彌爾微慍的說,一般人研讀歷史,就好像是旅行一樣,背上擔負的是既有的成見,他們看到的東西都是他們心中已有的東西,能擺脫成見來研讀歷史的人實在不多,無怪乎能從歷史中得到教訓的人也不多。

1-20

     在對人性有相當變異性的認識下,彌爾說,男女之間天生的差異為何,就變成非常困難的問題。他說,雖然每個人在這問題上都有自己主觀的看法,但大家並不關注如何來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彌爾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由於知識上的不足,使得我們根本就無法解決這問題。假如要解決這問題,我們需要的是什麼知識呢?彌爾的答案是:我們需要的是心理學中有關外在環境如何影響個人特質的知識。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彌爾本身在邏輯學上有相當的成就,他早期的作品《邏輯系統》(A system of logic)是集亞里斯多德以來邏輯學大成的一本書,所以他對方法論有相當深刻的見解。在這樣的背景下,彌爾說,不管男女在智力或品格上有多大、多明顯的差異,但假如我們要說這種差異是天生的,我們一定就要有證據,可是我們能有的證明最多只能是消極性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有證據,能讓我們說男女之間的差異,不是教育或外在環境所造成的,我們才能說男女之間的差異是先天的。彌爾強調,只有在我們對「形成人類個別特質的律則」有完備掌握狀況下,我們才能對男女之間是否有先天的差異、差異處何在等問題有明確可靠的認識。但很可惜的,彌爾說,這樣的知識雖然非常重要,可惜很少人研究,以致於沒有確切的證據去說明男女之間的差異問題,我們有的頂多只是準確性不足的臆測(conjectures),而這臆測的準確性,完全繫諸於我們對心理學知識掌握的程度。

1-21

       這一小段的主軸放在如何瞭解女性上,彌爾認為,在男女不平等而女性又須一味迎合男性的情況下,要完整的瞭解女性是件不可能的事!

       在一開始,彌爾重申,在「男女之間究竟有何差異?」以及「男女之間差異形成的原因為何?」這兩問題上,我們所知實在有限。縱然醫生及生理學家在某一程度上已掌握了兩性身體構造上的差異,心理學家在了解「人」一事上也有了較佳的基礎,但遺憾的是,對於女性心理特質的瞭解,這些專家比起一般男人來,並不特別高明。在此,彌爾似乎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切入這個議題,他認為,在現行體制下,只要女性不呈現自己的想法,或呈現的東西都是虛矯造作的,那麼我們對女性的瞭解永遠不可能完整。彌爾補充道,要瞭解蠢女人並不難,從認知上來說,愚蠢比較具有共通性,我們可以從對愚蠢的客觀掌握,來推知一個蠢人的觀念和感受,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卻很難掌握根據本性潛能所發展出來的意見及感受。彌爾不否認有少數的男人對他們家中的女人有某個程度的瞭解,但他指出,這些男人的瞭解僅限於女人的個性,至於女人的能力(capabilities)則沒有人瞭解。很遺憾的,彌爾指出,連女人自己也不瞭解自己可能有的能力,因為社會從來也就不要求女人來展現自己的能力!根據彌爾的觀察,男人的確可以瞭解女人的想法和感受,有許多男人認為他們能完全瞭解女人,因為他們跟一些女人有相當親密的關係。彌爾說,假如某個男人是很好的觀察者,也有豐富的觀察經驗,那麼他當然可以瞭解女人部分的天性,但他所了解的充其量只是一小部分,還有一大部分他是茫然無知的,因為這一大部分是女人所沒有展現的。

       彌爾以為,在瞭解女人特性的努力中,假如做先生的願意去瞭解另一半,那麼這樣的瞭解會最真切,也最值得信賴,因為做先生的有很多機會,也比較能進行同理的瞭解。但很可惜的,彌爾說,由於大部分的男人只能用上述的方法瞭解他們唯一的妻子,所以會誤以為天下的女人都會像他們的妻子一樣,也因此,我們可以從一個男人對一般女人的看法,反推出他妻子的大致模樣。

       彌爾指出,假如先生對配偶的觀察有什麼值得借用的地方,這借用的先決條件是:一、那被瞭解的女人本身有相當的價值,值得我們瞭解;二、那做為觀察者的男人必須有相當強的同情心,有相當強的觀察能力,也必須與被觀察者相處融洽,他或者能從同情的直觀來瞭解他的女人,或者要能讓配偶在他面前不會有任何隱瞞。但很可惜的是,彌爾說,這兩個條件同時出現的機會實在不多,所以先生對妻子的瞭解通常只是流於表面,很難打入妻子的內心。根據彌爾的觀察,由於男女之間有宰制的關係,雖然雙方可以有深厚愛意,但卻很難有完全的信賴,做妻子的固然不會刻意的隱瞞什麼,但也不會流露很多自己的真正感受和想法。

       為了增強他的論點,彌爾以父子相處為例來延續他的說明。他說沒有人會否認父子情深,但父親是否就比兒子的同儕更瞭解他的兒子呢?當父子之間高下異處,相互之間就很難敞開心胸、真誠相待,處在低下的一方,會很在意自己在對方眼中的看法,即使是個性最率直的人,也無可避免的會把最好的一面呈現出來,或會去投對方所好。彌爾由此告訴我們,在人際關係中,除非雙方有非常密切的往來,且關係相當平等,否則雙方對彼此的認識都會不足。在說了這通則性的觀察之後,彌爾再把焦點拉回到夫妻關係上。他說,在現行體制下,做妻子的不僅處在丈夫的權威之下,而且處處要求她迎合丈夫,以丈夫的需求為需求。彌爾說,在這種情況下,做丈夫的雖然有許多的機會來瞭解他的妻子,但這不平等的關係會妨礙這確實的瞭解。彌爾更進一步的指出:就算瞭解了一個女人,也不必然就瞭解其他的女性;即使有些人可以瞭解某一階級或某一國家的女性,也無法類推到其他階級或其他國家的女性;即使我們瞭解許多階級和國家的女性,這些女性也只能代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的婦女。

       綜合以上所述,彌爾說,即使男人瞭解了女人的過去和現在,但若不瞭解女人的潛能及各種可能性,男人的這種瞭解終究還是膚淺和不完整,如要能完整的瞭解女人,我們勢必要讓女人說出他們應該說的,否則男性對女性的無知必將會持續下去。

1-22

       前面提到,若要恰當的瞭解女人,我們必須要能讓女人說出她們心裡的話。但彌爾指出,截至目前為止,我們離能讓女人暢所欲言的日子還有一段距離,這個日子也不會一蹴可及,只會逐步逼近。彌爾提醒我們,一直到最近,英格蘭才開始接受女性的文學作品,也才允許女性向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想法。但也就正是處在萌芽階段,彌爾指出,一則女性文學作品的成敗仍然繫諸於男性的評價,另一則是女性會投男性所好,凡男性不愛聽的東西,女性作家也不太敢表達。彌爾在此稍微停頓了一下,他以很體諒的語氣說,一直到目前為止,整個社會對不合傳統或是過於發揮個人特色的男性作品都不太歡迎,遑論能接受那些不合常規的女性作品了。有了這種認識,彌爾繼續說道,由此我們不難想見女性作者所面臨的困難了!我們從小就教女人要服從社會習俗和輿論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要她們能表達內心深處的感受,也實在是緣木求魚。彌爾在此引法國有名的女作家斯塔爾夫人(Madame de Staël,1776-1817)的一句話,來說明女性的窘境,斯塔爾夫人在她最離經叛道的作品前面,以「男人能抗拒輿論,女性只能順從」的字句,來抗議女人的處境。很遺憾的,彌爾告訴讀者,女作家的作品仍然是充斥著對男性的奉承,許多未婚女性作家的寫作動機更只是想找到如意郎君。根據彌爾的看法,不管女性作家是已婚或未婚,她們的作品仍然是在傳遞女性要馴服的訊息。說到這裡,彌爾承認事情還是有些轉機,女性作家和她們的女性前輩比起來,已經比較能夠暢所欲言,也比較願意表現她們的真正感受,只不過這些作家終究是男尊女卑下的產物,她們的作品固然反映了自己部分真實的感受,但大體來說,仍然受到傳統文化的制約。根據彌爾的觀察,上述不理想的狀況,隨著時間的進程應該會有改進,但只要社會沒有公平的讓女人來發揮她們的原創性,這種不理想的狀況仍將持續下去!彌爾樂觀的說,當社會讓女性公平的來發揮她們的原創性,我們自然地就會看到兩件事:一、許多人會承認,瞭解女人天賦原有其必要性;二、許多人也會認可,社會體制的安排應該順應女性的天賦。

1-23

       彌爾在這小段中重申了男性無法真正瞭解女性的事實,也因此男性無法斷言女人適合做什麼或不適合做什麼。可喜的是,彌爾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自主的理念已經是主流的想法,彌爾期待社會能夠同樣的賦予女性「依自己經驗和能力抉擇自己職業的權利」。彌爾強調,我們除了讓當事人自己嘗試之外,根本就沒有辦法發現他(們)能做些什麼,再者,也沒有人能夠替別人定奪如何的來追求他們自己的幸福。

1-24

     彌爾在這裡強調,惟有讓女性自由的發展,才能促進社會整體的福祉。他認為,許多人擔心賦予女性自由,她們就會做出違反天性的事。彌爾要我們不要擔心。他說,如果婦女的天性無法做某些事,那麼我們根本就沒有必要禁止,如果婦女的天性有能力做某些事,我們又有什麼理由去禁止她們呢?有人認為女性能力不如男性,針對此,彌爾認為,就算真的是如此,在自由競爭下,女性會自然被淘汰,根本就沒必要做人為的干預。彌爾指出,提倡女權的人士,並不是要爭取對女人的保護或優待,而是要取消這個社會長時間以來對男性的保護與優待,假如婦女確實擁有適合做某些事的天份,我們也不需要立法保障婦女做這些事。他說,只要有一個公平的機制,透過自由競爭,女性自然能夠找到一個最能發揮的工作位置,大家不應對女性有所歧視,唯有讓每一個人都能充分發揮天賦的能力,整個社會才能享有最大的利益。

1-25

       彌爾在這小段裡強調的是:男性強把女性限制在家庭生活中,與現代社會的精神實在不合。彌爾從一般男性普遍認定「賢妻良母」就是女性的天職開始。他說,如果從當下的社會制度來看,男性其實應該得到相反的結論。彌爾是一個傑出的邏輯學家,他的意思是:當我說我適合做某事,我有天生的能力做某事,正意味著如果給我選擇機會,我會去做,絲毫不需要強迫。根據這種邏輯,彌爾說,當男性說「賢妻良母」是女性的天職時,他們內心是心虛的,男性其實很擔心,如果婦女有選擇的自由,如職業機會開放、時間允許,她們之中的許多人不會選擇其「天職」。彌爾說,如果這是男性真正擔心的地方,那就大膽地說出來,不要遮遮掩掩,或說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什麼「賢妻良母」是女性的天職云云。彌爾推論道:如果以上的推測屬實,針對傳統社會的男女分工,男性應大膽的承認:「社會有必要靠女性結婚、養育下一代。除非強迫,否則女性不一定願意如此。所以,我們必須強迫婦女去做賢妻良母。」同樣的例子,美國南方南卡羅萊納州、路易斯安納州的黑人雇主不能說黑人天生有奴性,他必須說:「我們靠棉花甘蔗維生,但我們白人做不來;而且,不管我們付多少錢,黑人都不願意做,所以我們必須強迫黑人。」另一類似的例子是強制服役(impressment)。彌爾指出,國家當然需要人民去保衛,但人民不見得願意從軍,所以國家必須要有強制人民服役的權力。彌爾承認這套邏輯很好用,而且到今天也依然適用,但是這套東西也有一些論證上的問題。彌爾說,當國家雇用水手時,假如付出相當高的價碼,讓水手感覺為國家服務也不錯,國家自然就能獲得水手的服務。彌爾指出,在這個例子上,國家藉著提供誘因來爭取水手的同意,如果國家使用強制的手段來逼迫水手工作,那麼這作法便不會得到文明社會的認可。彌爾指出,現代的社會也已不再提倡強制的服役了!回到婦女權益的討論,彌爾認為那些堅持「婦女必須接受婚姻、不得走出廚房」的人,也必須要面臨同樣的質疑。根據彌爾的觀察,堅持這些看法的人,他們真正的想法是:男人無法改善結婚的條件來吸引女性。彌爾說,如果男人不讓女人有挑選的機會,選擇家庭與婚姻是不得不的作為,那就代表家庭與婚姻沒有吸引力。彌爾認為,那些反對女性應有自由的人士,真正在乎的不是婦女不願意結婚,而是擔心婦女要在平等的條件下才結婚。彌爾說,如果現行的婚姻,只是使婦女在結婚後多了一個主人,而且這主人還擁有她所有的財產,那麼有能力、有朝氣的婦女就會寧願選擇就業而不嫁人。的確,彌爾認為,社會若真能提供婦女發展的機會,使她們能獲得社會的地位,有才能的女性的確會選擇就業,而不是夫妻關係不平等的婚姻。最後,彌爾說,如果男性堅持婚姻制度一定要維持專制,那麼,不讓女性有選擇也是當然的事。但如此一來,彌爾氣憤地說,女性也不需要再接受語文教育了,因為讓女人能讀能寫是錯的,培養女性的任何能力也是錯的,任何現代社會企圖解開女性心智鎖鍊的政策都是錯的!我們只要繼續培養男人的性玩物(odalisque)和家奴就夠了!


[1] 彌爾在1866年6月,替婦女向英國下議院提出爭取選舉權的法案。

[2] 詳參但昭偉,《重讀彌爾的自由論》,台北:學富,民91。

[3] 「自由市場」的概念在此躍然紙上。

4這個論証在現今科技進步的社會並不管用,因為變性手術並不困難。

5 彌爾這裡的論証類似於他在效益論一書中的方式,可參考但昭偉,《重讀彌爾的效益論》一書中的第二章,台北:學富 2002。

但昭偉教授《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屬從》序言

序言

《重讀彌爾的婦女的屈從》是我介紹彌爾(J. S. Mill; 1806~1873)系列作品中的第三本書。前兩本書是《重讀彌爾的效益論》和《重讀彌爾的自由論》,均由學富書局出版。彌爾的《婦女的屈從》(The Subjection of Women)早已有中譯本[1],但我考慮到直譯(literal translation)的東西對許多讀者而言仍然有困難,加上已出版的中譯本是由大陸譯者所為,對台灣的讀者而言,可能多少有些隔閡,所以不揣淺陋的以譯述方式(也可算是一種意譯–free translation–吧!),重把這本書介紹給台灣的讀者。

彌爾是十九世紀英國思想界的重要人物,所著的《自由論》(On Liberty)及《效益論》(Utilitarianism)仍然是今天英美大學哲學系的重要教科書。相較之下《婦女的屈從》所引起的注目及造成的影響,則遠不如前面兩書。但由於二十世紀六0年代女權主義(feminism)的重新興起,基於論述的需要,這本書又重新“出土”,被當作是自由主義陣營中支持女權運動的代表作。這本書雖然在1869年出版,但根據彌爾的《自傳》(Autobiography)及學者的研究[2],彌爾在1861年就完成了這本書,之所以沒有即刻出版,是因為他想等到最恰當的時機才付梓,以便能協助婦女運動的發展。

很可惜的,這本書雖然在出版時頗受重視,也很快就有法、德及波蘭文的譯本(德文版還是由後來鼎鼎大名的弗洛依德迻譯的),但除了當時女性主義運動者的正面評價外,更多的是負面的批評[3]。在彌爾出版的書中,這是唯一讓出版商賠本的一本書[4]。不僅在實踐層次上遭受挫敗–女權運動的實際進展並不歸因於彌爾的論述[5],不論是實際從事女權論述的人或二十世紀的專業哲學家,也不看重《婦女的屈從》[6]。既如此,這本書的價值又在哪裡呢?值得提的有下列五點。[7]

第一,在西方政治論述主流的傳統中,女人在社會及政治上的不平等待遇一向未獲得關懷。彌爾是西方政治傳統中有頭有臉的人物,而這本書可說是在女權論述裡唯一一本由重量級人物所撰述的哲學作品。

第二,從研究彌爾思想的觀點來看,這本書可說是集大成的作品。所謂的集大成,是指彌爾運用了他政治及社會的主張(乃至心理學)來處理男女不平等的議題,所以在這本書中,我們處處都可以看到《自由論》、《效益論》、《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的鑿痕。

第三,彌爾的這本書既是他將理論(心理學理論暨政治主張)運用於一特定議題的成果,我們於是就可以問:他支持男女平等的諸多論證是否站得住腳?這些論證中間是否前後一致、首尾連貫?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這會是引人入勝的問題。牛津大學的學者Julia Annas就認為,這本書之所以在哲學上顯得重要,就正因為彌爾的論證有重大可疑之處。這當然是一家之言,但彌爾的論證是否真的能有效的證成女權主義,這就有待我們進一步地深入。

第四,雖然有些人認為女權運動的實際成果和彌爾的這本書沒有什麼密切的關係,但也有學者認為十九世紀末期英格蘭女權運動的進展,不論是彌爾本人或這本書都有一定的貢獻(彌爾在1865-1869擔任國會議員,常在國會中力倡男女平等)。

第五,雖然這本書所批評的事項已獲得改善(如女人的政治參與權、就業機會的平等、離婚的權利…),但其所觸及的核心議題仍有討論的價值。如男女之間究竟有無根本上的不同?如果有的話,我們如何來判斷?人類社會對女性的壓迫究竟反映了什麼?家庭的分工與女性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關係為何?…再者,有學者認為女性在今天的社會中,仍然有受歧視的現象,所以彌爾的觀點和論證仍然可以派上用場。

 “即使”彌爾的這本書沒有什麼時代的價值或沒有哲學上的嚴肅意義,但綜觀全書,彌爾對女性在法律、政治、婚姻、家庭生活當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有沈重的呼籲。彌爾的見解和論述固然領先了他所處的時代,但重要的還並不是他知性上的卓越,而是他展現的道德關懷,他對弱者的關懷及企圖對強者–任何型式的強者–的節制[8],仍然是我們台灣社會所需要的。讀了他的書,很難不佩服彌爾人格的偉大。

這本書的段落章節大致參考John Stuart Mill(1988),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Oxford: OUP)。中文譯敘稿先由簡成熙教授完成,然後我再根據原文及相關的文獻定稿。前後時間也超過一年以上。在完成文字輸入到定稿之間,我要謝謝王月卿、朱敏君、吳欣怡和但漢威等同學的協助校閱。黃婉玲及吳欣怡在文書處理上的協助,居功最偉。筆者才疏學淺,譯敘定有不周之處,尚請大家不吝指正。

                                                                        但昭偉

                                                                                民93.9月下旬於市北師


[1] 汪溪(譯),《婦女的屈從地位》。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2] Susan Moller Okin(ed.),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 1988, p. v.

[3] Ibid.

[4] A. Ryan, J. S. Mill, London: RKP, 1974, p.125.

[5] 參見Wendell Robert Carr(ed.),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London: The MIT Press, 1970, pp. xxiv-xxviii。

[6] 根據英國牛津大學的學者Julia Annas的文獻探索,在Alan Ryan及H. J. McCloskey有關彌爾的兩本書研究中,《婦女的屈從》都沒有獲得嚴肅處理,兩位學者並不認為彌爾的這本書有什麼重要之處。參見Annas, ”Mill and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Philosophy, 52, 1977。

[7] 這五點我主要參放了Susan Moller Okin 及Julia Annas的論述,俱參見前引文。

[8] Alexander Bain 就認為《婦女的屬從》在基本上關心的是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參見氏著John Stuart Mill: A Criticism,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93, p.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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